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毕业生就业案例分析
大学生就业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大学生就业问题典型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许多大学生在毕业后面临着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职业发展不顺利等诸多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途径。
案例一:专业不对口的困境_____是一名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但他在求职过程中却发现,大部分与计算机相关的岗位都要求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特定的技能证书,而他在大学期间更多地侧重于理论学习,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
同时,他对其他行业也缺乏了解和兴趣,导致在就业市场上陷入了专业不对口的困境。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大学教育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
部分高校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未能及时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学生所学知识在实际就业中无法直接应用。
其次,学生自身在大学期间缺乏职业规划意识,没有提前为就业做好准备,没有主动去参加相关的实践活动和培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高校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市场需求,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学生自己也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规划意识,在大学期间积极参加实习、项目实践等活动,积累实践经验,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案例二:就业期望过高_____毕业于一所重点大学的金融专业,成绩优异。
在求职时,她只关注大型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对薪资和工作环境有着过高的期望。
然而,由于竞争激烈,她多次碰壁,至今仍未找到满意的工作。
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社会舆论和家庭期望的影响,让大学生认为只有进入知名企业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
另一方面,大学生对自身能力和就业市场缺乏客观的认识,盲目追求高薪和高职位。
对此,大学生应该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要认识到,职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只看眼前的利益。
同时,要充分了解就业市场的情况,客观评估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找到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岗位。
案例三:缺乏综合素质_____是一名工科毕业生,专业知识扎实,但在面试中却表现不佳。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
2022年6月,小明通过招聘会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
合同签订后,小明顺利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二、案例经过1. 试用期被延长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明的项目进度不达标为由,延长了试用期。
小明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2. 工资待遇降低在试用期延长期间,公司降低了小明的工资待遇,由原来的每月8000元降至6000元。
小明认为公司此举违法,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待遇。
3. 被解雇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明的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了与小明的劳动合同。
小明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关于试用期延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案中,小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公司延长小明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工资待遇降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公司降低小明的工资待遇至6000元,低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80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迈入了大学校园,期待着毕业后能够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然而,在求职过程中,大学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纠纷、就业歧视、侵权责任等。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小王,一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了以下问题:1. 求职过程中,小王发现多家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
2. 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不平等条款,如试用期过长、加班费偏低等。
3. 小王入职后,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身心俱疲,甚至出现了抑郁症状。
