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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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_法律规定(3篇)

中标结果公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示基本信息1. 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2. 项目编号:[具体项目编号]3.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4. 开标日期:[开标日期]5.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公示期限]6. 公示日期:[公示日期]二、招标项目概况1. 项目内容:[简要描述项目内容]2.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如:建筑面积、投资额等]3.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如:政府投资、自筹资金等]4.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如: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中标候选人及排序1. 中标候选人:- 第一名:[中标单位名称]- 第二名:[候选单位名称]- 第三名:[候选单位名称]2. 排序依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排序]四、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1. 中标单位名称:[中标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中标单位资质等级]- 注册地址:[中标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 联系方式:[中标单位联系方式]2. 候选单位名称:- 第一名:[候选单位名称]- 第二名:[候选单位名称]- 第三名:[候选单位名称]五、中标候选人承诺1. [中标单位名称]承诺对本次招标活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中标单位名称]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 [中标单位名称]承诺积极配合招标人、监督机构等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3.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工作的意见》:[相关条款]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七、异议及投诉1. 异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2. 投诉途径: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

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

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机关在完成评标工作后,要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维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招标机关的行为合法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标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中标的工程、产品、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中标的价格及付款方式等。

中标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在政府网站、招标信息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还可以将公示信息发送给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通知其中标结果。

招标法中标公示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公示的过程中,可以使所有投标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到中标结果,确保招标工作的透明公开。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合理的投诉和争议,保障中标人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说,中标公示是一个了解招标结果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竞争优势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的招标工作提供经验教训。

第三,中标公示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示的信息可以供社会公众监督招标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从而促进招标机关依法行政。

招标法中标公示的规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中标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避免过长或过短的时间,保证供应商和社会公众都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审视中标结果。

第二,中标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的情况。

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三,中标公示应当注重互动沟通,招标机关应当为未中标的供应商提供合理的解释和沟通机会,回应其疑问和意见。

总之,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并监督招标机关按照法律进行招标工作。

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内容完整,以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中央法律法规法规名称法条适用范围/应当公示的范围公示开始时间公示期限公示媒介公示内容《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4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4条)不少于3日(54条)《30号令》、《27号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6条、47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6条、47条)不少于3日(56条、47条)《2号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2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41条)不少于3日(41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5条)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35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2条)/在评标结束后(41条)7日(41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

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

(41条)《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28条)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25条);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26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27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2条)/不少于7日(48条)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48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6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6条)不少于3日(56条)《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少于3日(4条)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示(4条)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4条)《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2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35条)不少于3日(35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2条)/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34条)5个工作日(34条) 在指定媒介(34条)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34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采用公开招标的(6条)不少于2个工作日(6条)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6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6条)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

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和大家一起分享中标候选人以及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大家更好的招标投标以及中标。

中标人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有三种类情况:(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不少于3日;(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中标公示法律规定(3篇)

中标公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标公示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旨在公开、公平、公正地揭示招标投标过程的结果,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本文将对中标公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标公示的概念中标公示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依法将中标结果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中标公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标公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公示中标结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四、中标公示的内容1. 中标人名称及投标报价中标公示应明确中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以便投标人了解中标人的基本情况。

2. 中标项目概况中标公示应简要介绍中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等。

3.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其他内容中标公示还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其他内容,如招标文件编号、招标文件发布日期等。

五、中标公示的期限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标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三日。

六、中标公示的方式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媒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投标须知中载明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

2. 政府指定的媒介招标人也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

87号令(三)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管理

87号令(三)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管理

87号令(三)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管理针对中标结果公示以及合同管理,87号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第七十二条中做出了规定。

1、评标后长期没有中标结果的情况将不存在,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87号令第六十八条: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增加了中标结果公告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扩大了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知情权,方便了投标人行使救济权。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标人据此可以知道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原因以及在评标得分汇总的得分和排序,如果投标人对此有异议,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标人不用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内部熟人”打听相关信息,可以合法取得自己资格审查不通过或者不中标的相关情况。

3、投标人有权参加履约验收,新增加投标人对合同验收的监督权。

87号令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4、中标人有权拒绝采购人签订合同时提出的附加条件。

87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当采购人提出超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的不合理条件时,中标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的违法行为。

5、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中标公告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公告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8条)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金额:人民币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中标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该项目招标公告日期、公告发布媒体、中标供应商、质疑途径(含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中标金额、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1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2006)》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属于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步公告(8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属于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9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08)》
/除涉及国家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公告等。(8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7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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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 129 / 1210 / 12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1 / 12二、公示内容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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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
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
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
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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