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怀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市城区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确保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着力破解市城区入学(园)难、“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建设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市城区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等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新建居住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
(二)建设主体。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住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6日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科学配置中小学教育资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划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省人大讨论通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稳步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鄂教发函〔2010〕39号)、《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宜昌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宜府办发〔2011〕44号)、《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宜昌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规划(2008~2020年)》(宜府函〔2009〕145号)等文件。
(三)规划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布局。
科学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二是适应城市发展规模与水平。
湖南省中小学建设指南(2018年)

湖南省中小学建设指南(2018年)湖南省中小学建设指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教育厅2018.05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编制依据 (1)1.2总体要求 (1)1.3总体目标 (1)第二章前期规划与总体布局 (2)2.1学校设点布局 (2)2.2学校选址 (2)2.3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及其他 (3) 2.4学校规划设计 (5)第三章主要用房和技术指标 (6)3.1主要用房及分期建设 (6)3.2主要用房面积指标 (6)第四章学校主要建筑技术 (13)4.1装配式建筑 (13)4.2给水排水专业 (17)4.3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9)4.4电气专业 (21)4.5智能化专业 (24)4.6室内装饰装修 (30)4.7园林景观 (36)4.8造价专业 (40)第五章绿色建筑设计 (43)5.1一般规定 (43)5.2室外环境 (43)5.3节能与能源利用 (44)5.4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5)5.5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5.6选配内容 (47)第六章工程验收 (48)6.1一般规定 (48)6.2建筑工程 (48)6.3装配式建筑 (49)6.4给水排水专业 (51)6.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2)6.6电气专业 (53)6.7室内装饰装修 (54)6.8园林景观 (56)6.9绿色建筑 (58)第七章学校运营与管理 (63)7.1内部运营与管理 (63)7.2设施设备使用指南 (65)第一章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实施教育强国战略,提高中小学建设水平,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合理确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设美丽、绿色、智慧的现代化校园,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普通中小学(指小学和初级中学,不含高级中学,本指南中的中学指初级中学)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考执行。
1.1编制依据本指南依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期对教育发展要求:“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标准规范。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学(园)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学(园)指标,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评估和管理等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托儿所、乡镇所在地普通高中,依据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第二章幼儿园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六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七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学(园)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学(园)指标,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评估和管理等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托儿所、乡镇所在地普通高中,依据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第二章幼儿园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六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七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

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教育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中小学作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摇篮,其建设用地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制定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学校能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条件。
首先,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需要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功能定位。
不同规模和不同
功能定位的学校,其建设用地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中小学的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地、食堂、宿舍等。
根据学校规模和功能定位的不同,这些建设用地的面积和布局都会有所差异。
其次,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还需要考虑学校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
在城市中,由于用地紧张和成本高昂的因素,中小学的建设用地标准往往会受到限制。
因此,需要在有限的用地内,合理规划学校的各项建设用地,确保学校能够满足教学和生活的需要。
而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相对充裕,中小学的建设用地标准则可以更加宽松一些,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条件。
另外,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还需要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规划。
随着教育事业的
不断发展,学校的规模和功能定位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制定建设用地标准时,需要考虑学校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以便未来校园的扩建和改造。
总的来说,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功能定位、
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标准,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学校的发展营造更好的条件。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A.2018年3月31日(答案:B)B.2018年7月1日C.2019年3月31日D.2019年7月1日2.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A.各自分担(答案:D)B.分别承担C.联合承担D.共同承担3.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C)A.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B.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C.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D.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4.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答案:C)A.理解B.认同C.服从D.接受5.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答案:C)A.看护B.监督C.监护D.管理6.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答案:D)A.经济能力B.血缘关系C.责任心D.监护能力7.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
(答案:D)A.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负担B.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C.由国家、学校、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担D. 不得向学生收取8.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1年)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督导内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实施统筹管理,将教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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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