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跨境汇款用途不合规案例

跨境汇款用途不合规案例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向部分银行和拥有跨境支付资质的支付机构发文,文件要求,相关机构“不得向非法外汇按金交易、境内个人跨境境外炒房炒股及其居间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违法交易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外汇局“黑名单式”的通报了两家涉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主体,这两家分别是空中云汇(Airwallex)和易思汇(EasyTransfer),《出海记》昨天进行了专题报道《涉嫌违规办理外汇支付业务,空中云汇、易思汇被外汇局“拉黑”》。
值得一提的是,外汇局所发文件中,空中云汇被写成“Airwallet (Hong Kong)limited”,据出海记了解到,多个相关支付机构以及银行曾向外汇局求证,得到回应是刊误,涉嫌违规主体单位确为空中云汇无误。
在此背景下,跨境支付的合规性讨论愈演愈烈。
被通报意味着什么?“外管局(外汇局)从没有以这样类似‘黑名单’的形式,来通报企业。
”支付行业从业人员对于外汇局通报内容如此表述,该人士也曾向出海记表示,与名单内被通报的相关机构未来合作可能性降低。
出海记也向多方了解,被外汇局通报,其具体的处罚措施仍然不太明朗,但相关机构与这些机构的合作定然会受到影响。
“薛定谔”的跨境支付合规值得一提的是,外汇局于8月22日正式对外发布通报,而在8月27日午间,易思汇对外发布《关于易思汇近期被恶意舆论攻击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该回应号称“近期有行业竞争对手在网络上散布有关易思汇“金融资质”、“经营范围”以及“资金安全”等质疑”。
从支付产业的角色来看,易思汇的角色存在并没有任何问题,通过与合规机构合作,其资金清算可以做到合法合规。
在易思汇的回应中,明确表示易思汇,与具有跨境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清算组织进行合作(如某联国际、盛某通等)并签订有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
国内支付行业的监管逻辑,没有支付牌照,不进行资金二清、信息二清,而参与支付产业,央行定义其为“收单外包机构”,比如现在的聚合支付服务商。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典型案例学习材料

附件:典型案例学习材料目录一、对私业务 (1)二、对公业务 (7)三、其他业务 (17)对私业务一、网点员工违规代客购汇事件描述:某支行派驻业务经理执行日常业务检查时发现,一名员工与其直系亲属十多个账户存在资金往来。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名员工通过自己的账户代客户理财,包括购买黄金、基金、股票、外汇宝等;通过自己的网银账户为多个客户进行网上汇款,以帮助客户降低汇款费;为满足客户换汇需要,更利用自己和亲戚的购汇额度帮客户换汇。
存在问题:一是员工通过自己账户代客户理财,违反双十禁规定,为客户节省汇款手续费,贪图便利通过自己的网银账户为客户办理汇款,容易诱发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也不利于我行中间业务收益。
二是利用自己或亲属的购汇指标,帮助客户购买外汇,明显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是柜台人员办理该名员工违规换汇业务,说明柜台人员风险意识不足、合规意识淡薄,罔顾我行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不主动揭露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阻止风险隐患的演化发展。
改进要求:一是派驻业务经理应切实提高自身依法合规意识,同时发挥内控风险官作用带领队伍,带头执行我行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坚决制止各种违规代客理财等行为,依法合规服务客户,在网点形成良好的合规氛围。
二是派驻业务经理应关注网点人员行为和思想动态异常情况,发现网点各类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须立即口头报告,如涉及保密问题的,须采取保密方式向上级运营部门、监保等部门报告,并视情况不向网点负责人报告。
三是增强员工的监督意识。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宣传工作,让员工了解,监督是相互的,自己同样负有对网点负责人和派驻业务经理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员工敢于举报和揭示不良现象、违规事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未落实大额划转交易核实制度事件描述:某支行经办柜员在处理个人客户代办取款100万业务时,未查询账户资料及询问客户情况,就在传票写上“已大额核实”字样,交给派驻业务经理进行盖章,然后直接录入资料,提交集中授权中心核准通过。
汇率市场风险管理案例 中信泰富炒汇巨亏事件

