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绩补偿及对赌条款的法律分析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企业对赌协议是指在企业合作或合并过程中,双方就某些具体业绩目标进行协商和约定,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对实际业绩与约定业绩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或补偿的协议。
在这种协议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赔偿或补偿款项的计税和税收缴纳等问题。
以下是对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的简要介绍。
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款项如何计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业绩补偿款项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或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业绩补偿款项应当按照与劳务报酬或财产转让所得相关的税率进行计税。
在具体计税过程中,需要注意对业绩补偿款项的实质性质进行合理判断,以确定所适应的具体税率。
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款项如何缴纳税款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税款的报缴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纳税期限和缴税方式,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款项是否可以抵扣相关支出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扣除与其取得的收入有直接关系、发生的支出,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的计算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计入与该项补偿业绩相关的支出,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还包括了报表填报和税务申报等问题。
企业在执行对赌协议的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好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并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税务申报材料。
企业还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核查。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计税、缴税、抵扣、报表填报和税务申报等多个环节。
企业在执行对赌协议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合理合法地处理业绩补偿款项的税务问题,确保符合税法要求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是指在企业股权转让等交易过程中,一方与另一方约定一定的业绩补偿条件,以确保交易后企业的经营绩效达到一定水平。
在对赌协议中,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项。
本文将就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和说明。
企业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通常按照股权收购与赌注的关系进行约定。
即如果企业业绩达到一定目标,赌注方无须支付业绩补偿款项;如果企业业绩未达到目标,赌注方需要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项。
在税务处理上,对这部分业绩补偿款项的税务处理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二是业绩补偿款项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应当在该款项实际支付时确定。
也就是说,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是在实际发生支付的那一年份,而不是在约定的业绩补偿款项到期后的年份。
在业绩补偿款项的税务处理方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业绩补偿款项通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纳税的方式在税法中有详细规定,一般采取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处理,在协议书上应当明确约定纳税义务属于哪一方。
通常情况下,业绩补偿款项实际支付方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对赌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一些税务风险的处理方式,如是否承担各自因纳税义务引起的罚款等。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案例名称】: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上市并购案例在各个行业中愈发普遍。
在上市并购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减少风险,常常会涉及到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条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情况,探讨其影响因素及对交易各方的影响。
【案例分析】:1. 对赌协议分析在上市并购案例中,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分担机制。
通过对赌协议,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并设定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机制。
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促使双方共同努力实现预期的业绩目标。
2. 业绩补偿分析业绩补偿是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另一种常见约定。
当交易完成后,如果目标公司的业绩未达到预期,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项。
业绩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3. 影响因素分析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目标公司的行业背景和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激烈的公司可能会面临更高的业绩要求和补偿金额。
b. 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可能会面临较低的业绩要求和补偿金额。
c. 交易各方的谈判实力和议价能力:实力强大的买方可能会在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方面占据较大优势。
d.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有不同的规定,需要进行合规性评估和风险管理。
4. 对交易各方的影响a. 买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可以保护买方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确保目标公司的业绩达到预期,从而实现投资回报。
b. 卖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也可以对卖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压力,要求其在交易完成后继续努力提升业绩,以兑现补偿承诺。
c.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作用明显,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地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一、引言上市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或合并其他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的目的。
在上市并购过程中,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是常见的合同安排,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本文将对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进行分析,探讨其作用、特点和影响。
二、对赌协议的作用和特点1. 对赌协议的作用对赌协议是上市并购交易中的一种保障机制,旨在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
