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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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车损鉴证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前提。

鉴证的主体为价格认证中心;客体为车辆、车载货物、道路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值,而不是鉴证标的自身的全部重置价值;前提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不再车损鉴证的范围之内。

车损及车损鉴证的分类1、车损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分为三类:(1)全部损失:车辆整体损毁。

(2)推定全损:车辆虽未整体损毁,但车辆受损严重,市区修复价值。

(3)部分损失:事故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物品类型,车损鉴证分为四类:(1)车辆损失: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2)货物损失: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或其他物品的损失。

(3)交通设施损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交通设施的损坏,包括护栏、收费站设施损毁。

(4)第三者财产损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的财产产生的损坏,包括电线杆、房屋、广告牌。

车损鉴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以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车辆的损失价值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2、质量对等原则。

3、统一标准原则。

4、相关性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鉴证、修理过程中,因探明车辆实际损坏程度和修理工艺的需要,对未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拆装,在鉴证过程中要考虑此因素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车损鉴证的特点与程序一、车损鉴证的特点1、专业性强。

2、技术要求高。

3、确定隐蔽损失困难。

有些损坏的零件和其损坏程度是鉴证人员无法直接观察道德,需要对其解体或借助于相应的设备才能判定。

4、确定汽车配件价格困难。

二、车损鉴证的程序1、车损鉴证的六个阶段(1)、准备阶段(2)、现场勘验阶段(3)、选择方法和技术参数(4)、评定估算(5)、撰写鉴证结论书(6)、出具鉴证结论书2、了解:车损鉴证与保险理赔的区别3、了解:车损鉴证的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只适用于全损和推定全损的车损鉴证4、掌握:修复费用加和法的定义、适用范围、计算公式和方法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证。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39号各市、县计委、物价局、公安局: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凡具有价格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车物损失估价的鉴证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

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鉴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可委托省级价格鉴证机构评估鉴定。

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由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委托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载物品、道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设施(包括交通工程设施、通行费设施设备、绿化等)及其它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的物品。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粤价[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第一篇: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作者:杨仓仓发布时间:2013-08-15 10:20:07【案情】2013年3月,原告赵某驾驶厢式货车不慎与被告孙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因双方就车辆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于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为减少停运损失,委托了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车辆损失估价鉴定,其后将车辆拖至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修复。

庭审时,原告提供价格认证中心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价格认证中心不在省司法厅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要求重新鉴定。

【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认可鉴定意见书为法定证据形式。

因此,审查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直接关系到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

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

因为2003年施行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本案原告在诉讼中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的修复价格进行估价鉴定,是符合规定的。

因此,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

理由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并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因该价格认证中心未列入省司法厅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故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

分析如下: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

价格认证中心的前身是价格事务所,自1990年起,为适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机动车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机动车价格认定包括机动车整车的价格认定和被毁坏机动车损失的价格认定。

第二章机动车价格认定一般程序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机动车登记信息、使用状态、毁坏范围、毁坏程度、修复方案等与价格认定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规则第四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外,提出机关还应提供机动车实际使用状态、配置、保险信息、已行驶里程、检测记录等信息并书面确认。

(一)涉案机动车已经灭失的;(二)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申请时,涉案机动车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六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对涉案机动车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如发现提出机关提供的车辆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或有疑问时应向提出机关提出,经提出机关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涉案机动车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与提出机关核实并经提出机关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一)超过国家、地方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然不符合标准的;(四)机动车年检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没有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三章机动车整车价格认定第八条在市场交易信息充分,可以取得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参考价格时,价格认定人员应优先选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0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警总队)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均依照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机构。

第六条省上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遵循行政区域属地划分的原则。

【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

【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

【关键字】规范前言为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二手车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外二手车鉴定评估有关法规与行业标准的主要思路与方法。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二手车used automobile本规范所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3.2二手车鉴定评估 appraisal and inspection是指对二手车进行技术状况检测、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3.2.1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 technical inspection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缺陷描述、等级评定。

3.2.2二手车价值评估 evaluation根据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结果和鉴定评估目的,对目标车辆价值评估。

