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word参考模板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
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综合协调做好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进行处罚。
城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指定区域、指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此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由临桂县、阳朔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县和郊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市政〔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5日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第一节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节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第三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第四章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第一节总体布局第二节优化提升城市核心区第三节大力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第四节加快推动县域城市发展第五节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第五章强化城镇化产业支撑能力第一节持续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第二节全面提升城市宜乐宜游水平第三节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第四节提升产业带动就业能力第六章全力打造最宜居城市第一节建设舒适便利的精品城市第二节建设创新活力涌动的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第三节建设桂林特色的人文城市第四节建设运行高效的智慧城市第五节建设和谐共生的绿色城市第六节建设健康安全的韧性城市第七章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一节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第二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第三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第四节健全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第五节完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第八章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一节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第二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第三节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第四节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第五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第九章推动内外高水平开放协同第一节大力推进国际化进程第二节加快建设桂北城镇群第三节加强跨区域协调发展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协调第二节注重政策引导第三节分类试点示范第四节加强人才培养第五节实施评估考核前言《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旨在明确未来五年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擘画未来十五年城镇化发展蓝图,是指导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8-2030)

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8-2030)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2)《中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8)《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75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12)《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评与考核办法(试行)》(建办城函〔2015〕635号)(1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1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国发〔2015〕75号)(15)《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321号)(16)《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17)《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2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20)《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22)《桂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桂林市规划局,2011)(23)《桂林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4)《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5)《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2)二、规划范围本次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桂林市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桂林市区所辖的象山、叠彩、秀峰、七星4区,雁山区柘木镇和雁山镇,灵川县定江镇和大圩镇部分地区及八里街经济开发区,临桂新区的临桂镇、四塘乡和庙岭镇部分地区等)和会仙湿地范围,总面积约907.32平方公里。
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 1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参考《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将规划控制区划分如下:(一)一类规划控制区。
主要包括临桂城区机场路金水路口至僚田立交桥路段两侧用地;大山西路、奥园东路和湘桂铁路以西、万平路以北和万福路两侧范围内用地;以及机场路北片区庙岭组团以西用地等需要进行建设控制的地段。
(二)二类规划控制区。
除一类控制区之外的建设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9•【字号】市政〔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灵川县、阳朔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9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市政〔2020〕14号)进行修订。
一、考评机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城市管理考评日常工作。
二、考评对象(一)县(区)单位(8个):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以下简称“两县六区”)。
(二)市直单位(17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投资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旅投集团。
(三)中(区)直单位(8个):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中国邮政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桂林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考评范围(一)灵川县灵川镇桂黄高架桥以南、定江镇、八里街片区的城镇建成区范围。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市政[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1〕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市政〔2009〕37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2008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已经201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9日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市场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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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建筑容量控制……………………………………………………………………3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2建筑退让……………………………………………………………………3.3建筑物高度控制…………………………………………………………………3.4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给水与排水……………………………………………………………………4.3电力、电讯、邮政……………………………………………………………4.4环卫设施……………………………………………………………………4.5综合管线……………………………………………………………………5城市景观环境………………………………………………………………5.1城市建筑景观……………………………………………………………………5.2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古树名木的保护………………………………………………………………7附则附录A术语附录B计算方法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总则1.0.1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1.0.3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或相关以及本规定附录《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2凡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范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3建筑容量控制2.3.1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表2.3.1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院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表2.3.2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2.3.6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2.3.7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
表2.3.8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2.3.9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
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3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4倍。
(2)进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南北向的,不小于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18米;如果山墙不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应小于13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