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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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规范最新规范标准

室外排水规范最新规范标准

室外排水规范最新规范标准室外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将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从建筑物、道路等区域排出,以防止内涝和环境污染。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室外排水规范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室外排水规范的最新标准概述:1. 排水系统设计原则:- 室外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城市发展规划进行合理设计。

- 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以减少污水处理厂的负荷并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2. 排水管道材料:- 排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耐磨损、不易堵塞的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等。

- 管道连接应保证密封性,防止渗漏。

3. 排水管道尺寸:- 管道直径应根据设计流量、流速和地形条件确定,以确保排水畅通。

- 应避免管道过小导致排水不畅,或过大造成资源浪费。

4. 排水管道坡度:- 管道应有足够的坡度以保证水流速度,防止沉积物积累。

- 坡度设计应考虑地形和土壤类型,以适应不同的排水需求。

5. 检查井和雨水口设置:- 检查井应设置在管道的转折点、管道交汇处和需要维护的位置。

- 雨水口应均匀分布在道路两侧,以收集地表径流。

6. 排水系统的维护:- 定期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畅通无阻。

- 对于易堵塞的区域,应增加检查频率。

7. 环境保护措施:- 室外排水系统设计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如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

- 应采取措施减少排水过程中的噪音和异味。

8. 智能化管理:- 鼓励采用智能监测和控制系统,提高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 利用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实现对排水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9. 法规和标准遵循:- 室外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 应定期更新规范,以适应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变化。

10. 公众参与和教育:- 加强公众对室外排水系统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众参与度。

-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排水系统的使用效率。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中,合理设计和安装排水设备,以有效避免降雨水或其他排水对建筑物和其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下面是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要求:
1. 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排水的规定和要求,如《建筑排水设计规范》等。

2. 室外排水系统应考虑当地的降雨情况,合理确定排水能力和设计雨量,确保系统在重大降雨事件时能够正常工作。

3. 室外排水系统应合理布置排水设备,确保排水路径通畅,避免积水或倒灌现象发生。

4. 室外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和地势,采取相应的排水工程措施,如设置排水沟、排水坑等,确保雨水能够顺利排出。

5. 室外排水系统应选择合适的排水材料和设备,如使用耐腐蚀性能好、耐久性强的材料,安装适当的防腐蚀、防结垢等设备。

6. 室外排水系统的管道布置应合理,避免过长、过多的弯道,减少压力损失和阻力,确保排水顺畅。

7. 室外排水系统应设置适当的检查井、排气阀等设备,方便系统的检修、维护和排气。

8. 室外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漏水和防止地下水渗入的措施,确保地下室、地下管道等区域的干燥和安全。

9. 室外排水系统应注重环保,避免将污水直接排入河流和湖泊等自然水体,应通过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10. 室外排水系统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综上所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建筑物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并确保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和长期使用价值。

只有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才能有效避免一些排水问题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 4 池中应设立式桨叶分离机。
• 6.4.7 沉砂池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经 砂水分离后贮存或外运。采用人工排砂时, 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排砂管应考虑 防堵塞措施。
6.5 沉 淀 池
• 6.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6.5.1的规 定取值。斜板(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 数 据 宜 按 本 规 范 第 6.5.14 条 的 规 定 取 值 。 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 水力负荷数据宜按本规范第6.6.16条的规 定取值。
• 5 管渠应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 6.2.6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 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 6.2.8 污水厂应设置对处理后出水消毒的 设施。
• 6.3.2 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应符合下列要 求:
• 1 粗格栅:采用机械清除时宜为16~25mm, 采用人工清除时宜为25~40mm。特殊情况 下,最大间隙可为100mm。
• 2 细格栅:采用宜为1.5~10mm。
• 3 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 6.3.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1.0m/s。 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机械清除格栅的 安装角度宜为60°~90°。人工清除格栅 的安装角度宜为30°~60°。
• 6.3.4 格栅除污机,底部前端距井壁尺寸, 钢丝绳牵引除污机或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 除污机应大于1.5m;链动刮板除污机或回 转式固液分离机应大于1.0m。
污水处理
• 6.1.1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 • 2 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 3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 4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 6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要求,
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 8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GB50014-2006 房屋建筑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建筑室外排水设计以及排水管网预留。

