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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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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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一、高等教育案例(一)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但在2003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

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

2003年6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2001年1月11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

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布、送达给王某本人。

王某不服学校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自己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2.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做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且存在处分程序不尽规范的问题,对“不授予学位”的规定明显严于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应承担依法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武某诉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 案情。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

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 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2.分析。

不对。

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因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等教育法制教育经典案例

高等教育法制教育经典案例

高等教育法制教育经典案例案例一:论文抄袭风波。

在某知名大学,有一位研究生小张。

小张面临着毕业的压力,但是他的学术研究进展并不顺利。

为了能够按时毕业,他打起了歪主意。

他在网上搜索了大量的论文,然后东拼西凑,拼凑出了一篇看似完整的硕士论文。

小张觉得自己做得很“巧妙”,把不同论文中的语句改了改,段落顺序调整了一下,就信心满满地提交了。

他不知道的是,学校现在有非常先进的论文查重系统。

这个系统一检测,小张的论文重复率高达80%,这明显是严重抄袭。

按照学校的规定,对于抄袭论文的处理是非常严厉的。

小张被要求参加学校的学术纪律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小张还试图狡辩,说自己只是参考了一些资料,不小心雷同了。

但是,在铁证面前,他的狡辩显得苍白无力。

学校根据相关的教育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判定小张的硕士学位论文无效,取消他的学位申请资格,并且给予他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高等教育中,学术诚信是至关重要的,任何试图抄袭作弊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和制度的制裁。

案例二:校园贷陷阱中的大学生。

小李是一名大学二年级的学生,他平时喜欢追求时尚,看到同学们都用着最新款的手机、穿着名牌衣服,他心里很羡慕。

但是他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允许他这样高消费。

有一天,他在校园里看到了一些关于校园贷的小广告,上面写着“低门槛、快速放款、无抵押”等诱人的字眼。

小李心动了,他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了一家校园贷公司。

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简单询问了小李的基本情况后,就答应给他放款5000元。

但是,他们拿出了一份合同让小李签字。

小李当时急于拿到钱,也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就签了字。

结果,借款之后,小李才发现,这个校园贷的利息高得离谱。

按照合同规定,他一个月要还的利息就高达1000元。

而且,如果逾期不还,每天还有高额的滞纳金。

很快,小李就陷入了还不起钱的困境。

那些校园贷公司的催债人员开始不断地给他打电话、发短信,甚至还到他的学校来找他,威胁他如果不还钱就把他的事情公之于众。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例之一、这个案例涉及到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的合法性。

布朗诉教育局案涉及到了多个地区的原告,他们是一群非白种人学生,他们主张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件时裁决了“分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因为这些政策造成了种族问题和对待差异的伤害。

这个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阶段促进了公立学校种族平等的推进。

2.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这个案例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涉及到残疾学生的个案。

当时,父母为自己的聋哑女儿申请公立学校提供专门的翻译服务,以满足她的教育需求。

最高法院裁定,学校已经履行了他们在《个人残疾教育法》中的义务,因为学校为这名学生提供了一对一的助听器和支持她能取得合理教育进展的个别化辅助服务。

这个案件定义了“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今天的特殊教育中广泛应用。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生言论自由权利和学校行为规范的冲突。

学生们因为打算在学校穿戴黑纱袖标作为反对越战的抗议行动而被学校开除。

最高法院裁定,学生在学校环境中保持了他们的宪法言论自由权利。

这个案例确认了学生在学校内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了学校有权对造成学习环境扰乱的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4.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z (1973)这个案例关注的是公立学校的财政平等和种族平等问题。

原告主张税收方式对低收入地区的学生和种族少数群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裁定,财政资源分配不是联邦宪法的强制要求,学校财政公平不能通过提供最低标准来实现。

这个案例从法律上确认了财政不平等在教育领域是合法的,但也引发了对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分配公平性的持续关注。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案例(3篇)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影响了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介绍某高校教师李某,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李某具备申请副教授职称的条件。

在职称评定过程中,李某积极准备材料,参加答辩,然而,最终评定结果却未能通过。

李某认为,自己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均有突出表现,且符合学校规定的评定条件,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经过调查,认为李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与副教授职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维持原评定结果。

李某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专家对李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了评审。

