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省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为手段,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减少各类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市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肖来福兼任办公室主任,朱敬海、张举峰、李金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立专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3、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略)4、非煤矿山和化学危险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三、整治的内容、目标和措施(一)煤矿安全治理整顿按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及市政府“四个政府令”的要求,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9〕10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在坚持政策统一性、严肃性的前提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本着尊重事实,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经2019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缴纳购房款的平顶山市职工,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199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平房改办〔1997〕7号)有关规定办理。
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租住公有住房并缴纳购房款的,按照单位当时确定的房屋价格出售,但不得低于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007年7月1日以后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一律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二、关于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购房职工已参加过房改并取得部分产权的,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单位集资房出售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原单位集资房(含单位经济适用房和单位安居工程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照原批准集资价出售。
超出部分已按照当时市场价缴纳过购房款的,不再补缴;未缴纳过购房款的,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四、关于2套公有住房的处理职工租住2套公有住房的,原则上退出1套;确实无法退出的,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住房〔2002〕7号)规定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2.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3.加强促进金融稳定发展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全市金融统计评价工作;加强全市金融人才体系建设。
(三)整合的职责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9〕25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4月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31日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采取政府主导、系统推进、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方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处理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设美丽宜居鹰城。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指导各县(市)的改革工作,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委员会。
二、市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次改革涉及的市属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设计室、平顶山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平顶山市公路交通勘察设计院、平顶山市地方煤矿设计研究所,上述5个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三、鉴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属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鼓励国有资产全额退出,以促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全面面向市场,取得较快发展。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社会保障、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措施,按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我市不再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平顶山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平顶山市财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计委、外贸局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3、原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县(市)乡财政的专项补贴。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会议制度(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各委局办主任、局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3、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3、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平政办〔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职责。
2.取消劳教单位生产项目审批职责。
3.取消审批律师执业跨省转所时调取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职责。
4.取消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职责。
5.取消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政府确定的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进行指导与监督的职责。
6.取消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职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职责,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职责,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承担。
7.取消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职责。
8.取消公证机构考核结果备案职责。
9.取消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变更备案职责。
10.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计财装备科的审计职责划入纪委(监察室)。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职责。
2.加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
2.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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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平政办…2011‟4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1〕86号文件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
建立平顶山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副市长黄祥利为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红兵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经营。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政策教育培训,通过规范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运作模式;严禁任何形式的高息理财、虚假宣传、误导公众、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化经营。
三、强化监管。
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深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其经营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逐步建立担保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保证公司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充实性;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行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四、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经营范围等条件,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定期地集中曝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经营行为,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增强融资性机构诚信经营和风险防控意识;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理解担保、关心担保、支持担保、监督担保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担保行业在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公信力。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臵,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
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
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二)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监管部门同意。
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应当按设立程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规则和内部控制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省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
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省辖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