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Current market price method根据车辆技术状况按照市场现行价格计算出被评估车辆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Replacement cost method按照相同车型市场现行价格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东西,用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东西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东西现时价值的方法。

3.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appraisal and inspection enterprises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3.4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appraiser与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advanced appraiser分别指依法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师、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4.1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0㎡。

4.2设施设备;;;4.3人员具有3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名以上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4.4其它4.4.1 具备电脑等办公设施;4.4.2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5. 二手车鉴定评估程序图一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业流程5.1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业流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按图一流程作业,并按附录四填写《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318号)、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有争议并委托鉴定的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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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价格鉴定工作,解决机动车价格鉴定操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供价格鉴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请将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机动车成新率的确定问题
机动车的成新率反映车辆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格的比率。

在确定综合成新率时应考虑以下三个基本因素:
(一)实体性贬值:主要指由于机动车使用和自然损耗而形成的贬值。

在确定实体性贬值时,应当考虑机动车各主要部位(如车身、车架、发
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五大总成、机动车内饰、电子器件部分等)的使用和磨损程度,以及是否因超负荷使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自身价值加速降低等贬值因素,以机动车结构及其价值构成比率为权数,量化机动车主要部位的损耗。

根据现行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以延缓报废年限;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9座)、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已经取消强制报废年限;其它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通过检验后可以延缓报废年限,强制报废年限延长到9-20年不等。

对国家有强制报废年限标准的机动车可采用年限法,总使用年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确定,实际已使用年限应考虑车辆已行驶里程、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国家没有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应当考虑机动车的实际行驶里程、维护保养情况、运行区域道路状况、是否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及机动车闲置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鉴定机动车的实体性贬值。

(二)功能性贬值:主要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机动车贬值。

在确定机动车功能性贬值时,应综合考虑鉴定对象与所选取的参照物机动车的性能优劣和功能配置差异等因素。

(三)经济性贬值:主要指由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机动车贬值。

在确定机动车经济性贬值时,应综合考虑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的变化、机动车燃油的经济性、配件的供应情况和价格的变动、品牌的影响力及该品牌机动车的市场保有率等方面的因素。

在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没
有明显变化,或者机动车使用的经济性没有显著变化时,机动车的经济性贬值可以忽略不计。

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是影响成新率的重要因素,但这三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有交叉内容,不能简单套用,价格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车辆的实际情况确定综合成新率。

二、刑事案件涉及的机动车损失的价格鉴定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机动车损失是指受损机动车功能、外观恢复或基本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所必须承担的费用。

如果机动车全损,则机动车损失是指机动车受损前的价值扣减残值后的余额。

配件价格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状况考虑综合成新率。

一部车辆的构成不是简单的配件加合,装配过程所耗费人力、物料是车辆整体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加逐步递减。

车辆装配过程所耗费人力、物料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中往往是以工时费的形式体现。

理论上,在价格鉴定时应考虑装配工艺(工时费)的成新率,但由于该部分价格构成比较复杂,社会平均成本与个别成本的差异、机械化生产线装配工艺与维修装配工艺的差异难以量化,因此,在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中暂不考虑装配工艺(工时费)的成新率问题。

机动车损失的价格鉴定可采用以下公式:
机动车损失=配件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其它费用-残值
三、损毁机动车受损部件修复或更换的确定问题
(一)受损部件修复与配件更换范围,由委托方确定。

(二)对受损部件的修复或更换有争议,由价格鉴定人员向委托方提出,由有资质的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三)尚在质保期内的受损机动车,应建议委托方指定该品牌机动车的特约维修站检测,确定受损部件的修复或更换。

四、损毁机动车更换配件的价格和工时费的确定原则问题
(一)损毁机动车在质保期内,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应以4S店标准确定。

(二)损毁机动车超过质保期,可根据该机动车的档次、实际车况,配件价格及工时费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高档机动车超过质保期,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仍按4S店标准确定。