2、本规范规定了室外排水安装与设置要求,排水管道布置、连接方式、净水、疏水结构尺寸以及排水系统监测、保养与管理等。

二、排水管道布置1、室外排水管道应布置在地面以下,其高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施工现场应对地埋设的管道铺设进行定期巡检,以确保其位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事故发生。

3、室外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走向规律,尽量采用一直角管段,合理布置管道的连接段。

三、连接方法1、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封闭卡箍、压紧结合方法,尽量采用法兰接头。

2、排水管件及附件应与排水管道相匹配,安装和固定牢固,经接管端面处理清洁,接管埋灌灰浆应稠密、均匀,接管竿当满足使用要求。

3、室外排水管网与回路系统应以螺纹连接或焊接连接,非焊接连接部位应进行负压密封。

四、净水、疏水结构尺寸(1)配水管道的规格,应准确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支撑方式下,洗衣区、重装区和重装拐点起始,排水钢管不得or小于DN150,玻璃钢管不得or小于DN125。

(2)排水接头应采用封闭螺纹卡箍接口,有无拉胀装置可根据需要考虑采用,其规格应大于及等于排水管的外径。

(3)净水管应考虑来水口、下水口、厕洞、洗衣区结构尺寸及护坡要求,注意吊管的材料、规格设计。

(1)排水管的供水口,一般选用DN300以上的橡胶复合管。

(2)排水管的底部应考虑空行要求,通风孔,备用管检查、清洗及疏水结构尺寸要求。

由于排水管网连接要按照垂直或水平布置,不得有竖立曲管或竖立管路改变形式的设置,以免膨胀后出现破裂和渗漏。

五、排水系统监测、保养与管理1、室外排水系统监测应通过定期巡检及管道压力监测两部份组成,定期巡检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要求进行,压力监测应选取3处左右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并及时维护、更换传感器和监测仪表等,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2月5日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6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一、引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旨在确保户外环境的排水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减少自然灾害和污染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室外排水设计的标准要求和规范,以帮助读者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设计原则1.合理布局:室外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线应能满足排水需求,并在总体布局上合理分配各个部分,以确保排水的均匀和有效。

2.适当倾斜:室外排水管道应具有足够的坡度,使水流能够迅速而顺畅地流向排水口,防止积水和泥沙堆积。

3.高质量材料:优质、耐久、防腐蚀的材料应被使用在室外排水系统的建设中,以延长使用寿命并降低维护成本。

4.合理尺寸:管道的直径和截面积应根据排水量来确定,以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水量不会超过管道的承载能力。

三、排水系统设计要求1.雨水排水系统:(1)汇水区划分:根据场地地形和建筑物布局,将整个场地划分为相应的汇水区,每个汇水区都需要有相应的排水设施。

(2)排水管线布置:根据汇水区的位置、大小和地形等因素,合理布置排水管线,使之在整个系统中协调工作。

(3)排水设施设置:在每个汇水区的合适位置设置排水口、检查井和雨水收集装置,以进行雨水的收集和排放。

2.污水排水系统:(1)管道选择: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排放速度,选择适当的管道材料,如PVC管、铸铁管等,确保排水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2)排水口设置:在污水产生的区域设置相应的排水口,以便及时排放污水,避免积水产生。

(3)处理设备设置:根据场地的需求,合理设置下水道、沉砂池等处理设备,以净化污水,防止污染环境。

3.地面水排水系统:(1)排水网布置:根据地表的坡度和排水需求,合理布置地面水排水网,以确保地表水能够迅速排放。

(2)沟槽宽度和深度:根据地面水的流量和流速,确定沟槽的宽度和深度,以容纳和引导水流。

(3)过滤设备设置:在地面水排水网入口处设置过滤设备,以防止杂物和泥沙进入管道系统,造成堵塞和损坏。

四、排水系统维护要求1.定期检查:对室外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管道的密封性、倾斜程度和漏水情况,以及排水口和检查井的畅通性。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一、引言室外给排水系统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排除建筑物内部产生的废水和雨水,保证室内环境的洁净和安全。

设计一个合理有效的室外给排水系统,能够确保排水通畅、防止水涝、防止污水回流,对于建筑物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室外给排水设计的一些规范和要求。

二、设计原则1.合理布局:室外给排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布局,确保排水管道的疏通和维修方便。