4. 小王在工作中,因公司原因导致受伤,但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就业歧视问题案例中,小王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了就业歧视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
因此,小王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案例中,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不平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小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修改不平等条款,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工作压力问题案例中,小王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身心俱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小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工作压力的要求,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4. 侵权责任问题案例中,小王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四、法律对策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能力。
(完整版)毕业生就业案例分析

毕业生就业事例剖析事例一:就业希望值过高2015 届毕业生小王来自江西于都,直到当年 3 月份他还未落实工作单位。
笔者去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供需会面协调会,趁便将他的应聘资料带去帮他落实单位。
恰好罗平有一家学校要他,专业对口,又是家乡,但是他自己的择业意愿倒是:单位地址一定在赣州市,至于到赣州的什么单位、详细做什么工作都没关紧急,除此之外,什么单位都不考虑。
在这类心态下,结果自然难以如愿。
剖析:小王的思想在目前毕业生的择业过程中拥有必定的代表性。
许多毕业生过于神往经济发达地域,特别是沿海地域的中心城市,最低的希望也是回自己家乡所在地的中心城市。
他们只着重经济文化发达、工作环境优胜的一面,而忽略了人材辈出、相对剩余的一面,择业希望值居高不下,甚至还有逐年上涨的趋向,进而致使主观梦想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
事例二:自主择业能力差在学校今年3 月份举办的小型招聘会上,毕业生小李的父亲母亲亲在招聘会还没有开始时,就早早地到会场探询单位的状况。
招聘会开始好久此后,小李才徐徐来迟,并由家长陪伴前去用人单位摊位前方谈。
面谈过程中,小李讲话的时间还没有其父亲母亲多,结果谈了一家又一家,最后仍一无所得。
剖析:小李的问题出在择业过程中过分依靠他人,其实,依靠他人是难以选择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的。
此刻的毕业生中,独生儿女所占的比率愈来愈大,他们的生活一帆风顺,没有经历过什么曲折,再加上父亲母亲亲的过分珍爱,客观上也培育了他们的依靠心理。
这些毕业生大多缺少主见,自我意识模糊,在择业中常会茫然手足无措,自己独立进行择业决议的能力差,致使在人材市场上,父亲母亲取代儿女,亲朋取代自己与用人单位洽商的场面层出不穷。
难怪实用人单位对依靠性过强的毕业生说:“你自己都要靠他人来销售,公司还可以靠你来销售产品吗?”事例三:信心不足,缺少主动毕业生小刘学习成绩和其余方面条件都不错,在就业的早期满怀信心。
但因为专业冷门等原由,找过几家单位都碰了壁,结果产生了自卑感,在此后的择业过程中表现愈来愈差,堕入恶性循环而不可以自拔,以致于到了新的用人单位那边,只能被动地问人家:“学某某专业的要不要”,其余什么话都不敢讲,最后未能落实就业单位。
就业情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法学专业被告: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案件类型:劳动争议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6月毕业于某知名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同年7月,李某通过网上招聘,向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投递了简历,并参加了该所组织的面试。
面试过程中,李某表现优秀,获得了面试官的一致好评。
然而,在面试结束后不久,李某收到了该所的拒绝录用通知,理由是李某身高不足1.75米,不符合该所的招聘条件。
李某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
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是否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了李某的求职简历、面试记录、拒绝录用通知等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陈述了案件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律师事务所则辩称,其招聘条件是依据行业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不属于就业歧视。
3.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中身高要求明显不合理,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律师事务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四、一审判决李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确实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就业歧视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就业歧视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5条规定,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2. 确立了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地位。
毕业生就业案例分析

