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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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也是容易考的内容,你做好备考准备了吗?一起来看看吧!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一)要求实际履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

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二战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

所以,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

这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世界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法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而是自成一类。

其独特之处在于: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能够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国际经济法这个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大体上能够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以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若干大类。

每一大类还能够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从而使国际经济法这个边缘性综合体日益发展成为内容十分丰富、结构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学科体系。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国内立法规范2)国际条约3)国际商务惯例(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

)->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

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

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要实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没有承诺解除。

*可以同时双反。

外贸管制-倾销*倾销的认定过程: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价格低->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外贸管制 -反补贴*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间接都可);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2019年的司法考试在六月份就开始报名了,正在备考的你准备好了吗?为你提供了考试重点哦~一起来看看吧!看看你是不是全都复习了,如果没有可以收藏一下网页,多学习一下,希望能帮助到你哦~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反倾销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1.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倾销的构成要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

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

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

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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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

)->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

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

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
【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

*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

*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

*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

*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

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要实
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没有承诺解除。

*可以同时双反。

外贸管制-倾销*倾销的认定过程: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价格低->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外贸管制-反补贴*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间接都可);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外贸管制-保障措施* 【重点、没考过】保障措施:A、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WTO-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A、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B、15年(2016年过期)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一般是印度、巴西、新加坡、韩国)确定正常价值;*C、12年(2013年过期)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一般保障
措施有非歧视性,特保有歧视性),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WTO原则:1.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等于外国人)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

*WTO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关税同盟(对外一个关税,对内无关税)(欧盟);自由贸易区(对外独立关税,对内无关税)(美加墨)。

* 【重点】争类端型: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 【重点】争端解决机制走通程序: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专家组审理(非常设)[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
发回重审)]-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裁定的执行和
监督-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逐级报复: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跨领域报复(服务、知识产权等多领域)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国民待遇原则,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知识解题。

*A、要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的投资措施。

*B、要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重点,没考过】考法:1.区别(a)(b)(c)(d);*调整四种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如,跨国远程教育)(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出国留学)(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
设立机构;(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菲
佣)*B、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个别的)承诺。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要求我国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无效)包含下列限制性商业条款:①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搭售)②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为无效专利付费)③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限制改进)④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限制类似竞争性技术的获得)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限制生产、销售)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限制出口)国际投资【重点】*海外国际投资保证制度(个别发达国家设立),只保政治风险,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设立,资本输出国设立。

*政治风险、主要承保险别包括:1.外汇禁、拖延兑险、2.财产征用险、3.战争内乱或周边内乱险、4.政府违约险等。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银行设立),但只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同样只保政治风险。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重点】:(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①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公法主体Vs私法主体但法人主体要双方同意);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类似仲裁协议,事前事后同意都可)(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1.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排斥外交保护等其他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2.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3.裁决具有终局性。

国际金融法【重点】IMF【重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A普通提款权a向成员国政府发放b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c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份额成正比。

B特别提款权a本来作用:成员国向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b衍生作用:国际储备;政府间结算;常用的计价与定值单位c实质:账面资产(非实体货币)* 【重点】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出具的独立、连带保证;见违约证明付钱,不实质审查);(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法【非重点】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住一年以上)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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