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意义和影响。
二、高等教育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培养国际一流人才提供法治保障,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包括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选择学习专业、参加高等教育教学活动、获得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学生要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业要求、尊重教育工作者等。
2. 教学科研规范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的设计、教学质量的保障、科学研究的开展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促进教学科研的规范和科学化发展。
3. 学校管理与监督高等教育法强调了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对高校的管理体制、经费使用、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制度,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四、高等教育法的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 保护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其权益的保障对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则将进一步推动学校在学生权益保障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2. 规范教学科研活动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规范,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等教育法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知识点高等教育是指在本科层次以上的学习和研究活动,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高等教育法是指专门规范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在高等教育法中,涉及到的知识点有很多,本文将结合不同维度的知识点进行讨论,从法律保护、学生权益、教师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评估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保护高等教育法的主要作用是法律保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在高等教育中,法律规定了学生的招生和录取标准,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学生退学、转专业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保障学生的选择权和安全。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条件,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稳定发展。
二、学生权益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之一,享有各种权益。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益,包括就业权、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教学质量的保障等。
其中,就业权是学生非常关注的一个方面。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机构有义务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岗位,为学生顺利毕业提供帮助。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籍保护,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个人隐私。
三、教师教育教师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其教育质量和能力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教师的资质条件和评价标准,确保教师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教师的聘用和管理,保障教师的工作权益和教学自主权。
教师教育涉及到的知识点包括教师资格考试、教师培训等方面。
四、高等教育评估高等教育评估是评估高等教育机构和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原则和程序,保证评估的公正和有效性。
评估涉及到的知识点有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
高等教育评估的结果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学位授权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高等教育法是规范和保障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涉及到法律保护、学生权益、教师教育和高等教育评估等方面的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教育法规导读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导读

第三节 《高等教育法》的实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力量,改善、优化 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
1 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法》的学习
2 要加大对《高等教育法》的宣传力度
3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依法确保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努力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
高等学校有 关的销售和 服务收入
立法
《宪法》
依据
《教育法》
➢ 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立法
宗旨
➢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层 次、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任务
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
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入学条件和修业年限
学历层次
入学条件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专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入
学资格。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本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本科生入
学资格。
硕士 研究生教育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 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 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博士 研究生教育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 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 资格。同时,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 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高等教育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高等教育法相关知识点总结高等教育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则是保障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基石。
本文将从高等教育法的概念、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高等教育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主要研究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和实践问题。
高等教育法的出现源于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高等教育法以法律作为手段,通过规定、保护和完善教育主体和对象的权益,为高等教育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背景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发展现状有着密切关系。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各异,但其立法目的和原则基本相通。
在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背景与改革开放以及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密切相关。
中国高等教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完备的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的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等方面。
首先,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服务社会的职责。
其次,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体制,包括高校的设置、管理和运行方式等方面。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高校评估与监督等方面。
最后,高等教育法还涉及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包括高校自治、学术自由等方面。
在高等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加强高等教育的法律意识,提高高校和教育管理部门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和遵守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其次,要完善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平。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教育者和学生的法治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高等教育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管理,为高等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高等教育的教育法规与政策

高等教育的教育法规与政策高等教育在推动国家发展和培养人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各国都会制定一系列的教育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探讨高等教育的教育法规与政策,并分析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
