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DOC 69页)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大连琥珀湾项目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完成日期:2011-4-21)经办业务部门: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声明与保证我们在此声明与保证:本报告是按照《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根据融资申请人提供的和本人收集的资料,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设计交易模式、制定信托计划方案后完成的。
报告全面反映了客户及项目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所作判断的合理性负责。
直接调查人签字:年月日直接调查人签字:年月日调查人部门经理签字:年月日目录1 项目背景与交易结构概述 3 1.1 项目背景 3 1.2 交易结构概述3 1.3信托产品交易要素 41.4 本项目概况 42 融资人资信情况10 2.1 融资公司基本情况10 2.2 开发业绩13 2.3 融资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152.4 融资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233 项目概况和建设情况24 3.1 项目基本情况24 3.2 项目建设条件31 3.3 项目建设实施进度32 3.4 项目的股权价值分析253.5 项目的施工方、设计公司、监理情况334 项目市场情况25 4.1 项目投资环境25 4.2 大连市房地产市场29 4.3 项目分析及市场定位334.4项目SWOT分析355 项目财务效益评估37 5.1 现金流量分析37 5.2 敏感性分析38 5.3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395.4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40 5.5 项目销售收入预测43 5.6项目现金流量预测45 5.7项目利润分析和经济指标评价44 5.8销售率盈亏平衡点455.9本产品优势比较分析466 信托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476.1 交易结构安排及信托计划摘要477 综合评价501项目背景与交易结构概述1.1项目背景本项目的交易对手为大连百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地产”)。
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模式简介

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模式简介
1、信托结构
一般为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公司一般控制比例1:1,但融资人条件好的情况下,该比例可减小。
次级资金在信托计划中起着保障优先级资金的本金和收益的作用。
融资人(一般为项目公司)以自身现有的净资产(一般以实际投入资金及账户资金为准,不认可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除非该增值已缴纳土地增值税)作为列后资金(次级受益人投入),由信托募集优先资金。
2、股权变更
优先部分募集成功后,融资人(项目公司)将股权(多为近100%)变更至我公司名下——即以净资产认购信托计划中的次级部分,成为信托计划的次级受益人。
信托计划正式成立。
3、信托资金投入
剩余信托资金(基本上是上述优先级资金,有时也根据需求,融资方或也有补充的次级资金——按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向项目公司进行注资。
4、运作中要点:
a)我公司派出监事(有时融资人也同时派出监事);
b)我公司对项目公司中融信托对项目公司的成本支出进行监控;
c)我公司派驻资金监管人员,共同保管项目公司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
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d)项目由拥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原融资人责全面开发及管理。
探究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运营模式

探究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运营模式师瑞斌(东万共创(平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100026)摘要:房地产信托投资是当前国际上的一种主流房地产市场交易模式,其对于增强房地产市场资本流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发展则相对较晚,但却给了我国更多时间去研究国外的发展情况。
本文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及概念厘定进行了分析,进而结合国际上的REITs模式对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提出了相关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信托投资;房地产市场中图分类号:F293.3;F832.4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7-0072-03—、弓I言房地产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有着极大带动作用。
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十分庞大的国家,在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城市人口数量激增,这就使我国拥有庞大的房地产市场需求。
因此,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房地产事业发展极为迅猛,房地产更成为我国多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点。
但在房地产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模式也亟待进行优化完善。
在国际房地产投资市场上,信托投资是一个十分先进的投资形式,且在许多国家中证实了其对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对此,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将这一投资形式引入房地产行业中,可以进一步健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的金融运作模式,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更高层次演进。
因此,在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加强信托投资基金(REITs)运营模式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概述就房地产投资而言,其本身具有较低的流动性,这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明显无法形成旺盛的市场活力。
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则为房地产投资提供了一种证券化的手段。
具体而言,房地产信托投资实际上就是利用公开发行股票、受益凭证等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再通过专业化房地产投资或房产抵押贷款投资信托来将房地产投资证券化,使得房地产投资可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各种证券资产形式的金融交易。
中融-重庆拓新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版)