2. 对赌协议的特点(1)双方约定的事项:对赌协议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事项,如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
当这些事项达到或未达到约定的条件时,将触发相应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2)风险分担:对赌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分担风险,减少不确定性。
如果交易成功,买方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交易失败,卖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3)时间限制:对赌协议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事项。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对赌协议可能失效。
三、业绩补偿的作用和特点1. 业绩补偿的作用业绩补偿是指在上市并购交易中,当某些约定的业绩目标未达到时,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补偿要求。
业绩补偿的作用是保护买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业绩补偿的特点(1)约定的业绩目标:业绩补偿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业绩目标,如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
如果这些目标未达到,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业绩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现金补偿、股权补偿、利润分成等。
具体的补偿方式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约定。
(3)时间限制:业绩补偿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补偿要求。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买方可能无法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四、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以某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案例为例,分析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1. 对赌协议分析(1)约定的事项: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了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事项。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随着企业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普遍应用,其中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涉及到税务政策、税务风险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
本文将就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分类根据企业对赌协议的性质和具体约定,业绩补偿事项可分为股权收购、股权激励和业绩奖励等不同类型。
针对不同类型的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也存在一定差异。
1.股权收购在股权收购的业绩补偿事项中,涉及到股权交易的资本利得税、股息红利税等。
对于跨境股权收购,还需要关注跨境支付、外汇管制等税务事项。
2.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持股,以达到激励员工、维护企业稳定和发展的目的,涉及到的税务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3.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二、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1.合规性在处理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过程中,需要确保相关税务行为的合规性。
包括对税法法规的遵守、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
特别是在跨境业绩补偿事项中,需要遵守涉外税务管理规定,确保相关资金的合规流动。
2.税负优化在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负优化。
通过合理规划业务结构、税务筹划等方式,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税务效益。
同时需要防范税务风险,避免发生税收风险。
3.信息披露在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税务风险评估、税务合规性文件等信息的披露,并建立相应的文档档案。
四、结语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企业充分重视和合理规划。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合规处理业绩补偿事项税务,通过税务尽职调查、税务筹划等方式,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税务效益,确保税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上市并购成为了企业扩张和增长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并购涉及的风险与机遇并存,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对赌和业绩补偿等方式来保障各自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上市并购案例,探讨对赌和业绩补偿在并购交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上市并购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对赌和业绩补偿的含义。
假设公司A打算收购公司B,双方达成协议后,约定了一定的对赌条款和业绩补偿机制。
对赌条款通常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的条款,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业绩补偿机制则是指在交易完成后,根据公司B的业绩表现赋予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和公司B约定了一项对赌条款,规定如果公司B在一定期限内的业绩达不到预期,则公司A有权要求公司B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这个对赌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B在并购后能够保持一定的业绩水平,以实现交易的预期收益。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一项业绩补偿机制,即如果公司B的业绩超过预期,则公司A会赋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公司B继续努力提升业绩。
对赌和业绩补偿在上市并购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对赌条款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双方往往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市场波动、经营风险等。
通过对赌条款,双方可以在交易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补偿的标准和方式,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可控性。
其次,业绩补偿机制可以促进交易后的良好合作。
在并购完成后,双方需要共同努力实现交易的预期目标。
通过业绩补偿机制,公司A可以赋予公司B一定的激励,以鼓励其继续提升业绩。
这不仅可以增加公司B的积极性和动力,还可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实现共赢。
然而,对赌和业绩补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赌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
如果对赌条款过于苛刻,可能会对被收购方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制定对赌条款时,双方需要充分商议和沟通,确保各自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是指一种协议,通过这种协议,参与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分享或转移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对赌协议可能涉及到业绩补偿事项。
