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拒付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拒绝 付款或拒绝承兑
拒付的情形:
汇票经正式提示未获承兑或付款 在无需提示或无法提示时,汇票过期或未付款 在到期日前,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在汇票遭到拒付时, 持票人取得了向背书人、 出票人及其他在汇票上签名的票据责任人行 使追索的权利.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0年3月19日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020年3月19日
汇票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二、汇票出票
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受款人姓名; 出票日期及地点; 到期日(票据法第22条未规定)p303; 付款地点; 出票人签名
三、汇票背书
背书的作用 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我国不允许)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限制转让、限制背书 人责任、附条件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设质 背书的连续性
分析提示
(1)该汇票的债权人有B、E;债务人有甲、乙、丙、A、C、D。 (2)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 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 ,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 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 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 ,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 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4)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 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 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B可以要求 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有时包括参加承兑,这两 种都仅限于汇票)、保证与付款五种。 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与 无因性 文义性: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7.2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中,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 要式,就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 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7.2 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行为的要件
❖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意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的概念 ❖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一
切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 据法发行,允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指的是狭义的票据。
7.1 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系
7.2.3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即就统一票据而言,不可能有两个以
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 ❖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即票据上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支付
日期和收款人一旦由出票人依法确定,就不得更改。
4.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人实施 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行为代理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不得采用隐名 代理;(2)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思;(3)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为代理权的存在,即代理权的发生以票据当事 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第7章 票据法
第7章 票据法
7.1
票据法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V系
7.3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七——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思考题: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5、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一、票据的产生及其经济作用(一)票据的起源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适应商业上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上看,票据最早发萌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证书退还债务人。
这就是票据的雏型。
到公元12世纪,在意大利的一些城市票据已颇为流行。
当时意大利的沿海城市航海贸易相当发达,各国商人云集于此,为了便利交易,减少现金输送的麻烦和风险,兑换业便应运而生。
当地的兑换商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隔地付款的证券。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票据的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唐代的飞钱和贴子,就是汇票与支票的萌芽;南宋时代使用的交子就是本票的雏型。
但当时的票据并无一定的格式,又无确定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难确定,因此,使票据的流通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到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票据的使用更为广泛。
人们在商业交易乃至日常生活中,都普遍使用各种票据特别是支票进行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则普遍使用汇票或本票进行结算,很少有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之所以能够获得广泛的使用,是因为它在经济上有独特的作用,能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方便或好处。
票据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汇兑的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一旦成交,就要身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第九章:票据法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第一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
2、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
3、支付工具的作用三、票据的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
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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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 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又称流通证券,是权利财产的一种 其全部权利得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
让 善意的受让人可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
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广义的票据:指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作 成的各种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 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票据法
票据法规讲解
导入案例 p281
问题: 1.法院判决原告C金属公司胜诉的理由是什么? 2.若适用中国的票据法,结果又如何?S公司
的做法是否合法? 3.对于M钢铁公司供给的钢材不合格的问题,
S公司如何寻求救济?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产生和经济作用 “自笔证书”,古希腊罗马 唐朝的飞钱和贴子,汇票与支票的萌芽 南宋的交子,本票的雏形 票据的经济作用: 1)汇兑的作用 2)信用工具的作用 3)支付工具的作用
指票据(汇票与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 资金补偿关系。
大多数国家(除法国外)的票据法都认为, 票据的资金关系应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不论 出票人是否向付款人提供了资金,票据的效 力都不受影响。
3.பைடு நூலகம்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 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的配套法规
特征:强制性、技术性、国家统一性、票据 法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二)票据法的基本法律原理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是处于 票据之外的关系。包含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1) 票据的原因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 缘由。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 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 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 票据的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票据法是各种广义票据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包括以票据法的名称颁发的法律和其 他一些法律规范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狭义的票据法是专门规定有关调整票据的种 类、形式、权利等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调整对象: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1. 定义、分类和特征 指当事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
这是票据的流通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的一个重 大区别。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让与人只能把自己所享有的 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 转让给受让人,因此,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地位是一 样的,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求,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 生票据的效力
狭义的票据: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即是 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 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法律特征
1)是设权证券 2)是金钱债券证券 3)是完全有价证券 4)是要式证券 5)是无因证券 6)是文义证券 7)是流通证券 8)是提示返还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 票。
1.汇票与支票是委托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签 发的,委托付款人于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 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因此,汇票与支票都有 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
主要区别: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而汇票的付 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不是 银行。
的这一作用规定得十分详尽,而对票据作为 信用工具和流通手段的作用则考虑较少 2)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包括对价关系 与资金关系)不能截然分离
2.德国法系(日耳曼法系) 特点: 1)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
成为不要式的证券
2)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
3.英国法系
与《德国票据法》比较接近,但对票据的形 式要求,英国法有一定灵活性
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毋须通知票据上 的债务人。 同民法上的债权让与不同:民法上的债权让 与一般都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 条件或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 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即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 系,如出票人、受款人、背书人、受背书人、执票 人、承兑人彼此之间的关系等,这是票据本身所固 有的法律关系。
2.本票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 于规定时间无条件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 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四、各国票据法的编制及法律体系
(一)票据法三大法系 1.法国法系(拉丁法系) 特点: 1)认为票据上代替先进输送的工具,对票据
的公约》 3)《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4)《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被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日本以及某些拉丁美洲 国家采用
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认为 “日内瓦公约”主要是按照大陆法的传统制 定的,与英美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
为了解决日内瓦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的分歧,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持制定了《联合国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功能,保护正当 执票人的利益
(二)关于票据的统一法
1930、1931年在日内瓦举行了两次关于统一票据法 的国际会议,通过了四项关于统一票据法的“日内 瓦公约”:
1)《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2)《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