最终,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李某符合副教授职称的评定条件,要求学校重新评定李某的职称。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评审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称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审质量。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申诉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评审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1. 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的责任:学校作为职称评定的主体,有责任保证职称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评定李某的职称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归纳案例(3篇)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归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涉及教育管理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重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典型案例,以期为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参考。

二、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案例1. 案例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情简介:某小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发生纠纷,导致一方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在课间休息时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学生受到伤害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学校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可免除责任。

2. 案例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因个人情感问题,对一名学生进行辱骂,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心理健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规定,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

教师的行为若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

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

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第一篇: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1、2007年8月1日是八一南昌起义八十周年,在长长的起义英雄谱中,人们往往容易遗忘一位年逾五旬的起义参加者——他就是被毛泽东视为恩师的徐特立。

徐特立是毛泽东在湖南师范上学时的老师,他的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艰苦朴素、谦虚勤奋的作风给全校师生留下深刻的印象。

1927年大革命失败时,许多人离开了共产党,白色恐怖笼罩着整个长沙城。

就在这个危急关头,徐特立毅然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入党后,他即刻奔赴南昌。

参加了震惊中外的“八一”南昌起义,任革命委员会委员,旋任贺龙领导的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第三师党代表。

因此,毛泽东同志很尊敬徐老。

1937年1月,当徐老六十岁生日时,毛泽东同志写信祝贺,信中说:“徐老先生,你是我二十年前的先生,你现在仍然是我的先生,你将来必定还是我的先生。

”高度赞扬徐老的”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的崇高品质,称赞徐老“心里想的就是口里说的与手里做的”,“所有这些方面我都是佩服你的,愿意继续地学习你的,也愿意全党同志学习你。

”1947年徐特立七十寿辰时,毛泽东又送去了“坚强的老战士”的亲笔题词。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问题:(1)结合上述案例简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答:(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是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社会对教师行为善恶优劣的评价标准。

(2)结合上述案例说明高校职业道德具有哪些特点答:a、标准要求高b、示范领域广c、作用功效长(3)简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答: a、改良社会道德风气的辐射作用b、对提高大学生道德素质的示范作用c、对完善自身道德人格的提升作用 d、对推进教师工作的促进作用(4)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将如何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答结合实际所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功能、构成即可。

@@@@@@@@@@@@@2,苏步青教授为中国数学教育和教育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从教50多年来,桃李满天下,早在30年代,苏步青在日本获理学博士,与同学陈建功相约,自愿来到新建的浙江大学数学系任教。

典型大学教育法案例(3篇)

典型大学教育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大学(以下简称“该校”)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良好声誉的全国重点大学。

近年来,该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吸引了大量优秀学生前来求学。

然而,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教学管理混乱等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部分学生的不满。

2019年,该校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教育法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2019年春季学期,该校某学院一年级学生小王(化名)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选修课,与任课教师发生争执。

在课堂上,小王认为教师授课内容过于简单,对学生的知识拓展和技能培养作用不大。

在课后,小王向学院教务处投诉,要求更换教师。

教务处经调查后,认为教师授课并无明显问题,拒绝更换教师。

小王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学校未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教育局经调查,认为该校在处理学生投诉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等问题,要求该校进行整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学校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2. 学校在处理学生投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等问题?四、法院判决1. 关于学校是否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此,小王作为该校学生,有权对教师授课提出意见和建议。

然而,学校在处理小王投诉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导致小王对学校产生不满。

2. 关于学校处理学生投诉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校在处理小王投诉的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操作,存在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等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学校应当向小王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3. 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申诉制度,规范处理学生投诉的程序。

高等教育法案例

高等教育法案例

高等教育法案例一、高等教育案例一)___诉某___不授予学位案___在2001年1月11日参加考试时,与他人交换试卷被发现,但之后通过补考合格。

然而,在2003年毕业前夕,学校通知___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经过多次交涉,___向法院起诉。

分析:学校依据校规取消了___的学士学位资格,但这违反了相关法规,且处分程序不规范。

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行政责任,重新审核___的学士学位资格。

启示:高校必须依法管理,内部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高校应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___诉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___在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发现,学校依据《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了其学位资格。

虽然___在2007年6月21日取得了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分析:学校依据校规取消了___的学位资格,但这是否合法还需进一步审查。

启示:高校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处理考试作弊等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案情。