案例11中信泰富炒汇巨亏事件【事件背景】2008年10月20日香港恒指成分股中信泰富突然惊爆,因投资杠杆式外汇产品而巨亏155亿港元!其中包括约8.07亿港元的已实现亏损,和147亿港元的估计亏损,而且亏损有可能继续扩大。
中信泰富两名高层即时辞职,包括集团财务董事张立宪和集团财务总监周至贤。
莫伟龙获任集团财务董事,负责集团财务及内部监控。
2008年10月21日中信泰富股价开盘即暴跌38%,盘中更一度跌至6.47港元,跌幅超过55.4%,当日收报于6.52港元,跌幅达55.1%,远远超过业界预计的20%左右的跌幅。
2008年10月22日香港证监会确认,已经对中信泰富的业务展开调查,而由于中信泰富的股价在两天内已经跌了近80%,联交所公布的公告显示,中信泰富主席荣智健及母公司中信集团,于场内分别增持100万股及200万股,来维持股价稳定。
2008年11月香港中信泰富在炒外汇衍生工具录得巨额亏损后,终于获母公司北京中信集团出手相助。
中信集团向中信泰富授出116亿港元的备用信贷、认购中信泰富发行的可换股债券,以及承担中信泰富在外汇累计期权合约的损失。
2009年3月26日中信泰富公布08年全年业绩,大亏126.62亿港元,董事会主席荣智健强调集团财政状况仍稳健,暂时无供股需要。
2009年4月3日中信泰富继早前被香港证监会调查后,3日再度接受警方调查。
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前往中信泰富总部调查,在逗留一小时之后运走大批文件。
2009年4月8日中信泰富在港交所网站发布公告称,荣智健卸任中信泰富主席,北京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常振明接任。
【原因分析】由于参与澳元期权的对赌,荣智健主政的中信泰富发生了155亿港元的巨额亏损。
这位以斐然经营业绩颠覆了“富不过三代”商业定律的“红色资本家”后代不仅因此丢失了中信泰富的最高管理权杖,而且可能面临着长达14年的牢狱之灾。
从30余年商战风雨中走过来的荣智健为何如此惨败,扼腕叹息之余,人们更多的是诘问与思索。
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翟鲁光:男,38岁,原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1995年5月31日被逮捕。
1996年12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鲁光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被告人翟鲁光利用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外汇资金处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分利润,允许该公司总经理刘延民(另案处理)多次透支保证金。
自1993年8月至1994年11月,翟鲁光先后4次收受剃延民送的美元存单4张,计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6万余元。
1993年3、4月间,翟鲁光还收受刘延民以“外汇资金处职工集资炒汇分成”名义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5万元。
以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余元。
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1994年2月,被告人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在保证金只有670万美元的情况下越权经营,使外汇买卖敞口额达一亿美元,违反了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中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保证金10倍的规定,使敞口头寸高达保征金的15.3345倍,并出现亏损200万美元。
翟鲁光为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不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平仓止损,反而继续加大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并对有关领导隐瞒事实真相。
1994年12月28日,总行下发《关于暂停外汇按金交易的通知》后,翟鲁光拒不执行,致使损失不断扩大。
至1995年4月17日,按东京外汇市场价格计算,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损失1.48亿美元。
折合人民币12.44亿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鲁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全部追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央企贸易业务十不准解读及案例

央企贸易业务十不准解读及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央企贸易业务十不准解读及案例央企贸易业务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
央企贸易业务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为了规范央企贸易业务的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对央企贸易业务的十大不准进行解读,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帮助央企贸易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不准一:违规操作外汇央企贸易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时,需要进行外汇结算。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外汇的行为,例如违规套汇、挪用外汇资金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企业和国家经济遭受损失。
案例:某央企贸易企业在进口商品时存在违规套汇行为,导致外汇资金损失数百万元。
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须合法合规经营,加强外汇管理。
不准二:违规税务申报央企贸易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时,需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虚报、逃避税款等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影响国家财政稳定。
案例:某央企贸易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存在虚报营业额行为,导致税款减少数十万元。
税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处,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处罚。
不准三:违规开立票据央企贸易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时,可能需开立商业票据。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违规开立票据、偷税漏税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
不准四:偷逃关税不准五:私存外汇央企贸易企业在进行外汇结算时,需按照规定将外汇存入外汇账户。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私存外汇、挪用外汇等行为,造成外汇管理混乱。
不准六:违规外债融资央企贸易企业在进行跨境融资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债融资。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违规外债融资、违规担保等行为,导致企业债务风险增加。
不准七:虚构交易央企贸易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时,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交易并进行实际货物流通。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虚构交易、虚假报关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私人换汇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由于企业经营需要,经常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
由于银行兑换汇率波动较大,张先生为了获得更优惠的汇率,便私下与一位从事外汇交易的个人达成协议,约定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进行人民币兑换美元的交易。
2019年6月,张先生与该个人进行了第一次交易,兑换了10万美元。
之后,张先生陆续通过该个人兑换了共计30万美元。
然而,在2019年12月,该个人突然消失,张先生无法联系到对方,导致其无法将兑换的美元兑换回人民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私人换汇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外汇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同时,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骗汇。
”由此可知,私人换汇属于非法行为。
2. 私人换汇的法律责任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非法套汇、逃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张先生与从事外汇交易的个人私下进行换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张先生的法律责任(1)张先生作为换汇的一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张先生在私下进行换汇的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其次,张先生在换汇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对方身份和背景,存在一定的风险意识不足。
(2)张先生在此次纠纷中,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发现对方消失后,张先生未能及时报警,导致无法追回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与从事外汇交易的个人之间的换汇协议属于非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张先生在此次纠纷中,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换汇协议。
2. 张先生在此次纠纷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外汇违规案例的通知年33号

