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解析教师资格证考试是考察教师基本知识和教育素养的重要考试,其中的教育法学是考查教师对法律法规和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本文将对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1. 教育法学的概念和基本原理教育法学是指研究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及教育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它以教育法和教育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研究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至上、法定程序、平等保护、自由选择、公平原则等。
2. 教育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教育法律法规是指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事务的法律文件和法规,包括教育法、教师法、学校管理条例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学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教育机构和组织。
3. 学校法人和教师教育法律责任学校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的学校组织主体,对学校法人来说,其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有教师教育法律责任,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如教学方法合理性、行为规范、学生权益保护等。
4. 学校自治和学生权益保护学校自治是指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自主管理教育事务、组织教育活动的权利和责任。
学生权益保护是指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学习权、参与权等。
5. 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如师德、爱生、敬业、创新等。
职业操守是指教师遵守职业规范,履行职业责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
6.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职责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责分配。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职责包括教育政策制定、教育规划实施、教育资源调配、教育督导评估等。
7. 教育法律纠纷和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教育法律纠纷是指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涉及法律关系的争议和纠纷。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从内部解决(如申诉、协商等)和从外部解决(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两个方面。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2节)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一)定义 教育法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对定义的理解: (二)对定义的理解: 1、形式——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形式——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2、来源——教育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来源——教育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3、运行——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运行——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调整范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调整范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5、本质——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本质——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二、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元性 2、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 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 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 个层面。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第二节 教育政策概述 一、教育政策概念 1、定义 2、教育路线:核心政策 3、教育方针:基本政策 二、教育政策基本类型 (一)实质性政策;程序性政策 (二)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 团体的教育政策 (三)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 (四)全局性政策;局部性政策(区域性政策) (五)鼓励性政策;限制性政策 三、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三、教育法与教育道德 四、教育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一)联系:同属上层建筑范畴;法律关系的内容 都是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二)区别 1、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2、制裁的手段不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3、行使主体不同(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式 发布,全国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1) 《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 ( 1990)
一、教育法的含义
狭义: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 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材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
效力;
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一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 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 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三、教育法的地位(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关于教育法的地位的争论
(隶属说、相对独立说、完全独立说、发展说)
(二)教育法的地位
谢谢!——祝大家学习愉快!^_^
(上对下、对企事业和公民、下对上)
(四)司法机关(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法院) (五)社会监督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社会主义的方向;党的领导) 公共性(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平等性(受教育机会平等;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 终身性
四、教育法的制定
(一)内涵 (二)程序(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五、教育法的实施
(一)含义(具体运用) (二)遵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遵守禁令) (三)适用(做具体行政行为,教育工作管理)
六、教育法的监督
(一)执政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 (二)权利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行政机关(行政监督)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法源(法律的源泉) 二、教育法的法源形式(六个、后页) 三、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教育法是指引导和规范教育活动的原则和方法,它是教育学科关于教育现象本质、目的及如何实现教育目标的理论体系。
教育法的原理基于对教育本质的认识以及社会发展和教育实践的经验总结,下面将从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个别原理和方法原理两个方面阐述。
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 整体性原理:教育是一个涉及多个要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因此教育法要强调整体性的观察和探究。
这意味着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要素和因素都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不能孤立地看待和处理。
2. 发展性原理:教育是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手段,因此教育法要依据个体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来制定,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个体发展的特点。
教育法要追求个体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
3. 平等原则:教育法要保障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追求教育机会的公正分配,避免对个体的歧视和偏见。
教育法还要保证教育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实现教育的包容性和普及性。
4. 自由原则:教育法要尊重学生的自由权利,鼓励学生自由地表达思想和实践自己的能力。
教育法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和机会,使学生能够在自由选择和主动参与中发展自己。
5. 民主原则:教育法要强调教育的民主化,推动教育决策的民主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和课堂教学的民主化。
教育法要重视学生的参与和合理的意见采纳,保证教育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教育法的个别原理:1. 创造性原理:教育法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实践。
教育法要提供创设学生有利于发展创造力的环境和条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2. 监管性原理:教育法要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教育法要对教育机构和教师进行资质认证和绩效评估,促使其提高教育水平。
3. 个性化原理:教育法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法。
教育法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爱好。
4. 适应性原理:教育法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教育目标、内容和方式。
教育法学2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改变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教育管理,而以尊重教育规律, 保证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走依法治教的道路,更 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符合国家 整体利益。 2、公民的教育权利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不断 增加。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教育权利 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教育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只有依法 治教,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 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培养 人才。
★将道德的基本准则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增加道德义 务的约束力。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内在联系。 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上。教育政策
是教育法律的雏形,而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依据;教育法能 够集中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是教育政策的 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两者本质是一致的。 2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A。基本属性不同; B.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C.制定的程序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政策条文不拘一格。 E.实施方式不同。强制力与宣传作用。
1、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 关系,主要涉及两类关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一类是教育 民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 系,反映了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但它与一般 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 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这是由学校活动的特殊性 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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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教育法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
法与政策、习惯、道德、宗教等同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但后者是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法律规范;国家认可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公共行为准则以法律效力。
认可还包括国家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而产生的规则与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以法律效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强制性是法与其他规范的最大区别所在。
法是以军队、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社会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权威性表现在:任何国家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相关链接:“法”与“法律”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又称,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言,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区别,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称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资料来源:张文显 .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二、教育法的概念和特征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教育法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条例等。
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本书所指教育法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均指广义教育法。
教育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同时,教育性是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教育法为所有参与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
三、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教育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
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范。
有的法律条文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不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不属于法律规范。
如《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实践中,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不一定只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法律规范。
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了《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法定条件(假定),指法律规范运用的条件和情况;二是行为准则(处理、指示),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三是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
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
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
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定,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中,这才能保证其准确实施。
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中,“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就是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禁止)做什么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应当做什么。
如《教育法》第4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2.可以做什么。
如《教育法》第12条:“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不准做什么。
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法律后果就是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
肯定式后果如《教师法》第33条第三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符号。
”中的“授予荣誉称号”。
否定式后果如《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是其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而创制的还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教育法律发展至今,以初步形成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
①根据制定机关和法律形式的不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专门(部门、单行)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和发布的教育基本规范性文件,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专门法律即部门教育法或教育专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
如《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①(四)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可以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由国家教育部门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共同制定的,以自己的名义或和其他部委以共同的名义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如《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级教育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如《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
五、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和谐有序,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法律关系的性质。
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