某高校规定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需交纳500元保证金,否则没收手机并扣除相应学分。

一名学生因未缴纳保证金而被没收手机并扣除学分,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2.分析。

该高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没有权利强制学生缴纳手机使用保证金,更不能通过没收手机和扣除学分的方式来强制执行该规定。

3.启示。

高校制定校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校规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校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学校规定存在问题,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1.某高校学生___研究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发泄不满,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___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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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一、高等教育案例(一)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但在2003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

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

2003年6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2001年1月11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

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布、送达给王某本人。

王某不服学校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自己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2.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做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且存在处分程序不尽规范的问题,对“不授予学位”的规定明显严于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应承担依法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武某诉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 案情。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

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 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2.分析。

不对。

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因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或者重修机会。

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该大学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规章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

因而该大学依该校规取消授予武某学位资格的做法是不对的。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三)杨光诉北京某大学及实习单位侵权赔偿案1.案情。

2004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

在工作前,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

杨光在四楼楼顶作业时,踩到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11米高的屋顶摔下。

经医院抢救,杨光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一住就是4个月,还留下了六级伤残,至今未能就业。

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2.分析。

本案中学校和制药公司违反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学校对学生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生活学习设施的义务之规定,未尽到应有的注意,致使学生在教学实习场所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时发生人身事故。

因此,学校及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赔偿的民事责任。

3.启示。

学校及其教师必须加强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完备安全措施,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教学安全。

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

学校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按约做到“适时安排巡教老师进行巡察”,不能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

该校未尽安全管理之责,应与制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校校规违法案例1.案例:某高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发泄不满,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

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该校还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2.分析:学校的罚款行为于法无据。

也就是说,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

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

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3.启示。

学校必须依法治校,制定的校规校纪必须合法。

二、高校教师案例(五)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1.案情。

2002年6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原告陈兴良诉称: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

读者付费后就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

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三部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

2.分析。

本案中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启示。

高校教师要学会知法用法,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其他主体,要充分尊重并依法使用高校教师的智慧成果。

(六)某高校教师模仿领导签字冒领公款获刑案1.案情。

200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黄明发在担任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自动化系本科教学实验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购买实验室设备的职务便利,使用北京鼎林虹日世纪商贸中心的六张空白发票,仿冒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签名,虚开、多开设备款,并在该校财务处报销。

后被告人黄明发将报销所得共计人民币106228元据为己有。

后被告人黄明发自动投案。

2.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

3.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严守道德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七)高校教师三次盗卖四级考题牟利案1.案情。

2001年12月,西南农业大学的外语教师孔某监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发现,考题提前1个小时就到了监考老师手中,孔某计划利用这一漏洞某牟利。

2002年6月,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当天,孔某提前1个小时领到装有试题的牛皮纸信封,迅速跑到女厕所拆开。

扫描完整个试卷后,孔某立即打电话将作文题目及要求告诉在网吧等候的杜某等人。

与此同时,她将其中的A、B卷试题各一份抽出,交给等候一旁的陈某拿到校门口的复印店“翻制”。

拿到复印件后,孔某事先安排好的3名研究生“各司其职”,半小时后,答案便炮制出来。

考题答案被传给胡某,胡再用QQ将答案传给买家。

随后,买家拿着抄写好的答案进入考场。

由于时间安排紧凑,并不耽误考试。

2002年6月、12月和2003年12月的3次作案过程中,孔某伙同在校大学生、研究生,通过网络等方式3次贩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非法牟利19万余元,造成全国各地数百名高校学生作弊。

2.分析。

孔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组织地以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牟取利益,且牟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应负刑事责任。

3.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严守道德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八)高校教师要求返还课酬费案1.案情。

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某,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

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

同年6月30日,该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其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

三个多月后,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诉称:学校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应发给我的2500元课酬费给了宋某。

现要求大学返回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误工费945元。

问: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课酬费吗?为什么?2.分析。

能。

因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李某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

李某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某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而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

因而,李某能要回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不得随意侵犯教师的权利,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案例(九)张某关于工作岗位变动的申诉案1.案由。

张某系北京市某学院讲师。

1996年11月11日,其所在单位以张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

张某不服学校对其工作的处理,1996年12月1日向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其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

见教材192-1933.处理结果。

区教育局12月17日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其单位某学院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张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申请人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育局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某学院张某同志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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