一、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通常由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性、质量和效益。
1. 宪法保障教育权利宪法是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基石,它保障了人民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教育法规范高等教育管理教育法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和管理机构的职责。
教育法还对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教育资源的配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 高等教育法保障高等教育权益高等教育法是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核心,它主要制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学历授予和学术自由等方面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保障了高等教育的基本权益,确保高等教育的公正与质量。
二、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高等教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和引导高等教育发展而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国家的发展需求、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的分配。
1. 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是政府部门制定的长期、中长期的高等教育发展蓝图。
规划中包括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路线图。
这有助于确保高等教育发展与国家发展的一致性。
2. 资金投入政策高等教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资金投入政策。
这包括财政拨款、助学金制度以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等教育的政策。
资金投入政策可以保障高等教育的财务稳定和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
3. 质量保障政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政策是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政府要建立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与监控机制,对高校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排名。
此外,政府也鼓励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教育质量。
4. 人才培养政策高等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政府要制定人才培养政策。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领域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提高教育质量。
在中国,教育政策法规是教育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教育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教育政策法规案例,来了解这些政策法规对教育领域的影响。
案例一: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教育政策法规之一,该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教育标准,确保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权益。
根据该法规,我国实施了免费义务教育,保障了每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教育内容和标准,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案例二: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针对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政策。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高等教育质量提高、教学科研创新、培养高素质人才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机制和质量监控机制,保障了高等教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案例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对职业教育领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职业教育的方向和政策措施。
该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分类和层次,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案例四:中小学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法》是我国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管理的一部法规,该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职责和权益,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责任和权利。
该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评价机制,促进了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保障了中小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案例只是教育政策法规的一部分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教育政策法规在促进教育发展、保障教育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我们还应不断完善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以适应教育和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尊敬的读者: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和高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本文将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高等教育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旨在规范高等教育管理行为,明确高等教育的宗旨与任务。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原则和特点,强调高等教育的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
第二章:人才培养高等教育是培养国家各行各业人才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应当按照社会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校应设置适当的学科,完善课程体系,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教育资源,培养具备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第三章:招生与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高校应当依法执行招生计划,遵守招生程序,严禁擅自提高招生标准和人数。
招生考试应当科学、全面,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潜力,使每位学生都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第四章:教学与科研高等教育法强调了教学和科研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性。
高等学校应当落实生均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教育质量和师生比例。
教师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此外,高校还应积极发展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技术创新和实践教学。
第五章:质量保障为了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高等教育法规定了质量保障机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评估和学科评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六章:学生权益保障高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平等参与学习和发展。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受到平等对待、接受优质教育、社会实践和实习、参与学校管理等。
对违反学生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七章:国际交流与合作高等教育法鼓励高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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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专题讲授大纲一、为什么要学习高等教育法二、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三、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四、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五、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六、关于高等教育法考试问题一、为什么要学习高等教育法学习高等教育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1.是依法治校,增强权利义务、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的需要。
案例一:浙江大学注册“浙大”等商标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对外关系)“浙大”等与浙江大学这所高等学府有着自然联系的名称2003年6月30日都成了注册商标。
由于担心高校知识产权被抢注,浙江大学成了国内申请全类商标保护的第一所高校。
浙江大学申请注册的共有45个大类180个商标,类型分别有“浙大”、“ZHEDA”、“求是”及“浙江大学鹰图型”四种。
案例二:法庭判决:学校不担责(对内关系)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同学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崇州市法院对一起学生状告同学和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宣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叶军和黄琳课间休息时,他俩因移动课桌发生口角。
叶军拿一本书想打黄但没打着,黄琳顺手拿着叶军的书打在他的左眼上,造成严重后果。
经法医鉴定,叶军的损伤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导致左眼无光感,为伤残七级。
叶军起诉学校与黄琳,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5万余元。