业绩补偿是指一方承诺在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时向对方提供补偿的行为。
在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通常以一定的金钱形式进行,以确保一方在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时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事项需要特别关注,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税务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规划。
企业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事项应该被视为一种收入,需要按照当地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受益方应该根据企业对赌协议中的约定,在获得业绩补偿之后主动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一些国家(如中国),业绩补偿所得可能被视为其他所得,需要按照较高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事项还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合规性。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参与协议的各方应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并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跨国交易和跨国税收的企业对赌协议,需要特别关注国际税收协议和税务处理原则,以确保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承诺条款

风险应对措施
制定预防措施
针对识别和评估出的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完善合同 条款、加强公司治理、提高管理层能力等。
采取应急措施
在出现风险事件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及时止损等。
持续监控
对赌协议业绩补偿承诺条款的风险防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对其 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
详细描述
该案例中,国有企业与员工持股计划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 了业绩目标和补偿措施。由于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目标,员 工持股计划要求国有企业履行补偿承诺,但国有企业认为协 议无效,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四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互联网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因业绩未达标而引发的纠纷。
详细描述
该案例中,互联网企业与投资人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了业绩目标和补偿措施。由于公司业绩未达到 约定目标,投资人要求互联网企业履行补偿承诺,但互联网企业认为协议无效,双方产生纠纷。
02
业绩补偿承诺条款
业绩补偿承诺条款的定义
• 定义:业绩补偿承诺条款(也称为“对赌协议”)是一种合约 安排,其中一方(通常是投资者或投资者集团)与公司或其股 东达成协议,以对赌公司未来业绩或特定事件的结果。如果公 司未能达到预期的业绩目标或特定事件未发生,则投资者有权 获得一定的补偿。
业绩补偿承诺条款的适用范围
01
高风险性
由于对赌协议是基于未来业绩的预测和判断,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被投资方的业绩不佳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投资方可能会面临较
大的损失。
02
激励作用
对赌协议可以激励被投资方努力实现业绩目标,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
竞争力。同时,它也可以促使投资方更加关注被投资方的业绩表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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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绩补偿及对赌条款的法律分析摘要: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领域经常涉及业绩补偿及对赌条款,包括最常见的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两种方式,本文从对赌的性质出发,介绍对赌协议的理论模型,并对对赌条款的实施主体、对赌方式展开分析,以相关司法判决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态度为基础,对业绩补偿及对赌条款进行探讨。
对赌的英文名称为“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指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某种权利。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厘定1对赌协议的性质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一种契约安排。
这种契约安排在我国目前《合同法》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参考比较相近的合同类型,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双方以目标公司未来的业绩或实现上市作为赌注,由于目标公司未来业绩或能否实现上市具有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分析,对赌协议最相近的合同是射幸合同。
[1]射幸是以不确定性事项作为合同的标的,主观上具有预判性,客观上具有不确定性。
[2]《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射幸合约是指当事人相互间的一种约定:所有当事人或其中一名当事人或数名当事人获得收益还是遭受损失均依赖于不确定事件。
《美国契约法重述》第291条将“射幸允诺”定义为“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3]射幸合同的特征如下:[4]1、射幸性:射幸性指以将来某种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合同的标的。
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种机会。
射幸性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相似,二者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行为是将这种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条件,而射幸合同将这种不确定的事件作为合同法律行为的标的。
2、等价有偿的相对性:投融资双方订立合同时承诺一方的给付并非等价物而是根据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收益也可能一无所获,射幸合同就条款本身而言,是与民法中等价有偿的原则相背离。
3、射幸合同承受的风险具有不平等性:由于是对未来不确定的事件进行交易,一方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只是一个机会,因此,一方支付一定代价所得到的预期可能落空。
4、射幸合同对当事方的诚信程度要求较高,因为射幸合同具有射幸性,射幸合同当事方之间容易做出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因此,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对射幸合同一般具有严格的监督。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用射幸合同分析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对目标公司未来业绩或实现上市进行约定,而业绩波动或上市的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对于企业的信息及实际操作不具有控制性,其支付投资资金与获得未来业绩收益及实现上市具有不对等性,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等性。
