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适用研究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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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事业 单位用 人制度 主要是 指 : 为社会 公益 目的 , 由国家 机 关 举 办或 者其 他 组织利 用 国有资 产举 办 的 , 事 教 从 育 、 技 、 化 、 生 等活 动 的社 会 服务 性 组织 。为 科 文 卫 了便 于管 理 , 我们 主要 以三种 分 类方 法 来 划分 事业 单 位 的类 别 。一 是按行 业 分类 , 即根 据 事 业单 位 的 基 本属 性分 为教育 、 科研 、 生 、 卫 农业 等 ; 是按事 业 二 单 位 的经 费来 源形 式分 为 财政 全 额拨 款 、 财政 差 额 拨 款 和 自收 自支 三大类 ; 是按 事业 单 位 的职 责 及 三 事 业单 位 的社 会 功能 , 将现 有 事 业单 位 划 分 为行 政 监 督管 理类 、 共服 务类 、 公 经营服 务类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划 经 济模 式 下 的用 人制 度 已 计 无 法适 应发展 的需要 , 为此 , 国率先 施行 了 国营企 我
不 受 1 月 限 制 ; 四是 明 确规 定在 某 些 特定 情 形 2个 下 ,用人 单位 应 当与劳 动者订立 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 。为 了避 免使 用 编外人 员 带来 风 险 , 业单 位 应 事 该 采取 以下措 施 。
直接关系员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作为合 同的附 件 。这 些方式 , 员工 切实 了解单 位规章 制度 的同 让 时 , 可 以作 为单位 依法 办事 的依据 。 也 四是尝 试灵 活运用 劳务 派遣 或非全 E制用 工 。 t 前 面 已述 , 于劳 务派遣 人员 , 对 用人 单位无 需与其 签
一
不 需要支 付经 济补偿 。这 两种 用工灵 活 、 成本 较低 ,
事业单位2024年限定聘用协议期限解读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事业单位2024年限定聘用协议期限解读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协议的签订1.1 聘用协议的签订时间1.2 聘用协议的签订主体1.3 聘用协议的签订程序2. 聘用协议的期限2.1 限定聘用协议期限的依据2.2 限定聘用协议期限的起始时间2.3 限定聘用协议期限的终止时间3. 聘用协议的内容3.1 聘用协议的基本内容3.2 聘用协议的特殊内容3.3 聘用协议的补充内容4. 聘用协议的履行4.1 聘用协议的履行原则4.2 聘用协议的履行方式4.3 聘用协议的履行期限5. 聘用协议的变更5.1 聘用协议变更的条件5.2 聘用协议变更的程序5.3 聘用协议变更的内容6. 聘用协议的解除6.1 聘用协议解除的条件6.2 聘用协议解除的程序6.3 聘用协议解除后的责任7. 聘用协议的终止7.1 聘用协议终止的条件7.2 聘用协议终止的程序7.3 聘用协议终止后的责任8. 聘用协议的违约责任8.1 聘用协议违约的认定8.2 聘用协议违约的责任承担8.3 聘用协议违约的处理方式9. 聘用协议的争议解决9.1 聘用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9.2 聘用协议争议的解决机构9.3 聘用协议争议的解决程序10. 聘用协议的保密条款10.1 保密条款的内容10.2 保密条款的履行方式10.3 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11. 聘用协议的法律适用11.1 聘用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1.2 聘用协议的法律适用范围11.3 聘用协议的法律适用解释12. 聘用协议的签订地点12.1 聘用协议签订地点的选择12.2 聘用协议签订地点的确定12.3 聘用协议签订地点的变更13. 聘用协议的签订日期13.1 聘用协议签订日期的确定13.2 聘用协议签订日期的变更13.3 聘用协议签订日期的证明14. 聘用协议的附件14.1 聘用协议附件的种类14.2 聘用协议附件的效力14.3 聘用协议附件的变更和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协议的签订1.1 聘用协议的签订时间本聘用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1. 引言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公益性活动的法人组织。
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与企业不同,需要遵循《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
2. 聘用合同的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双方主体资格:事业单位应当具备设立依据,员工应当具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明确: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职务和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
双方一般应当选择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注明聘用期限。
3. 聘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而约定,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情况。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需要合同工作的,双方可以继续签订新的合同。
如果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员工可以享受相应的离职福利。
聘用合同可以因为以下情况解除:合同期满:在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事业单位和员工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试用期不合格: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符合要求,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4. 薪酬和福利待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薪酬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按时足额支付。
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5. 劳动保护和纠纷处理事业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工作环境安全、劳动时间合理、休假假期等。
如果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等途径进行维权。
6. 法律责任违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员工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7. 结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为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2024年聘用合同签订策略与建议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2024年聘用合同签订策略与建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1 聘用合同签订策略1.2 聘用合同签订建议2.1 人才引进原则2.2 人才引进对象2.3 人才引进条件3.1 聘用合同期限3.2 聘用岗位及职责3.3 岗位调整4.1 招聘程序4.2 面试考核4.3 聘用结果公示5.1 聘用合同签订5.2 聘用合同续签5.3 聘用合同终止6.1 试用期管理6.2 试用期考核6.3 试用期工资待遇7.1 正式员工待遇7.2 绩效考核7.3 培训与发展8.1 保密协议8.2 竞业限制8.3 违约责任9.1 争议解决方式9.2 法律适用9.3 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签订时间10.2 合同签订地点10.3 合同签订主体11.1 合同附件11.2 合同有效期限11.3 合同续签条件12.1 人事档案管理12.2 社保福利待遇12.3 住宿安排13.1 健康状况检查13.2 体检费用承担13.3 体检合格标准14.1 合同签订仪式14.2 合同签订见证人14.3 合同签订备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聘用合同签订策略1.1.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聘用合同签订策略。
1.1.2 策略内容包括:聘用对象的选拔标准、聘用程序、聘用合同的条款等。
1.1.3 聘用合同签订策略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1.2 聘用合同签订建议1.2.1 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单位需求,提出具体的聘用合同签订建议。
1.2.2 建议内容包括:聘用合同的期限、岗位设置、工资待遇等。
1.2.3 聘用合同签订建议应注重激励机制,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2.1 人才引进原则2.1.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2.1.2 优先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2.2 人才引进对象2.2.1 国内外的优秀人才,包括科研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等。
2.2.2 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务等限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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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或参 照公务 员法 管理 的人 员—— 不适 用劳 动合同法
事 业 单位 中适用或 参照公务 员法管 理 的人 员不适 用劳 动合 同法 ,主要包 括 2种情 况 :一 是本 身具有 公务 员 身份 , 经 国家 机关委任 到 事业单位 的人 员 。这部 分人 虽然 在 事业 单位 工作 , 但 其行 政编制 、工 资、福利 仍然 没有变 , 根据 公务 员法第 2条规 定 仍属公务 员 。二是 比照 公务员制 度来 管理 的人 员 , 主要
