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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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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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引言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六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六大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详细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以供参考和借鉴。

二、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概述1. 六大系统的定义和目标六大系统是指xx企业内部建设和管理的六个重要的系统,包括制度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

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1)制度管理系统的建设标准- 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包括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 明确制度的责任人和执行人,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 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一直与企业的发展保持一致。

(2)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和招聘机制。

- 设立完善的薪酬和绩效管理制度。

- 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激励员工的个人成长。

(3)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标准- 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和报告机制。

- 提供有效的预算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评估,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4)生产管理系统的建设标准- 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工作指导书。

- 提高生产设备的效率和稳定性。

- 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交付时间。

(5)质量管理系统的建设标准- 建立质量管理的全员参与机制。

- 设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与控制体系。

- 不断加强质量改进和客户满意度的监测和评估。

(6)安全管理系统的建设标准-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施。

- 加强事故和风险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模板范文1. 制度管理系统的管理制度模板(1)制度管理制度:明确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的程序和责任。

(2)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顺畅进行的相关流程规定。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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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范文以下是一份关于“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的范文:六大系统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二条“六大系统”指的是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生产制造系统、市场营销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和品质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标准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六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合理、有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六条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满足客户的期望。

第七条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第八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人事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

第十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应具备合理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优化和改进。

第三章财务管理系统第十二条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体系。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四章生产制造系统第十六条生产制造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包括计划管理、生产管理、库存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制造系统应建立生产计划和生产调度机制,确保生产进度和交货时间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生产制造系统应设立质量检测、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机制,提升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九条生产制造系统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设备更新,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1、永久避难硐室是指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2、避难硐室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

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6、避难硐室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7、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避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企业的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六个方面的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标准和制度:1. 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软件等方面的系统。

建设标准可以包括网络架构设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等要求。

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信息资产清单管理、系统运维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

2. 质量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方面的系统。

建设标准可以包括质量目标的设定、过程控制和检测方法等要求。

管理制度可以包括质量管理责任的分工、质量记录的管理、不良品处理和异常情况处置等。

3. 环境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系统。

建设标准可以包括环境管理目标的设定、排放标准的遵守和环境监测等要求。

管理制度可以包括环境管理责任的分工、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环境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估等。

4. 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系统。

建设标准可以包括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要求。

管理制度可以包括安全责任的明确、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实施、事故报告和调查等。

5.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的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系统。

建设标准可以包括岗位职责和要求、培训计划和薪酬福利政策等要求。

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人力资源规划、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等。

6. 物资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的采购、仓储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系统。

建设标准可以包括采购流程和控制、库存管理和供应商评估等要求。

管理制度可以包括物资需求计划、供应商合作管理和物资报废处理等。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不同领域的系统,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范文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范文

“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范文《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六大系统的建设与发展,确保六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二条六大系统是指信息技术系统、财务会计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市场营销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第三条六大系统的建设遵循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和管理制度适用于六大系统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操作标准、安全标准、管理标准等。

第六条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制度、评估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六大系统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并及时进行宣传、培训。

第二章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第九条技术标准:六大系统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确保系统的性能、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第十条操作标准:制定六大系统的操作标准,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和要求,确保系统在正常操作中能够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六大系统的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管理标准:制定六大系统的管理标准,明确系统的管理要求,包括运维管理、服务管理、需求管理等,确保系统的有效管理与协调发展。

第三章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六大系统的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工作要求、进度控制和质量保障,确保建设过程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六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工作的职责、流程和要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第十五条评估管理制度:制定六大系统的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方法和周期,周期性对系统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系统的性能和效益。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六大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要求,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安全避灾六大系统要求

安全避灾六大系统要求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一、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二、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24年“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2024年“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2024年“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摘要:本文基于2024年“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进行研究。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六大系统”(农业、教育、医疗、交通、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对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管理制度,以确保这些系统的有效运作。

本文综合考虑了政府、监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了一套可行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农业系统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1. 农业生产标准:制定统一的农业生产标准,包括土壤质量、水质安全、农药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灌溉设施、道路等,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的条件。

3. 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4. 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二、教育系统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1. 教育机构布局规划:制定教育机构布局规划,合理规划教育资源,优化教育资源分布,提高教育公平性。

2. 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

3. 教育质量监控:建立高效的教育质量监控机制,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教育质量问题。

4. 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服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医疗系统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评审:建立严格的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确保医疗机构设备、技术、人员等符合标准,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2. 医疗人员培训与管理:加强医疗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医疗质量,建立健全的医疗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

3. 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建设六大系统的要求标准

建设六大系统的要求标准

煤矿六大系统分类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机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简称“采掘机运通”+排水系统。

另外,我国将在全国煤矿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达到的标准1、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

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

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

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查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3、通讯联络、通信距离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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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4条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5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6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条 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2章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7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8条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9条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10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11条闭锁状态。

第12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13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14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3章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第15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16条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17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第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18条 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19条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20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21条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第4章 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第22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23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第24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25条 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第26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27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28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5章 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第29条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30条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31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毫米及以上;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为φ100毫米及以上;采掘进工作面为φ50毫米及以上。

第32条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害严重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33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34条 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35条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36条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第37条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第38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第39条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2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第40条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第6章 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第41条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第42条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第43条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在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第44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条 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45条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第7章 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第46条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第47条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

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

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第48条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井下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第49条 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50条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第51条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第8章 管理维护第52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53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

第54条 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第55条 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第56条 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第57煤矿井下监控分站、传感器、读卡器、基站等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条 止使用的设备。

第58条 “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第59条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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