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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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 结束至今
制订了行政立法 规则、裁判所及 审问的法律等, 并以此为基础上 确立了国家行政 一系列的法律体 系,使英国行政 法得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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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英美)法系的代表,它有着与大 陆法系明显不同的行政法特点:
❖首先,行政案件同民事、刑事案件一起由 普通法院受理和裁判,不存在独立的行政 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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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时期的行政法制—— 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法制的怪胎
这一时期的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颁布大量行 政法规,内容涉及内政、教育、军政、地政、财 政、经济、人事等,形成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框 架,但这些都只是为封建军阀和四大家族进行专 制统治的工具,没有得到本质落实,所以说它们 是封建专制与资本主义法治结合的怪胎。
认为行政法的功能在于保障政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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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及其特点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第四阶段
第五阶段
中世纪后期行政 法萌芽阶段
早在中世纪末期 ,王室会议就在 一定范围内行使 司法职能,但人 们还没有认识到 作为独立司法部 门的行政法的存 在。
1485~1688“光
荣革命”以前时 期
第二章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2.1 行政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行政法的经济基 础就是商品经济。
政治条件
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才可能实现法治。
思想文化条件
18世纪发生在西欧的启蒙运动是现代行政 法的思想渊源,其中主要来自以下三种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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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法治理论 2.人民主权思想 3.三权分立学说
这个时期的主要 特点是议会权威 不断加强并开始 制约行政权的活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

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

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

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

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

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

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

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

行政处罚法历史演变过程

行政处罚法历史演变过程

行政处罚法历史演变过程一、清朝时期在清朝时期,行政处罚法并不完善,行政处罚主要是依据皇帝的旨意来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权力集中在地方官员手中,他们可以随意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徒刑、鞭打等处罚。

二、民国时期民国时期,中国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法制改革,行政处罚法也逐渐得到完善。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法制纲目》,其中包括了对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该纲目,行政处罚主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三、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行政处罚法得到了更加完善和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法制进行行政管理。

1957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行政处罚的法律。

四、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行政处罚法也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正案,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2003年,中国再次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作用行政处罚法的出现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范围和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处罚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的深入,行政处罚法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近年来,中国进一步加大了对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和完善力度,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未来,行政处罚法还将继续发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结:行政处罚法历经清朝、民国和新中国时期的发展和完善,从无法律依据到法律规范,再到修正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法的出现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概论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

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

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历史
•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
• 警察国家时期 • 自由法治国时期 • 社会法治国时期
•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
• 星法院(特权法院) • 普通法院受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所发生的一 切诉讼
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1985年 1985年,包郑照经批准在巴艚镇东面的河滩上 建造了三间三层楼房,占地面积126平方米, 126平方米 建造了三间三层楼房,占地面积126平方米,并办 理了房产产权登记。两年后, 理了房产产权登记。两年后,苍南县政府下发了 关于强行拆除包郑照违章房屋的决定》 《关于强行拆除包郑照违章房屋的决定》,包郑 照自然不服,双方矛盾激化。 苍南县调动70 照自然不服,双方矛盾激化。7月,苍南县调动70 余位武警及县区镇干部300 300多人对包家附近进行了 余位武警及县区镇干部300多人对包家附近进行了 封锁,采用爆破手段连续爆炸17 17次 封锁,采用爆破手段连续爆炸17次,对包郑照的 房屋实施了强行拆除。包郑照还提出, 房屋实施了强行拆除。包郑照还提出,县政府曾 将他家8位家属实施捆绑和人身侵害, 将他家8位家属实施捆绑和人身侵害,非法拘禁达 12小时之久 小时之久。 12小时之久。 据此,包郑照提出状告县长黄德余, 据此,包郑照提出状告县长黄德余,要求确认 他的房屋的合法性, 他的房屋的合法性,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诉讼法(1989年 1990年10月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1990年10月1日) 国家赔偿法(1994年 12日 1995年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1995年1月1日) 行政复议法(1999年 29日 1999年10月 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1999年10月1日) 行政处罚法(1996年 17日 1996年10月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1996年10月1日) 行政许可法(2003年 27日 2004年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2004年2月1日) 公务员法(2005年 27日 2006年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2006年1月1日)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 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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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

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

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法。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

当代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实体合一化。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

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一)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英国行政法具有典型的英美行政法的特征:
1.一切争议(包括行政争议)均由普通法院系统解决,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2.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而不存在公法和私法两个法律体系。

3.英国行政法是典型的控权法。

4.系缺乏完整性,范围较窄,主要包括委任立法、行政裁判、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制度,不重视行政组织法和实体行政法。

(二)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

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的特征:
1.联邦制下的法律体系。

美国行政法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联邦法包括联邦宪法、法律、条约、总统命令和行政法规;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法律和行政方法规;下面还有地方政府的法令。

2.从法律渊源上看,即有判例法,又有制定法,二者的关系复杂,但从总体上来看,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3.美国联邦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可以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合宪。

这一点不同于英国,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法院无权审查议会的立法。

4.重视行政公开。

三、日本行政法
现代日本行政法尽管在形式上采取了英美法系,但从其实质上看,它仍保持着受德国行政法的影响而发展出来的传统的基本特征:
1.废除行政法院。

在法院设置上实行单轨制,一切法律上的纠纷都由司法法院管辖。

2.实行行政案件诉讼制度。

日本在诉讼程序上采用双轨制,即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对行政案件适用特别的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3.美国法的不继承。

战后日本并没有移植美国的实体法,而是以其制度为基础,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种最佳途径。

4.行政实体法的发展。

日本行政法深受德国的影响,形成了以实体法为中心的体系,在实践中,实体法以压倒的优势涉及日本社会的各领域。

5.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战后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发展比较缓慢,直到1993年11月1日,日本才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对申请的处分、不利处分、行政指导和登记,尚有大量的领域被留作今后立法的课题。

6.行政判例的发达。

日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例对行政法及其理论的形成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

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
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

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

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二)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

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三)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

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四)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其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制定。

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1.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日趋融合。

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

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

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2.行政法的民主化。

表现在行政法的制定、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几个方面。

3.行政法的法典化。

4.行政法的国际化。

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进程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国际化,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的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

行政法的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警察行政法、干预行政法、服务行政法,在新的世纪里,提供服务和福利仍是行政机关的主要宗旨,但警察行政和干预行政依然存在,只是地位下降而已,而服务的比重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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