2.通畅排水:室外给排水系统应保证排水管道的坡度适宜,确保废水和雨水能够顺利排出,防止积水和排水不畅。

3.防止回流:室外给排水系统应设置适当的阀门和排气装置,防止污水回流到建筑物内部,确保室内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4.合理尺寸:室外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尺寸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人数进行合理选择,以确保排水和污水处理的效果。

三、设计要求1. 废水排水设计要求1.废水管道宜采用PVC管道,具有耐腐蚀性能,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和冲击。

2.废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3%之间,以确保废水能够顺利排出。

3.废水管道的分支、汇合和转弯处应采用弯头或三通,避免废水的反流和积水。

4.废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方便管道清洗和维修。

2. 雨水排水设计要求1.雨水管道宜采用铸铁管道或UPVC管道,具有耐腐蚀性和耐压性能。

2.雨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0.5%~1%之间,以确保雨水能够顺利排出。

3.雨水管道的分支、汇合和转弯处应采用弯头或三通,避免积水和排水不畅。

4.雨水管道应预留检查井,方便检查和疏通管道。

3. 排水口设计要求1.排水口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具有耐腐蚀性和耐压性能。

2.排水口的数量和布局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排水的均匀和畅通。

3.排水口的尺寸应根据排水量进行合理选择,以满足建筑物的排水需求。

4.排水口应设置防虫装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管道,避免堵塞和积水。

4. 管道维护要求1.室外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畅通和顺利排水。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是为了控制外部建筑物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证排水系统能够有效排除地表及屋顶雨水,保障水文区的安全稳定。

一、排水系统的整体布置
1、室外排水系统应包括雨水管道、雨水池及其附属设备,用于排除雨水及设备间及混合水;
2、室外排水管道应采用无毒、耐腐蚀、防磨性好的材料,且管道走向应符合设计规定;
3、室外排水池的数量、位置、衔接尺寸应遵守有关规定;
4、室外排水池的容积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风压及地表高度计算得出;
二、排水管道的设计
1.雨水管道的材料应选择良好的无毒、耐腐蚀、耐磨性较好的新型塑料材料;
2.雨水管道的尺寸应根据雨水量及行程设计;
3.雨水管道的衔接处应满足结构和热膨胀设计要求;
4.阳台及露台等易淋湿的部位,应设置排水管道;
1.排水池的位置应当设南北,偏西北,阳光池应选定在阳台、房顶等大面积位置处;
2.排水池应设置大两个,一个腐蚀池及自来水补水池;
3.排水池容积应根据雨水量、管道高度、行程、面积来计算;
4.排水池应设置衔接及清洗分水器以保证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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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1 总则
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技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2 雨水量
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虽然将一般地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调整为1年~3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设计标准仍偏低。

表3为我国目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情况。

美国、日本等国在城镇内涝防治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年~10年。

美国各州还将排水干管系统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100年,排水系统的其他设施分别具有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日本也将设计重现期不断提高,《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9年版)中规定,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在10年内应提高到10年~15年。

所以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地区性质和城镇类型,并结合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适当提高我国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并与发达国家标准基本一致。

本次修订中表3.2.4的城镇类型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进行调整,增加超大城市。

城镇类型划分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

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

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给
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ATV-DVWK)推荐的设计标准(ATV-A11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5年~20年。

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50年。

由于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

表3 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按表3.2.4B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预警和应急等控制措施。

表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规范表3.2.4B列出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本次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调整了表3.2.4B的城镇类型划分,增加了超大城市。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

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

执行表3.2.4B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表3.2.4B“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该车道路面标高最低处的积水深度。

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因此表3.2.4B规定每条道路至少应有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

上海市关于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是:路边积水深度大于15cm(即与道路侧石齐平),或道路中心积水时间大于1h,积水范围超过50m2。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

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香港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

图1引自《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1年版)中日本横滨市鹤见川地区的“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

图1反映了该地区从单一的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系统到包含雨水管渠、内河和流域调蓄等综合应对措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的发展历程。

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中的排水管道调蓄应对措施时,该地区的设计重现期可达10年一遇,可排除50mm/h的降雨;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内河调
蓄应对措施时,设计重现期可进一步提高到40年一遇;在此基础上再利用流域调蓄时,可应对150年一遇的降雨。

图1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见川地区)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 EN 752: 2008)见表3A和表3B。

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3A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表3B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根据我国内涝防治整体现状,各地区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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