在举证期限内学校提供了事发前在校学生人手一册《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教育记录本等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证明学校课外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了思想品德教育、行为教育、遵守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安全教育记录上记明学生不能在校内疯、打、玩,叶军和黄琳均在上面签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向学生警示和警告的责任,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损害事实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本案的发生是被告黄琳的故意行为所致,并非学校的职务行为造成,被告黄琳对原告叶军的伤害后果与学校无因果关系。
法庭判决:学校免责。
2 .是依法从教,强化资格和责任的法律意识需要。
案例一:真假罗彩霞案2004年的6月7日,罗彩霞第一次参加高考,由于没有达到二本分数线,她没被录取。
复读一年后,2005年的6月7日,罗彩霞第二次参加高考,终于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
但就在今年即将毕业之际,她却忽然发现自己已不是罗彩霞了。
由于名字和身份证号被盗用,在办理教师资格证时,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显示,有一个身份证号码相同的罗彩霞(同学王佳俊)已经在贵州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
案例二:首例教案所有权纠纷引人关注教案的归属权究竟属于学校还是教师?编写教案是教师本职工作,但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对教案本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处置权?除了教案本的物权,教案是教师的个人劳动成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3.是依法执教,培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需要。
案例:成都“身高歧视案”引发宪法平等权讨论2001年12月23日,成都某媒体刊登了人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的学生蒋韬,身高:165公分。
他和同学看了,心里觉得“挺不是滋味”,感觉自己“受到了歧视”。
他下决心起诉。
老师鼓励他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平等权。
2002年1月7日一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
最后,此案,以人行修改招聘条件,学生撤诉结案。
这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受理宪法平等权利的诉讼。
4.是依法协调校内外关系的需要(1)协调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案例一:状告教育部,讲师败诉案武汉一名大学讲师因学校职称评审而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立案阶段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教育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原告王晓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二:中国首宗学生请枪手被注销毕业证告赢学校“我知错但我要争取权益”,国内首例因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从2003年6月广州大学两名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被告发,毕业证遭停发开始,将近两年过去了,该案最后终于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五大要素,广州大学败诉。
学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学校对离校学生无管理权;仅四级考试作弊“罪”不至退学;没给学生申辩权程序违法;四级考试不是拿毕业证的必须条件。
2)协调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建立和发展和谐校园二、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教育法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法律。
高等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我国高等教育活动的专项法。
(一)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法的基础理论1、确认主体资格。
(政府、学校、教师、学生)有教育法、学校法、教师法、学位法。
2、充分和维护尊重财产权与人身权。
学校自主办学权、学生受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的尊重与保护3、维护契约(合同)自由。
在教育领域,维护聘用合同与其他合同自由,如联合办学合同、科技开发合同、科学研究合同、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等。
4、国家的适度干预和全面保护。
对弱势群体教师、学生保护的国家干预。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
教师社会保险、学生保险与社会保障及法律救济。
(二)教育法与教育法规体系1、教育法的概念及理解教育法是国家在管理、协调和监督各级各类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定义:教育法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2、教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宪法(国家机关等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诉讼法(程序法)。
教育法属于行政法。
3、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与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教育法。
对人、对事、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
4、教育法调整对象与理解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在上述关系中,包含有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法调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民法调整形成教育领域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及性质理解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5、教育法的法律渊源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教育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形式,非指法律来源。
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总称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教育法的渊源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法教育法律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自治2)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基本法教育法部门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继续教育法、学位教育法(学位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国防教育法行政教育法规--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体育条例、学校卫生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育部的行政规章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地方教育法规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重庆市国家考试条例条例和单行条例地地方性教育法规(3)我国的教育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设置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20余项教育行政法规,地方各省市区人大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覆盖教育各方面工作的有关教育规章200余项;地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制订起草中的法律法规有《教育督导条例》、《考试法》、《学校法》、《学位法》、《终身教育法》。
方性教育法规教育法律教育法制建设的内容主要: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依法行政和以法治校;教育执法监督;教育司法。
(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参见法律、教材)教育法共十章84条。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教育机构的体系。
包括学校制度(即学制)和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体系。
我国的十大教育制度有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等。
学位制度含义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
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于1981年。
分类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条件学士学位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掌握坚实的本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改革与发展80年代中期以后,增设了应用性、复合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位”,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医学(临床)硕士MMA”学位、“教育硕士”学位;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在中国设立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MPA),试办法律硕士学位(JM)等,这是我国学位制度的又一改革。
教育评估制度(一)含义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
(二)教育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评估准则;组织评估工作;审核评估结论;研究评估理论;培训评估人员。
(三)我国的评估类型:(三种)合格评估含义: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评估对象或目的:普通高等学校结论或分类:分为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种。
办学水平评估评估对象: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结论或分类: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结论形式:做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责令限期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