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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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难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刻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例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样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懂得。把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此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谨。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咨询题的司法讲明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然而,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畴内的房屋及有关设施所做的讲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阻碍,应当视为要约。讲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讲,另一种要约讲。在合同里,一样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同意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差不多生效。

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差不多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在承诺中,承诺既能够通知的方式作出,也能够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

(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要紧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运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运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运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咨询题。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形下,按照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咨询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运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运算期限。

3.承诺生效的时刻。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不管是要约,承诺依旧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差不多上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关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差不多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咨询题。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刻点遵循如此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那个承诺差不多上能够撤回的承诺。

4.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拖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尽管不构成拖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缘故,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原

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同意该承诺。

承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形下,如果作出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刻和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专门情形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差不多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实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关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有效;格式条款什么情形下无效;格式条款的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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