本项目近邻西滨路城市快速干道(2014年通车)、轻轨2号线南延伸段(2014年通车)和内环快速干道 大渡口立交南出口之间,5分钟车程可到达大渡口步行街、15分钟车程可到达杨家坪商圈、25分钟车程可到 达解放碑商圈,同时目前有多路至主城各区域公交车经过项目边界车家坪公交站,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 风控措施完善,未来现金流充裕
还款来源 工程进度
本项目共分三批次建设,其中第一批次计划于2014年末开工,2015年下半年主体封顶;第二批次计划于 2015年年初开工,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中旬逐楼主体封顶;第三批次1号楼计划于2015年下半年开工, 2016年年中主体封顶;商业计划与2015年年初开工,中庭、地下车库计划于2014年10月开工,景观与小区 内道路计划配合中庭及地下车库建设,售房部与景观计划于2015年4月初对外作形象展示并开放。 周边配套
项目亮点 开发商实力雄厚,开发经验丰富
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拓新地产是拓新集团旗下地产板块的子公司,拓新地产具备房地产开发的一级资 质 , 先 后在 重庆 本 地开 发了 10 个房 地产 项 目及 本地 民 生项 目 ,总 开发 总 面积 125 万 平方 米 ( 包 括在 建 项 目)。开发的项目均得到业主高度好评。其中“拓新香国城”项目是拓新地产在重庆开发的最有代表性项目 之一,项目开盘既遭到疯抢,同时为了提升本项目的市场热度,还特地举办了明星演唱会来为本项目造势。 项目所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四通八达,辐射重庆各大商圈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案例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案例一、贷款模式(一)基本操作模式图1:贷款性信托的操作模式简图关于房地产信托的债权融资模式,最为基础的是信托贷款。
同时,被视为最简单的信托贷款,通常也是最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操作模式参见图1。
但是,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无论是从规模、资金成本,还是从贷款期限来说,信托贷款视乎都不占有优势。
就对房地产企业的限制而言,两者的限制也非常接近,都要求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¹,必须取得“四证”。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限制还不仅于此,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65号文”)的规定,严禁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而且申请信托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²。
其基本融资方式参见图2.注:1、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2、罗阳:“围炉夜话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房企融资实用攻略详解(上)”,《信托周刊》第16期。
图2:贷款型信托的融资方式简图(二)案例:Y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项目背景1)项目基本情况A公司注册资本4.24亿元,主营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与开发。
B集团是A公司的全资母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
C集团是B集团的控股股东,A公司自成立以来已开发完成7个项目,总建筑面积达50多万平方米,均已全部售罄。
股权关系见图3。
图3:A、B、C的股权关系图目前A公司重点开发Y项目,该项目地处H市大学城中心区域。
《H市战略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该区域将作为今后H市发展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A公司具备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Y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该项目占地313.86亩,总建筑面积398,085平方米,分甲、乙、丙三区开发:甲区以连排别墅为主;乙区包括7幢4层的花园洋房、4幢33层的高层住宅和1幢5层商业综合楼;病区包括7装18-27层的高层住宅和1个幼儿园。
3.中融-【】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范本-房地产股+债集合信托-分期发行-20141023

合同编号:【】【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目录【注:请修订后更新目录】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2)第二条合作基本框架 (4)第三条授权管理和监管 (7)【注:本条内容需与监管协议约定保持一致】 (8)第四条项目公司的公司治理 (8)第五条各方的陈述、保证 (11)第六条保密 (15)第七条违约责任 (16)第八条特别申明 (18)第九条不可抗力 (18)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8)第十一条通知 (19)第十二条其他 (20)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共同签署:【注: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协议签署主体,一般包括项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股集团公司)、项目公司】【法人股东】(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实际控制人】【注:如为实际控股集团公司签署,请相应修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以上共称“合作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或“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上述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鉴于:1、项目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中融信托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法定资格。
3、【】、【】为项目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分别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注:如非为实际控人签署请相应调整表述】。
4、项目公司拟对目标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为该项目开发建设之目的,合作方希望引入中融信托共同开展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合作。
5、中融信托拟发起设立“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募集的信托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资、债权重组等形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以投资所得向信托计划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中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模式

