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企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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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引言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生产力资源。

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公司的人力资源,推进企业员工自身发展和公司全面发展,制定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招聘公司将根据岗位要求,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才。

招聘程序需公开、公正、公平,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在招聘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符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要求,并参考相应的薪酬标准,对应聘者进行面试、考核和筛选,选出最适合岗位的人才。

岗位聘用公司对招聘到的员工,应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和公司需求来确定其职位和工资。

聘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文化、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

公司应与员工达成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关系。

岗位调整公司员工的工作成果应得到公司的认可和肯定。

在员工表现出色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适当对其增加工资、提高职位等级,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在公司员工工作表现一直较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尽力挽回因员工工作不力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解聘制度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定期组织考试、绩效考核和培训,以确保员工技能的更新和知识的提高。

在员工表现不佳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在解除合同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向员工发出书面告知,确保员工对解除决定有所了解。

结论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将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公司效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员工的共同成长,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

管理员工必须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本制度规定在公司之内得以有效实施。

国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司整体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实习生和短期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合法合规、公平非歧视、科学人性化。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员工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公司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七条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定期的培训课程,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八条公司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等,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九条公司建立员工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评估,根据绩效情况确定奖金和晋升方案。

第十条公司建立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员工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确定招聘计划,通过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

第十二条公司招聘岗位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人,遵守招聘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公司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考核,根据应聘者的资格和能力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四条公司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对于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员工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员工晋升制度,通过绩效考核确定晋升对象,根据晋升条件和标准确定晋升职级。

国有企业人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素质和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宗旨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素质和绩效,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市场需求以及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人才储备库,根据企业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选拔和使用人才。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罚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明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更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二)拟订和实施员工招聘、选拔、培训等计划;(三)协助制定和实施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四)协助解决员工的纠纷和争议;(五)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改进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企业领导班子中的一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骨干,担当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

第三章招聘与选拔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员工招聘和选拔计划,确保员工数量和质量。

国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

(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含),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其主要内容涉及: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录用任用管理、劳动合同、人员调动和离职管理、考勤与培训等。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第四条人力资源规划是通过了解企业内外部信息,预测、分析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与实施策略,支持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人事实行人员基数核定管理制度。

人员基数是根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需求及岗位职责的要求核定,并以此基数确定各国有企业薪酬总额基数。

人员基数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执行。

未来随着企业的产业发展、运营结构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时,各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级企业经由区国资委核准,子企业经由一级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同意。

第六条人员基数核定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按岗设人;(二)总量控制、精简高效;(三)实际需要、权责对应;(四)合理结构、动态管理。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层级管理制。

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区国资委履行管理职责。

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一级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员工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3. 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强化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

4. 人尽其才:根据员工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实现人岗相适。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四条公司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方式包括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

内部招聘优先考虑公司现有员工,外部招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

第七条新员工录用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第九条培训内容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管理培训等。

第十条员工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员工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职业素养。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奖励基金,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薪酬水平与岗位等级、工作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举办员工福利活动,关心员工生活,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第六章离职管理第十九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国资公司人事管理办法

国资公司人事管理办法

国资公司人事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副总经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国企的人事管理制度

国企的人事管理制度

国企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企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四条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员工的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员工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员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员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部门工作需求,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并根据面试结果确定录用人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四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员工培训需求,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供晋升、调薪等方面的建议。

第五章劳动关系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员工档案,包括人事档案、离职档案等。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福利制度的实施,包括节假日福利、生日福利等。

国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国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资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录用与招聘第四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注重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

第七条招聘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试用期与转正第八条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试用期内,新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机会,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学历教育等。

第十三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能力。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奖惩与绩效考核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员工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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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用条件:
1.所有岗位,应聘人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所聘的员工必须符合关于亲属关系的申报与回避要求;
3.在录用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入职承诺书,入职员工应确认与原单位不存在当期禁止等涉及《劳动合同》合法性的事项,并提供3个月内有效地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等文件。
第七条 员工应当享受的权利:
1.按照规定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2.参加集团安排的培训;
3.对集团提出建议;
4.申请辞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员工招录、调动及离职
第八条 员工招聘
(一)集团应进行定岗定编定责,不得超编制招聘和使用员工。
(二)集团、子公司增加人员时,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填写附表1:招聘申请表),报集团综合办公室纳入统一招聘计划,由集团组织向社会招聘。
1.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员工所在集团、子公司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3.集团综合办公室审核;
4.报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批;
5.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6.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辞职审批权限:
(一)子公司总经理辞职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集团部门经理辞职,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核准,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一、岗位资格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技能:
证书:
其他任职资格:
二、工作职责
申请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申请集团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第五章 人力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领导班子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子公司负责所属员工的人力资源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履历、学历和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工作鉴定、绩效考核材料、聘用、任免、表彰、奖励、处分材料,退(离)休、离职材料等。
第二十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及子公司人事部门应掌握形成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收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并归档,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调动
(一)因工作需要,集团指派调动员工工作时,员工原岗位主管领导应出具其工作鉴定,并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员工调离原工作单位前,所在集团人事部门须办理员工调出手续,由集团综合办团、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二)正在接受审计,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结束等情形的。
第十五条 员工离职前须按照《离职人员交接清单》办理工作交接、财产及物品移交、财务结算,在交接完成后,综合办公室与离职员工签订《离职协议书》并出具《离职证明》。
第四章 晋升与降职管理
第十六条 晋升管理
(一)忠诚于集团,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工作绩效显著、考核列同级别职位前列;
(三)对试用人员分派工作后,应促其立即赴分派的单位、岗位工作;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员工解聘
(一)因下列原因集团、子公司可解聘员工:
1.严重违反集团、子公司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集团、子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新入职人员报到时,所在集团人事部门应查验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并收齐以下证件,建立员工档案: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简历;
5.体检表;
6.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入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等;
7.其他必要的证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员工管理工作,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集团人力资源,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设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工作,主要负责集团整体人力资源规划、开发与管理,下属子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并具体负责本集团人事管理工作。
4.拟聘人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内部选聘员工。
第九条 员工试用与录用
(一)候选人员经考试、面试及体检合格后,经集团总经理审批确认后,由人员所在集团人事部门向候选人员发出入职通知,并确认候选人员是否接受。
由人员所在集团人事部门提前做好人员入职准备,在入职当天与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修改与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聘申请表》
附件:
招聘申请表
申请部门/集团
经办人
岗位 名称
人数
申请理由
□离职补充□调动补充□人员储备□岗位扩编□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要求
(三)子公司副经理辞职,由子公司总经理核准,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四)集团上述以外的员工辞职,由集团部门经理核准,报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五)子公司上述以外的员工辞职,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办理离职手续:
(一)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个人工作能力优秀;
(四)充分了解拟晋升职务工作内容;
(五)具备拟晋升职务要求的相关综合能力;
(六)达到拟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工作阅历要求等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降职管理。下列情况可作为降职的依据:
(一)违反集团规章制度;
(二)工作失误,给集团造成损失;
(三)业务推进不力,影响工作;
(四)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子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非无法履行,经集团、子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条 集团员工招聘、试用、调动、晋升、考勤、人事档案管理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外的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员工的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力
第五条 员工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4.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员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维护集团荣誉和利益,保守集团商业秘密;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领导;
5.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6.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解聘程序:
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上述1至4项为员工存在一定过失,集团、子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上述5至7项为员工本身没有主观过时,但是由于员工自身的客观原因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集团、子公司提前30日一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应手续
3.集团、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聘理由通知工会,根据工会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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