五、民事案件涉及泡水机动车内饰受损的价格鉴定问题
泡水机动车受损内饰应当以清洗、修复为主,清洗、修复费用超过更换内饰价格50%的,可以以更换全新内饰的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受损内饰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成新率确定价格。

六、已停产多年,且市场无新车销售的机动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在该类机动车的价格鉴定中,若能通过市场调查获得同类二手车较为充分的市场交易资料,则首选市场法进行价格鉴定;若得不到相关资料,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

采用成本法确定重置价格时,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选取同品牌、同级车型、不同配置的全新机动车的市场价格,根据配置差异调整确定重置价格。

(二)选取品牌不同但车型、配置相近的全新机动车市场价格,根据品牌和配置差异调整确定重置价格。

(三)以上资料难以获得的,可以按该种机动车停产前的最后市场销售价格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重置价格。

七、走私机动车及走私拼装车、改装车、切割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对该类机动车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一)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能使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成为合法机动车的,按照同类机动车市场价格扣除将其转为合法机动车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流通环节的合理费用等进行价格鉴定。

(二)不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合法化的走私拼装车、改装车、切割车,应当遵循五大总成(发动机总成、前后桥总成、变速箱总成、方向机总成、车架总成)部分按照价格鉴定基准日机动车所在地废旧金属回收价格进行鉴定,其他零配件按照市场可利用价格进行鉴定。

八、无牌证机动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无牌证机动车是指被犯罪嫌疑人销毁牌照、涂改发动机号、车架号,造成无法查找机动车的原始档案,即无法获取机动车的原始登记信息的机动车。

在此类机动车的价格鉴定中,可通过车型、年款、配件代码等相
关信息推定生产、销售年份,结合机动车实际状况,按照正常的价格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九、试验机动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对该类机动车应当按照试验机动车的性质,或其所处的试验阶段,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未经定型或没有获得国家生产许可,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科研、定型试验的试验车,属于机械装置,不应按正常机动车对待,应当根据委托要求,按其生产加工制作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价格鉴定。

涉及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根据委托方要求另行考虑。

对于已经定型并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机动车,应当采用成本法,在确定重置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试验方提供的机动车已进行的试验项目,确定试验对机动车造成的实际损耗程度,并考虑机动车新旧程度后,对机动车进行价格鉴定。

十、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报废机动车的政策规定,五大总成(发动机总成、前后桥总成、变速箱总成、方向机总成、车架总成)的价格,按机动车所在地废旧金属回购价格计算,其余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价格,按拆旧回收件的回收价格计算。

十一、改装机动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改装机动车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一)依法改装机动车的价格鉴定
经国家认可的,依法批准的改装机动车,如油改汽、黄标改绿标、特种工程车、特殊用途的货车货箱等,可根据机动车的改装项目,考虑合理的改装费用,确定改装机动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也可参照同类车辆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价格鉴定
非法改装机动车通常是指把通过国家标准、许可生产的量产车进行外观和性能改装后投入使用的机动车。

目前,根据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非法改装机动车不能通过年检,不允许上路行驶。

非法改装机动车有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外观改装机动车:指改变车身颜色、加装饰件等改变外观形象的改装。

对该类改装机动车的价格鉴定应按正常状态的机动车价格扣减其恢复为正常状态机动车所需要的合理费用,加上被更换零部件考虑成新率后的价值。

2.机械性能改装机动车:指改变机动车的使用性能的机械改装。

量产机动车出厂的使用性能、安全性等各项技术指标是经国家备案许可的,设计要求要保证机动车最基本的使用安全性和合理的使用年限,同时也是机动车最安全、经济、环保的选择。

改装机动车往往是为了特殊用途对机动车进行机械改造,如增加进气量,提高发动机转速等。

改装后,机动车的某些性能得到提升,但往往会降低机动车的安全性、舒适性、使用寿命和环保要求。

因此,对此类改装机动车进行价格鉴定时,
应考虑机动车的改装项目对机动车安全性、舒适性和使用寿命的影响。

价格鉴定人员在测算此类机动车的综合成新率时应当根据机动车的实际改装项目,具体分析机动车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对机动车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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