要从 事 咨询 、协调等 活动。于 2 0 年 1 1日起施 行 的 《 动合 同法》将 事业 单位人 员纳入 了劳动 合同 08 月 劳 法 管理 ,这是 自 《 劳动 法》颁 布实施 以来我 国劳 动和社 会保 障法制 建设 中 的又 一个 里程碑 ,标 志着我 国 在完 善 劳动保 障法律体 系方面迈 出 了重要 的一步 。 事业 单位 人员纳入 劳动合 同法 管理 ,事业 单位聘用 合 同与 《 劳动合 同法》 是否 适用 ,对这 一 问题 是 有较 大 的争议 的。反对 者认为 ,聘用制 合 同与劳动合 同性质 不一 样 ,调整 的手段也 不一样 ,与企业相 比, 它有 其 自己的特殊性 。如 果将 事业 单位纳 入劳动 合 同法管 理 ,可 能产 生新 的社会 问题和 矛盾 ,会 引起 事
团体和 与其建 立劳动 关系 的劳动 者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 除或 者终止 劳动 合 同,依照 本法执行 ” ,第 9 6 条也规 定: “ 事业单位 与 实行聘用 制 的工作 人员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或者 终止劳 动合 同, 法 律 、行 政法规 或者 国务院 另有 规 定的 ,依 照其规 定 ;未作规 定 的,依 照本法 有关 规 定执 行 。 ”按此 规定事 业单位 中通过 聘用方 式建立 劳动关 系 的人 员适 用劳 动合 同法 。根 据 国务 院的规 定 , 事 业单位 中除按照 国家公 务 员制 度进行人 事管 理的 以及 已实 行劳 动合 同制管 理的人 员外 , 都 要实 行人 员聘用 制度 。全 国实行 聘用 制 的事 业单位达 到 6 5万个 ,签 订聘 用合 同的人 员达 到 了 1 0 7 0万 人 ,这部 分人 员 曾经 一度没 有 明确 的法律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和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四条聘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工作人员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3.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
短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违反合同的责任;9.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聘用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无效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2024年事业单位新规:聘用协议要点解读与实践指导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事业单位新规:聘用协议要点解读与实践指导本合同目录一览1.1 聘用协议定义与范围1.2 聘用协议主体资格与条件1.3 聘用协议签订程序与时间限制2.1 聘用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2.2 聘用期限与终止条件2.3 聘用期间的待遇与福利3.1 聘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2 聘用期间的培训与发展3.3 聘用期间的劳动纪律与考核4.1 聘用协议的变更与解除4.2 聘用协议的终止与解除4.3 聘用协议解除后的待遇处理5.1 保密协议的内容与期限5.2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期限5.3 违反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后果6.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6.2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6.3 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7.1 聘用协议的生效与终止日期7.2 聘用协议的签字盖章程序7.3 聘用协议的保存与复制8.1 聘用双方的个人信息保护8.2 聘用协议的保密与保密期限8.3 聘用协议的公开与信息披露9.1 聘用协议的履行与监督9.2 聘用协议的评估与修订9.3 聘用协议的续签与终止10.1 聘用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10.2 聘用期间的商业秘密保护10.3 聘用期间的成果归属与分成11.1 聘用期间的劳动安全与健康11.2 聘用期间的请假与休假11.3 聘用期间的离职与退休12.1 聘用协议的违约责任12.2 聘用协议的赔偿责任12.3 聘用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13.1 聘用协议的解释与执行13.2 聘用协议的修改与补充13.3 聘用协议的终止与注销14.1 聘用双方的签字与盖章14.2 聘用协议的生效与终止日期14.3 聘用协议的副本与正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协议定义与范围1.2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单位与乙方之间建立的全日制、长期聘用关系。
1.3 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聘用期限、待遇与福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培训与发展、劳动纪律与考核、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终止与解除、违反协议的后果、争议解决方式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引言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组织形式,在劳动法领域引发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一些相关的说明。
事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进行公益、非营利活动的组织形式。
事业单位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上与企业单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与企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服务,而非盈利。
它们通常从事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工作。
事业单位通常依靠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来维持运转,并享有一定的财政补贴。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基础在劳动合同方面,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适用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终止、解除、变更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单位存在一些差异,这也导致该问题引发了一些争议。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不同解释之间的矛盾:有些人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形式,事业单位应该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不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事业单位同样需要保护员工的权益,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2.法律的不明确性: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相关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但也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排除性规定。
3.实践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事业单位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执行做法。
一些地区的事业单位明确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另一些地区则持不同观点。
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倾向为了解决争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机关也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是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倾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2.若干地方性立法:一些地方政府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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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摘要]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人员实体劳动权利的保护长期无法可依。
这
部分事业单位和人员应否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争议的焦点。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及其《实施细则》(2005年)的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种类众多,既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也有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还有生产经营类、服务类事业单位。
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公务员法》等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