根据外管局的通报,银行违规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经营理念存在偏差,在业务拓展中未能正确处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重业绩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管理不到位,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大违规案件;三是展业原则落实流于形式,在相关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真实性审核职责未能落到实处。
”外汇年度考核新规发布,银行外汇从业人员们,起来加薪写报告了!!!新规中明确规定,一是要提升外汇管理部门在行内的话语权,确保外汇政策的执行到位以及与监管充分的沟通。
“是否赋予牵头部门足够权威,以确保牵头工作执行力”,二是要将银行绩效考核与外汇合规挂钩。
“是否于正式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总而言之,就是要赋予银行国际业务部门更多的权利,要在薪酬上更多地向外汇合规人员倾斜,帮助银行国际部在职权与绩效方面提升,进而提高国业部在行内的影响力。
国内的中资银行往往更多地依赖于本币业务,因此国际业务部门始终处于一个相对边缘化的状态,更多的时候是作为衍生服务的附属功能而存在。
再加上国内资本项目未开放,使得国际业务空间有限,国内的小银行的国业部门更多地依赖于国内贸易或者套利业务。
相对边缘化的部门再加上不高的薪酬水平,但是对专业度又要求较高,这使得国内银行的外汇从业人员流失严重,对外汇政策的管理与执行始终处于一个缺失的状态。
而对于利润导向的商业银行来讲,更容易出现“重业务、轻合规”的现象,业务人员无论在话语权还是收入方面都要优于合规人员,这进一步加剧了外汇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发生。
新规的出台就是希望能够逐步扭转这一现象,而且从长远来看,无论是资本项目开放还是人民币国际化都只是时间问题,国内银行面临国际化的冲击也需要更多的外汇从业人员的储备。
三是展业原则落实流于形式,在相关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真实性审核职责未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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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案赵磊
【案情简介】
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公司在年月日和年月日,与中大实业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进口圣东尼电子提花针织专用机总计台,货款价值总计欧元。
合同约定:预付货款欧元,剩余货款欧元以电汇方式延期分次付款。
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别于年月日、月日报关进口,年月日该企业按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
【定性处理】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号)文件精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定性疑问】
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年月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
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万美元以上(含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天(含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
疑问: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该案例中,企业实际付款期限在天(含)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号文又后于汇发[]号文,该企业定性依据应为是汇发[]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怎么能按汇发[]号文件的第三条之规定定性呢?
【案件启示】
.银行代位履职意识淡薄。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外汇指定银行有义务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
年月日,企业第一次对外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告知企业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企业应加强学习外汇政策。
本案例中,企业自身从主观上并不愿意违反外汇政策,由于其对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也不了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违规。
该案例给现行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政策环境下很大启示,若企业只考虑预收货款尽快办理结汇进行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而不掌握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日内需对预收货款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政策,企业将容易违反外债管理的规定。
.在外债管理上较为被动。
外汇局在外债管理上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核准,经办银行也未能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外汇局将很难发现违规借用外债的情况。
.外汇政策宣传有待加强。
外汇局和银行应通过宣传媒体、印发宣传手册、业务培训等各种方式,不断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
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案赵磊
利益与责任,是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兼顾的两个从业守则,如果以放弃责任为代价片面追求利润,必然得不偿失。
如何完善外汇指定一行代位监管机制,是当前外汇局和银行共同面临的共同课题。
【案情简介】
年外汇检查处根据资本项目处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检查发现,银行在年月日、日为公司办理亿港币、亿港币,合计亿港币资本金结汇业务时,未审核企业提供的有效结汇资金用途书面支付命令,也未按规定在个工作日内将结汇人民币资金支付给收款人,而是将上述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合计亿元于结汇当日划入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并于年月日为其转存通知存款。
至检查日当天,其中的亿元人民币仍留存在该公司通知存款账户中。
【定性处罚】
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并处人民币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银行在明知其行为违反外汇局有关资本金结汇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拉住大客户,不惜铤而走险,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外汇指定银行为片面追求利润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例屡见不鲜,反映出当前外汇指定在内控机制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从更深层面上暴露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