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难点
合同法重点难点

合同法重点难点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刻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样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明白得。
把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此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谨。
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假设干问题的司法说明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那么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
然而,假如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阻碍,应当视为要约。
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
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
在合同里,一样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同意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差不多生效。
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自考合同法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笔记[1]
![自考合同法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笔记[1]](https://img.taocdn.com/s3/m/1f2aaa22866fb84ae45c8d91.png)
合同法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
因此,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所谓民法上的效力,是指合同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2. 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一方已经履行的,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
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者返还财产。
合同法重点难点(doc 11页)

合同法重点难点(doc 11页)2010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
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导论一、债的理解债的定义:法定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叫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叫债务人;学理定义为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的请求为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性质:特定主体、内容结合、存续期限债的特征:债的内容分为:债权、债务债权特点为请求权、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可能例外)。
债务特点为特定性。
二、债的发生根据1.订立合同:2.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属于合同责任的扩张之一。
3.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4.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分为偿债允诺、遗赠、悬赏广告。
5.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7.其他情况:如捡到遗失物的保管与返还等。
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划分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随附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法教案详解

劳动合同法教案详解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2、帮助学生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3、使学生明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必备条款。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2、难点(1)如何理解和区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重要知识点,使学生对法律条文有初步的理解。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况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激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大家在未来找工作时,是否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定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订立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3、劳动合同的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
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重要法律规定。
帮助学生熟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起草和审查合同的能力,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3、情感目标激发学生对经济法合同法的学习兴趣,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标准。
合同的履行规则,特别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
2、教学难点如何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区分不同效力类型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理解与运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条文,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框架。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分组讨论案例和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思维能力。
4、模拟演练法安排学生进行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模拟练习,增强实际操作能力。
四、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通过讲述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例,引起学生的兴趣,导入合同法的教学内容。
2、知识讲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构成要件、生效时间和撤回、撤销等。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情形和法律后果。
合同的履行:履行原则、履行规则、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
3、案例分析展示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
引导学生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进行思考,提出解决方案。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相关难点分析(PPT 53张)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法院认定的事实:2006年2月,王某为其新购买的 机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经审 核接受了王某的投保要求并且于2006年2月7日签 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记载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 险人均为王某;保险标的为王某新购买的尚未领取 牌照的奇瑞轿车;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险种中包括全 车盗抢保险,该险种项下的保险金额为33300元; 保险单中印制有“特别约定条款”,上述条款包含 以下内容:保险责任自全车盗抢保险自领取正式牌 照并到保险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开始,保险止 期不变。王某于2006年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其所购买尚未领取号牌的奇瑞轿车丢失。至本 案审理终结,无证据表明王某丢失的机动车辆已经 找回。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பைடு நூலகம்
主要内容简介
1.协议与合同之间的区分; 2.格式条款效力的理解;
3.容忍型表见代理适用难点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一、协议与合同之间的区分 (一)法条下的问题意识 1.《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协议到合同: 2.1 平等民事主体; 2.2 变动民事权利义务 2.3 排除身份关系协议
合同法制度理解中的难点
3(更难).
200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至4时许,在中国最 大的购书网站之一的卓越网上一系列价格数百甚至 上千元的古籍,如《二十四史》、《资政通鉴》等 竟然均售价25元。这一“好消息”随即在网友群体中 流传,一些书籍很快被抢购一空。但到了12月23 日凌晨6时许,该批优惠书籍都恢复原价。经卓越 网客服人员证实,25元的标价是网站修改图书标价 发生错误,这些订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卓越 网单方面全部取消。对此,卓越网方面坚称其行为 合法。这起事件引起网民的强烈不满,被网友称为 “卓越网25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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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难点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刻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例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样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懂得。
把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此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谨。
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咨询题的司法讲明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
然而,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畴内的房屋及有关设施所做的讲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阻碍,应当视为要约。
讲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
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讲,另一种要约讲。
在合同里,一样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同意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差不多生效。
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差不多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在承诺中,承诺既能够通知的方式作出,也能够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
要紧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运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运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运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
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咨询题。
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形下,按照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咨询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运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运算期限。
3.承诺生效的时刻。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不管是要约,承诺依旧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差不多上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关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差不多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咨询题。
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刻点遵循如此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那个承诺差不多上能够撤回的承诺。
4.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拖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尽管不构成拖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缘故,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
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同意该承诺。
承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形下,如果作出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刻和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专门情形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差不多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如果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实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关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有效;格式条款什么情形下无效;格式条款的讲明。
注意,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第十七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责条款时,不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讲明。
而是不管对方有没有都必须对条款进行讲明。
如果没有讲明的,作为无效处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形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作为无效来处理。
格式条款讲明,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懂得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懂得予以讲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讲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讲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错责任除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还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因为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也是缔约过错责任。
担保法司法讲明里,关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为抵押人违反诚实信誉原则拒绝办理登记的,这种情形下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也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如果作为质押人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这种情形下,质押合同是成立的,还没有生效。
那么,违反责任是诚实信用拒绝办理的时候,承担的是缔约过错责任。
缔约过错里,在损害赔偿范畴里,赔偿的是信任利益缺失。
这种信任利益缺失原则上讲小于等于违约责任中可期待的缺失。
合同正当履行后,可能会产生一种收益的缺失,不属于赔偿范畴。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不管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隐秘给对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0司考冲刺时期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效力一、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咨询题的讲明(一)第九条: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阻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二、特定的行为与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之间的关系:(特定的行为包括批准行为、登记行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一)特定的行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例如,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要件。
只有在实际交付后,该合同才刚刚成立;签订确认书,能够把确认书看作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立约定金,把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特定的行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1.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情形。
例如,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如担保法中的质押合同,动产的交付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益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特定的批准、登记行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必须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
(三)特定的行为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仅仅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
(四)特定的行为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仅仅发生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股票质押。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条文中有三种类型:第一、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把握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前者两类合同,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1)其中的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两个权益,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相对人,有催告权。
(2)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情形下有撤销权,那个撤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这种撤销权行使必须在追认之前行使,如果差不多追认,也就不存在撤销的咨询题。
2.在无权处分合同中,转化为有效的情形:一是权益人追认;二是事后取得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