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就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规定“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至此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
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三方面的分流:其一,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
将一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保监会等)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
人事关系的性质在法律上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其二,直接划入劳动法调整。
采取自收自支的财政管理形式即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原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
其三,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但这些单位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适用哪个部门法调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适用。
而对这部分事业单位和人员应否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范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对此加以探讨。
第一种观点: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均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全部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解决这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其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理论依据是:
首先,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有本质的共同性。
在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者之间法律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行政任用法律关系变成了一种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法律关系。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有本质的共同性。
其一,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体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相同,都是为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三,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同,都是为了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四,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同。
在履行合同时,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关系都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其五,聘用合同的主体之一受聘者与劳动合同的主体之一企业职工的权利相同,都包括《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
因此,转变观念,让《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覆盖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长久之计。
其次,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相同。
事业单位普遍开始推行聘用制,事业单位获得了充分的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有了录用、辞退、不续订聘用合同等重要管理权利,事实上国家已经放弃了其计划经济时期对于事业单位劳动者来说所具有的雇主身份,转而让一个个具体的事业单位来担任雇主的角色。
在这种背景之下,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一种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本质上已经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通劳动关系无异。
聘用制度的普遍推行,对于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来讲,实际上雇主已经悄悄地被置换为本事业单位。
从而使得事业单位在拥有了用人自主权的同时也有了侵犯劳动者利益的可能,使得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成为一种很容易受到侵犯的权利。
所以《劳动合同法》应把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劳动者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使他们的劳动权益能够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以保障千千万万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和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国家机构改革合并了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过职责整合,设立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这一措施表明,除了公务员的人事关系外,我国对于其他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步入“一体化”管理的时代。
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可以看出: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统一,已经成大势所趋,而且明显呈现出人事争议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趋势。
第二种观点: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应有限制地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既不同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其特色,便是其具有公益性、国有性、社会性等功能。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并使其能有效运作,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范必须较多地采用公法规制的手段。
例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用人规模有编制的限制,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提供,事业单位的工资主要由政府负担与控制,对于其工资标准显然难以采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做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35号文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为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这显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
由于以上这些因素的存在,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又不能完全适用有关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与劳动合同相比,聘用合同受到公法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明显更为广泛和深入,而双方协商自治的空间则相对比较狭小。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这种特殊性便构成了《劳动合同法》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调整需
要做出“特别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因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法律的模式是:聘用合同既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同时立法机构又须根据聘用合同的特殊性,在法律适用方面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若有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采用了这一模式。
其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做出特别规定。
而《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指出: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笫96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这种模式,既解决了《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实务中法院的操作也与上述观点不谋而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对法释〔2003〕13号文的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p[1]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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