毕业生小何因为车误点,待他赶到某地人才交流会会场时,已是 差不多收摊收场之时,他真是懊丧极了。要知道,他这次专程到某地 是冲着A单位来的,A单位在他心目中向往已久,他曾经投过一份材料 给该单位人事部负责人,该负责人曾表示对他的材料很感兴趣,并请 他务必参加某月某日在某地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到时现场见面后可决 定是否签约,可这次偏偏自己却迟到了,实在不凑巧。 此时,会场内不少单位已录满人员,撤摊而去,剩下的单位也在 整理材料准备收场,他很快便于工作看见A单位的摊位空空如也,昼顿 时凉了半截,开始漫无目的的在场内瞎逛。突然,B单位的摊位令他眼 睛一亮,该单位他也曾向往过,因为他的一位老乡就在此单位工作, 且干得很不错,家乡父老对他是赞不绝口,只因为自己学历层次不够, 未敢冒昧联系,今天既然来了,不妨试试看吧。他郑重其事的递上自 己的一份材料,主动做了自我介绍,并说明了今天晚来的原因,凭着 自己事先对该单位有一定了解,他与负责招聘的人谈得非常投机,最 后该负责人指着手头一堆材料说:“初步人选已定,不过我们会考虑 择优录用的。”一周之后,他意外的得到了B单位的正式面试通知,一 个月不到便签订了正式协议。真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 村”。
分析:在日常就业指导工作中,时常会听到有的毕 业生抱怨:有这么多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学校怎 么就及时通知他而不及时通知我?太不公平了!那 些捷足先登者肯定是有特殊关系,得到了特殊关照! 真是这样的吗? • 据调查,所有院校都希望尽可能多的把自己的 学生推荐出去,只要掌握了用人信息都会想方设法 通知到有关的毕业生,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毕业班 同学还是外出实习,就是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 外出求职等,联系起来很困难,往往是一条信息要 打很多电话,还不一定能找到本人,结果往往是那 些一呼即应,或平时主动联系密切的同学总是能抢 占先机;而联系不上或不及时的,则造成信息资源 浪费,就业机会错过。 • 上述案例中的小王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处理得很 好,虽然他在求职关键时期人在外地实习,但他能 够主动密切与学校联系,使得信息来源渠道畅通无 阻,赢得了时间和机会。因此,作为毕业生应主动 与学校各方面保持联系,多利用各方面的资源,为 就业多找一个门路和机会。
毕业生就业案例分析

政府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创业 扶持,如创业资金、创业培训和创业 场地等。
高校就业指导
个性化职业规划
高校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职业规划指导, 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兴趣、能力和职业发展 方向。
就业信息发布
高校通过就业信息网、招聘会等形式,发布各类招 聘信息,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实习推荐
高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为毕业生提供实习 机会,帮助学生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就 业竞争力。
毕业生就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议
提升自身能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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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能
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与 专业相关的技能,提高自 己的专业水平。
沟通能力
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包 括口头表达、书面表达和 倾听能力,有助于在求职 过程中更好地展示自己。
团队协作
学会与他人合作,发挥团 队力量,提高团队协作能 力。
了解市场需求
行业趋势
关注所在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未 来需求。
案例二:钱亮,对就业市场不了解
缺乏市场了解和职业规划
钱亮在大学期间专注于专业知识学习,但对就业市场和行业趋势了解不足。在求职过程中, 他发现自己的专业与市场需求有所脱节,导致求职受阻。
建议:钱亮需要关注行业动态,了解市场需求和趋势。同时,他可以通过与学长学姐、行业 人士交流来拓展人脉和获取职业建议。此外,他可以参加职业规划课程或咨询,帮助自己更 好地了解市场和制定职业规划。
案例三:孙梅,所学专业就业难
专业就业难度大
孙梅所学的专业比较冷门,就业机会较少。在求职过程中,她发现很多 岗位都与自己的专业不匹配,导致求职困难。
建议:孙梅可以考虑通过考研、转行或自主创业等方式来拓宽就业渠道。 同时,她可以积极参加各种实习和社团活动,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 力,增加就业竞争力。
就业法律问题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就业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的不规范操作以及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的薄弱,导致了一系列就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就业法律问题案件为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件简介某大学毕业生小李,于2018年7月通过招聘会进入一家民营企业担任行政助理。
入职后,小李发现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不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以及赔偿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李拖欠的工资、加班费?2. 公司是否应当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李赔偿金?二、案件分析(一)拖欠工资、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小李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公司未支付小李加班费,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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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案例分析案例一:就业期望值过高2015届毕业生小王来自江西于都,直到当年3月份他还未落实工作单位。
