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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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丰台区气象局社会管理与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业务咨询电话8383709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材料和相关电子文档。
3.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防雷设计说明1份;
(4)防雷、电器相关的设计图纸2套(包括电子版1套);
(5)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1份(若是防雷公司还须提供不同设计人员资格证复印件2份)。
4.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1.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
(三)审核
1.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岗位职责
审核岗位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机构。
(四)决定
1.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
(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
3.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七、结果公示
审批结果公示网址:北京市气象局www.***********,网上办事-信用信息公示专栏-行政许可信息栏。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383821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