中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模式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两大类。
集合资金信托又可以细分为债权类投资信托、股权类投资信托和组合投资信托。
还有衍生的租赁权投资信托模式等。
(1)债权投资信托模式债权投资信托是一种初级的信托产品,当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资金时,信托投资机构筹集资金,按照贷款的流程发放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填补其资金缺口,开发公司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将资金和贷款利息偿还给信托机构。
而信托机构在固定时点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于期满时将最后一期信托受益和本金偿还投资者。
根据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阶段的不同,出现了以下两种形式:开发前期贷款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必须在“四证”办齐后才可进行。
对于自由资金不足, 进度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便可以通过信托贷款形式取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等前期投入,在达到银行贷款的条件之后,开发商就会利用这段时间差把成本较高的信托贷款还了,而改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建设。
后期贷款2004年1月,今典集团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手推出了“苹果消费信托项目”。
该项目将募集到的资金给苹果社区的购房人提供短期住宅消费贷款,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消费领域,其收益直接来源于贷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相当于在项目封顶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代替了银行按揭贷款。
我国债权投资信托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房地产信托与其说是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如说是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取得银行贷款资格之前向信托公司借用的“过桥费”。
模式与贷款无异,只不过放贷者从银行变成了信托公司。
在这种方式下,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少数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
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有以下几个特点:期限较短,对资金及收益安全性较高,利率相对较低,适用于滚动式开发形式。
但是单纯依靠信托资金开发规模受到限制,信托投资机构凭借现有的实力也无法承受其中的信用风险。
特别是按照212号文有关规定,如果继续给项目开发贷款,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四证”齐全、35%的自有资金等条件等于将信托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摆到了同一个竞争线上,但是银行资金的实力雄厚、融资成本之低是信托投资机构无法企及的。
房地产项目融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融资操作的基本模式及法律事务(2022-11-17 09:58:58)标签:杂谈房地产项目融资操作的基本模式及法律事务就国内房地产行业的融资行为来说,操作的基本模式主要表现为如下的一种或者多种方式组合的特征。
一、包括两种形式:1、投资性的股权融资——注册资本和固有资本。
通常指房地产企业设立或者项目立项启动时,特定股东投入的资金类型,包括国有划拨资金、企业自有资金、股本金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部份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少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的35%,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审查、发放房地产信贷资金的基本要件。
该部份资金的准确和及时、全部到位对于后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十分重要,针对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以及项目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形成非常有利的银行信贷条件和评估结论。
而从房地产行业投资分析结构来看,目前房地产项目中土地购入成本占项目投入的构成比例是20-35%。
我们可以理解国家这一政策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基本风险控制,即试图通过对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的要求来防范房地产开辟项目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导致行业风险和过分依赖银行信贷资金。
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立项等前期环节,特殊是土地招标和项目报建阶段,房地产企业基本都可以达到这一指标要求,实际上也有许多房地产项目并不彻底真实具备35%的自有资金比例,主要通过银行资信证明(甚至是复印本) 或者企业内外部的资金腾挪。
从项目运营以及融资的角度来分析,对于房地产项目35%比例自有资金的真实与来源,无论是从政策审查还是市场信誉,房地产企业都必须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特殊重要的是必须具备和提供可信的财务资料,包括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这一点既是市场融资规则完善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也是前述自有资金比例政策施行有效保障的基本路径。
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反映一个房地产项目市场估值和融资谈判的定价能力(Pricing Power)的基础。
2、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及债券。
主要指上市公司通过IPO、增发、配股等股票发行方式以及发行可转债方式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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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一、“信托计划”:指“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为本信托合同项下规定的信托计划,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本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该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受益类)》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三、“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四、“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五、“公司”:指公司。
公司持有股份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六、“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七、“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八、“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九、“信托财产”:指在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十、“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十一、“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十二、“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
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十三、“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十四、“信托受益权”:指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十五、“A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十六、“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十七、“B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十八、“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十九、“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二十、“C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二十一、“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二十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二十三、“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二十四、“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公司,即公司。
二十五、“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二十六、“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二十七、“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十八、“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二十九、“《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公司持有的的股权,参与其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集合运用,以经评估并经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占股本总额的%。
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一、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二、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三、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一、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
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二、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一、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二、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股份;(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4)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二、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以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章程的规定,向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2)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3)以股东身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4)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