笔者去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供需见面协调会,顺便将他的应聘材料带去帮他落实单位。
刚好罗平有一家学校要他,专业对口,又是家乡,然而他本人的择业意向却是:单位地点必须在赣州市,至于到赣州的什么单位、具体做什么工作都无关紧要,除此以外,什么单位都不考虑。
在这种心态下,结果自然难以如愿。
分析:小王的思想在当前毕业生的择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不少毕业生过于向往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的中心城市,最低的期望也是回自己家乡所在地的中心城市。
他们只注重经济文化发达、工作环境优越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才济济、相对过剩的一面,择业期望值居高不下,甚至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而导致主观愿望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
案例二:自主择业能力差在学校今年3月份举办的小型招聘会上,毕业生小李的父母亲在招聘会尚未开始时,就早早地到会场打听单位的情况。
招聘会开始很久以后,小李才姗姗来迟,并由家长陪同前往用人单位摊位前面谈。
面谈过程中,小李发言的时间还没有其父母多,结果谈了一家又一家,最终仍一无所获。
分析:小李的问题出在择业过程中过分依赖他人,其实,依赖他人是难以选择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的。
现在的毕业生中,独生子女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他们的生活一帆风顺,没有经历过什么波折,再加上父母亲的过分呵护,客观上也培养了他们的依赖心理。
这些毕业生大多缺乏主见,自我意识模糊,在择业中常会茫然不知所措,自己独立进行择业决策的能力差,以致在人才市场上,父母代替子女,亲友代替本人与用人单位洽谈的场面屡见不鲜。
难怪有用人单位对依赖性过强的毕业生说:“你本人都要靠别人来推销,企业还能靠你来推销产品吗?”案例三:信心不足,缺乏主动毕业生小刘学习成绩和其他方面条件都不错,在就业的初期满怀信心。
但由于专业冷门等原因,找过几家单位都碰了壁,结果产生了自卑感,在后来的择业过程中表现越来越差,陷入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以至于到了新的用人单位那里,只能被动地问人家:“学某某专业的要不要”,其他什么话都不敢讲,最终未能落实就业单位。
分析:小刘的失败是由于自卑心理在作怪。
在择业遭受挫折后,一蹶不振,对自己评价过低,丧失了应有的自信心,择业时缺乏主动争取和利用机遇的心理准备,不敢主动、大胆地与用人单位交谈,也就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
越是躲躲闪闪、胆小、畏缩,越不容易获得用人单位的好感。
这种心理严重妨碍了一部分毕业生正常的就业竞争,使得那些原本在某些方面比较出色的毕业生也陷入“不战自败”的困惑。
毕业生就业咨询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自负而失败毕业生小D口才不错,在与用人单位代表面谈时自我感觉良好。
一番海阔天空的高谈阔论以后,当对方问他的个人爱好是什么时,他竟得意洋洋地宣称是“游山玩水”,结果被用人单位毫不犹豫地拒之门外。
分析:小D 的失败是典型的自负心理造成的。
自负在心理学上指过高地估计个人的能力,从而失去自知之明。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不少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总是自以为是;自负自傲,自以为自己什么都懂,什么都会,夸夸其谈,胡吹海侃,结果留给用人单位的是浮躁、不踏实的印象。
试想,有哪家单位肯要一个不知天高地厚、自命不凡。
眼高手低的毕业生呢?案例二:要求苛刻令单位无法接受我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某毕业生与某集团公司经过双选、面试考核,终于进入签约阶段,协议书首先由毕业生本人签署应聘意见,该生在“应聘意见”一栏中写下了以下6条要求:(1)从技术岗位会工作;(2)每周工作五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3)解决户口,提供单身住房;(4)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支出均由公司负担;(5)每半年调薪一次;(6)公司不限制个人发展(例如考研等)。
单位鉴于以上条件不能完全答应,将协议书退回,并建议修双后再签。
最终,该生因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未能被录用。
分析:该生未被上述单位录用,根本原因在于所提要求过于苛刻。
笔者曾与该集团人事部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以上条件为什么不能完全答应,该负责人说,这位同学提出的6条要求,有些我们是可以满足,也应该做到的,比如: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八小时工作制,解决户口,提供各种福利等。
但有的款项就无法答应,比如,每半年调一次薪,这种要求恐怕任何单位都无法答应。
又比如“公司不限制个人发展”一条,从毕业生角度来看,提出这样的要求可以理解,但从用人单位来讲,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我们鼓励个人提高自身素质,但如果服务期内想考研就考研,不受单位任何约束,单位肯定是不能答应的。
尽管这位同学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这种苛刻的条件我们是无法接受的。
案例三:不要放弃任何一次机会某毕业生赶到杭州某次人才市场时,已是下午3点多钟,此时,许多单位已录满人员撤摊而去,剩下的单位也在整理材料考虑收场,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自己感兴趣的某单位递了最后一份材料,并诚恳他说明了自己晚来的原因。
谁知刚过两天他就收到了该单位面试通知,一周之后便签定了正式协议,真是山重水复疑元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分析:外出参加人才招聘,一般来说应赶早不宜迟,但有些客观因素是无法预测的,在这种情况下要随机应变,要沉着、有耐心。