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或原股东对目标公司未来若干年实现的业绩及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上市作出承诺,没有达到业绩承诺或未实现上市的,目标公司或原股东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2对赌协议的理论模式对赌协议理论模型为浮动股权比例条款,即在投资前由原股东及目标公司对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业绩预测,并根据该预测的收益计算出投资者及原股东的股权份额,如果在目标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实际业绩收益大于预期业绩收益,则投资者对原股东或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反之,则要调高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5]二、对赌协议的主体分析实践中,当目标公司未完成约定的财务指标(假设以预期利润为参考依据)时,从主体的角度分析,对赌协议通常采用如下补偿方式:1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补偿在实践中,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进行补偿的方式最为常见,目前也逐渐为司法机构所接受。
一般的操作方式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未来业绩作出承诺,如果未来目标公司无法达到预期业绩,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现金或股权补偿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补偿。
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给予补偿可以最为直接的限制投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2由目标公司向投资者进行补偿根据司法实践判例,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6],认为由目标公司向投资者进行补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目标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条款。
[7]三、业绩补偿的方式分析业绩补偿是指投资时,投融资双方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要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1持股比例不变,要求原股东返还多支付的投资款1、补偿的性质分析投资者一般会按照调整后的估值计算投资价款,要求原股东退还或调减的投资金额。
例如:目标公司预测当年实现利润为5,000万元,商定按投资后8倍P/E估值,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投资后4亿元,投资者拟取得10%的股权,则需要投资4,000万元。
投资后目标公司当年实际实现的利润为3,000万元。
假定8倍P/E估值不变,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2.4亿元,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10%的股权,价值应为2,400万元。
按照估值调整的标准计算,即按实现利润对企业重新估值(假定P/E值恒定),将多投资部分需补偿给投资者。
4,000万元-2,400万元=1,600万元上述4,000万元(应投资金额)=预计净利润×P/E值×拟持股比例=5,000×8×10%,上述公式可以转化为5,000×8×10%-3,000×8×10% =5,000×8×10%×(1-3,000×8×10%/5,000×8×10%)=4,000×(1-3,000/5,000)=已投资金额×(1-实际净利润/预计净利润),综上,上述公式归纳为:补偿金额=已投资金额×(1-实际净利润/预计净利润)2、相关实践案例梳理实践操作中,适用的现金补偿案例,为上述公式及公式的变形方式,具体如下:案例一: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的业绩作出如下承诺:2003年度净利润承诺: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2004年度净利润承诺: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2005年度净利润承诺:不少于人民币700万元。
若2004年度与2005年度净利润之和小于业绩承诺的80%,即1,040万元人民币,则实际控制人应于200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如下:其中,C为补偿现金净额;X为2004年及2005年目标净利润总额;Y为2004及2005年实际净利润总额;I为投资者投资金额。
上述“净利润”均应为经投资者认可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定的归属于目标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且应以合并报表(如适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案例二:实际控制人承诺:目标公司2003年完成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04年度至2007年度,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最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为依据。
双方同意,如果目标公司2003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法达到500万元,或者在日后因财务会计政策追溯调整而导致未实现上述预测数,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实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值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方案如下:若2003年目标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法达到上述2003年预测净利润500万元的95%(即475万元),则实际控制人需将投资者多付的投资款(设为“A”)A=(500-2003年实现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0×5%](作者注:该“10”为该案例的P/E值10倍,5%为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案例三:鉴于本次交易是以目标公司2005年度净利润800万元及包含投资者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10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且目标公司和原股东承诺目标公司2005年度税前利润(或净利润)不低于800万元。
如果目标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800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应以2005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基础,按照10倍市盈率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方式退还各投资者相应多付的投资款。
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A”)=实际完成净利润×10倍市盈率。
标的公司需将投资者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800万元-A×(投资时的所占的股权比例)”)退还投资者。
2持股比例不变,要求原股东补偿股权1、补偿的性质分析股权补偿本质上为投资完成后,公司实际业绩低于预期业绩,根据实际业绩调整估值后,按照投资金额反推投资者应获得的持股数量,要求原股东向投资者转让股权。
例如:目标公司预测当年实现利润为5,000万元,商定按投资后8倍P/E估值,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投资后4亿元,投资者拟取得10%的股权,即投资者获得目标公司4,000万股股权(按1元每股计算),则需要投资4,000万元。
投资后目标公司当年实际实现的利润为3,000万元。
按照估值调整的标准计算,即按实现利润对企业重新估值(假定P/E值恒定),如果要对投资者进行股权调整并补偿,需要假定投资4,000万元不变,计算投资者应获得的股权数量。
具体如下:(1)目标公司实际估值=实际净利润×P/E值=3,000万元×8=24,000万元;(2)应获得股权比例为=投资金额÷实际净利润×P/E值=4,000万元÷24,000万元×100%=16.67%(3)调整前股权比例=投资金额÷预测净利润×P/E值=4,000万元÷40,000万元×100%=10%(4)补偿比例=应获得的股权比例-调整前股权比例=6.67%(5)补偿的股权数=预测净利润×P/E值×补偿比例=2,666.67万股(按照每股1元计算),该公式可以变形为:=预测净利润×P/E值×(应获股权比例-调整前股权比例)=调整前股权比例×预测净利润×P/E值×(应获股权比例÷调整前股权比例-1)=调整前股权数量×[投资金额÷实际实现净利润×P/E值]÷[投资金额÷预测净利润×P/E值]-1)=调整前股权数量×(预测净利润÷实际净利润-1)综上,股权补偿的公式归纳为:补偿的股权数=调整前股权数量×(预测净利润÷实际净利润-1)2、相关实践案例梳理案例一:如果目标公司2005年度审计后净利润未达到500万元,或者在日后因财务会计政策追溯调整而导致未实现上述预测数,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股份补偿,补偿方案如下:若目标公司200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500万元的95%(即475万元),则实际控制人无偿转让给投资者股权/股份(设为“B”)[B=总股数×5%×[(475÷2005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