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

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机关在完成评标工作后,要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维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招标机关的行为合法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标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中标的工程、产品、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中标的价格及付款方式等。
中标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在政府网站、招标信息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还可以将公示信息发送给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通知其中标结果。
招标法中标公示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公示的过程中,可以使所有投标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到中标结果,确保招标工作的透明公开。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合理的投诉和争议,保障中标人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说,中标公示是一个了解招标结果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竞争优势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的招标工作提供经验教训。
第三,中标公示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示的信息可以供社会公众监督招标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从而促进招标机关依法行政。
招标法中标公示的规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中标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避免过长或过短的时间,保证供应商和社会公众都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审视中标结果。
第二,中标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的情况。
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三,中标公示应当注重互动沟通,招标机关应当为未中标的供应商提供合理的解释和沟通机会,回应其疑问和意见。
总之,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并监督招标机关按照法律进行招标工作。
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内容完整,以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
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和大家一起分享中标候选人以及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大家更好的招标投标以及中标。
中标人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有三种类情况:(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不少于3日;(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87号令(三)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管理

87号令(三)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管理针对中标结果公示以及合同管理,87号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第七十二条中做出了规定。
1、评标后长期没有中标结果的情况将不存在,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87号令第六十八条: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增加了中标结果公告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扩大了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知情权,方便了投标人行使救济权。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标人据此可以知道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原因以及在评标得分汇总的得分和排序,如果投标人对此有异议,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标人不用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内部熟人”打听相关信息,可以合法取得自己资格审查不通过或者不中标的相关情况。
3、投标人有权参加履约验收,新增加投标人对合同验收的监督权。
87号令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4、中标人有权拒绝采购人签订合同时提出的附加条件。
87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当采购人提出超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的不合理条件时,中标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的违法行为。
5、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中标公告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8条)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金额:人民币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中标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该项目招标公告日期、公告发布媒体、中标供应商、质疑途径(含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中标金额、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1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2006)》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属于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步公告(8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属于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9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08)》
/除涉及国家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公告等。(8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7条)
关于确定中标人的法律

关于确定中标人的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权归招标人。
而且,这个规定是没有附加条件的,即,不管企业的性质或资金性质,都应该执行这个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 号令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 号令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 号令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 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规定的招标评标办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评标是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环节,对于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法律规定的招标评标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招标评标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评标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有任何歧视或者偏袒。
2. 公开原则:招标评标过程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竞争原则:招标评标应当充分体现竞争,鼓励投标人提供优质服务。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评标办法概述招标评标办法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选择的方法和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3. 评标程序4. 评标结果的确定和公示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选择;(2)提出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3)对评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4)对评标结果负责。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1.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设置。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3)项目管理机构;(4)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工程业绩;(6)其他有关内容。
2. 评标方法(1)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对每个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选择得分最高的投标文件为中标候选人。
(2)最低评标价法:以投标报价作为主要评标标准,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为中标候选人。
(3)资格后审法: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入评标阶段。
中标候选人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对于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中标候选人数的合理设定,有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中标候选人数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中标候选人数的定义中标候选人数,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从投标人数中筛选出的具备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数量。
中标候选人数的确定,对于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三、中标候选人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中标候选人数。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数的具体要求。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数的评选标准和程序。
评选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所有投标人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数的具体要求,包括中标候选人数量、中标候选人资格条件等。
(2)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数。
3. 《招标公告和公示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办法》对中标候选人数的规定主要包括:(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数的具体要求。
(2)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数。
中标候选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投标法中,中标候选人的法律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对中标候选人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中标候选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中标人。
二、中标候选人的产生1. 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2. 招标人的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3. 中标候选人数量: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三、中标候选人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 获得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了解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和结果;- 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2. 义务:-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四、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程序1.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2. 招标人的审核: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3. 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4. 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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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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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内容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
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
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
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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