有时,耐心等到最后,好戏就在后头。
总之,要么赶早,给对方留下深刻的第一印象,要么耐心等到最后压轴,同样也会给单位以深刻的印象。
案例四:脚踏两只船,咎由自取我校某些毕业生用学校发的协议书跟浙江某单位人签了约,又擅自用考取研究生同学的协议书跟广州某单位日签约,B单位协议书已到学校盖章鉴证,该生后反悔又想去A单位,不得已,只好到B 单位谎称学校要其将协议书取回补办手续,并保证什么时间之前一定办好,单位也相信他,将协议书全部还给了他,而他本人一拿到协议书即到学校又谎称是该单位欺骗了他,解决不了户口将其退回,要求学校在A单位协议书上盖章,学校为谨慎起见,出面与B 单位联系,得知该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对其作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向该单位道歉,请求谅解。
谁知该生以学法律专业自居,声称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即协议书不在手),B单位一气之下,一个电话告到学校:状告该生行为太不象话,欺骗单位,又欺骗学校,道德品行败坏,希望学校给予严厉处分,否则将来影响学校的声誉。
最后,该生以“声败名裂”告终。
分析: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方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
上述案例中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知法违法,多头签约,且到处撒谎,逃脱责任。
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既损害自己利益,又败坏学校名声。
毕业生就业咨询案例及分析案例一:顾此失彼,得不偿失我院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的某毕业生在大四下学期因外出找工作单位,后又在该单位实习,竟然错过了该学期某课程的毕业考试,由于缺考,这门课没有成绩,无法获得学分,该生只有167个学分,没有达到获得毕业证要有的169个学分的要求,故该生不能按期拿到毕业证、学位证。
只好毕业后重修,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由于重修,,由此必须推迟到单位报到,少拿几个月工资不算,还有可能被单位退回学校。
分析:毕业生在大四下学期一定要正常处理好求职与求知的关系,求职固然重要,但切忌影响正常学习。
上述案例中的学生显然没有处理好这对关系,以致顾此失彼,得不偿失。
案例二:与毕业生有关的仲裁案例小张(化名)是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7月份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2014年2月20日小张提出辞职得到了公司同意后,小张以公司扣押其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造成其不能在其他单位就业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学历和学位证书并赔偿扣押证书造成的损失。
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小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公司收取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收条,以及自己跟公司经理就归还上述证书的谈话录音,录音中经理明确表示自己不会销毁证书。
小张同时提供了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和辞退通知书,证明因为自己没有学历和学位证书,被新用人单位辞退并造成每月1500元工资损失的事实。
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收取过小张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小张提交给法院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收条是小张自己手写后私自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且小张与经理谈话过程中经理正在做其他事情,对小张讲的话未加留意,因此,不能根据该两份证据认定公司收取了小张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法院认为小张提供的收条和录音资料足以证明公司扣押了小张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解释又前后矛盾,不符常理,故对公司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小张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并按1500元/月的标准赔偿小张因被扣押学历和学位证书造成的损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财物。
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无疑是违法的。
某毕业生参加了考研,但成绩尚未出来,自己又没有什么把握,于是竭力到某单位应聘,后该单位正式要求签约,且催得很急,否则另考虑人选。
该生担心错过良机,匆忙签约,且未仔细推敲附加内容:即“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升学、出国、调动等要求,否则,缴违约金若干。
”不久,研究生录取分数出来了,随即该生又收到了某校的录取通知,该生后悔莫及,单位却不答应更改协议;“无奈,只好放弃深造机会,履行协议。
分析:在签约过程中,有不少单位会备注附加一些协议条款,如“必须取得学士学位”、“必须体检合格”、“服务期多少年”、“违约金多少……”等等,对这些内容,毕业生应看仔细,并权衡利弊,尤其是服务期和违约金等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
案例三:八面来风善捕捉就业信息某毕业班大三下学期一开学便安排在外地实习两个月,正当班上其他同学整装待发之时,小王却不动声色的忙开了:他先找了班主任,拜托班主任如有合适单位,请帮忙推荐,并留下两份自荐材料。
然后他又找到学校负责就业推荐工作的老师,请他们有重要信息及时告知自己。
接下来,他走访了自己最要好的一位低年级朋友,拜托这位师弟定期到校就业信息栏看看,将有关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他。
最后,他仔细查询了即将离开的两个月中各地人才交流会的信息,并据实际情况做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