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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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

制定依据
国家标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GB/T 37675-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该标准的制定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 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 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在技术要求方面参考引用了《投诉处理指南》(GB/T 17242)、《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配送服务质量要求》(GB/T 37680)、《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 规范》(GB/T 35409)、《农资营销员》(NY/T 1540)、《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GB/T 315242015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质量评价与等级划分》(GB/T 31526-2015)、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评价准则》 (GH/T 1101-2015)、《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展示要求》(GB/T 35411)、《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通 用规范》(GB/T 360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吸收了农资电商行业内部分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内容。
标准目次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内容范围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GB/T 37675-2019)规定了农资电子商务交易的 基础保障要求以及交易服务要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GB/T 37675-2019) 适用于农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
制定背景

市场监管述职报告

市场监管述职报告

报告/热点专题市场监管述职报告【导语】述职报告是述职者本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素质的一个途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市场监管述职报告,欢迎阅读!【篇一】市场监管述职报告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三农”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工商机关认真开展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完善肥料农资市场监管,保障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民利益。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职责到位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我市各级工商部门都高度重视,将肥料农药监管和农民群众利益摆到了重要高度;大力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不合格和劣质肥料农资产品的查处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肥料农资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清除出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完善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实行“五严”措施“五严”。

一是严格农资经营户备案制。

凡从事农资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是严格留样备查制。

解决时间跨度长,实物取证难、农民投诉难等问题,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防范。

三是严格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责任制。

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

四是严格“四定”监管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片区、定责任)。

五是严查八种违法行为。

严查生产、销售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农资商品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严查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标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行为;严查制作、发布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严查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产品行为;严查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工商局: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销售凭证等农资经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办法》规定,所有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的经营者,均应对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销售台账制度限于批发企业)和销售凭证制度。

二、进一步指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一)索取票证的种类农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索取票证的种类包括以下三方面: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1)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3)产品登记证;(4)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则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1)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2)进口商检证明。

3、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

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参考式样见附件1):(1)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联系人及电话;(2)销售时间;(3)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4)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5)数量。

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工商行政管理应知应会知识试题库-市场合同科

工商行政管理应知应会知识试题库-市场合同科

一、单项选择题1,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 D )的原则。

A、平等B、公开C、公正D、诚实信用2,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损害( A )合法权益。

A、消费者B、群众C、企业D、商家3,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 B ),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A、合理性B、完整性C、安全性D、等价性4,下列市场中不属于生产要素市场的是( D )。

A、金融市场B、劳动力市场C、技术市场D、文化市场5,遗赠扶养协议( D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6,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C )。

A、签订合同之时B、履行时间C、交付时间D、占有之时7,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砖窑,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的?( A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8,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C )年,超过部分无效。

A、五年B、十年C、二十年D、三十年9,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C )。

A、单倍返还定金B、三倍返还定金C、双倍返还定金D、返还任意金额定金10,下列( B )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A、车辆保管协议B、收养协议C、房屋租赁协议D、加工承揽协议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B )。

A、仲裁合同纠纷B、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C、确认合同无效D、变更合同内容12,下列属于工商部门管理生猪屠宰市场职能的是:( B )A、规划定点屠宰场B、查处市场流通中销售注水生猪产品的行为C、对定点屠宰厂的生猪进行防疫监督D、以上都不是二、多项选择题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ABCD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同名16247)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同名16247)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同名16247)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索引号】:CB047-Z0000-2010-035 【发布机构】:江苏省工商局【产生日期】:2010-08-03 【公开日期】:2010-08-0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工商所)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规范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规范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层分局在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资经营者、农资经营行为和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农资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基层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农资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三)指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农资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农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农资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查处农资经营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九条基层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资格问题的处理:对营业执照过期失效的农资经营者,应当以登记管理机关名义责令农资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其上三级警示;对违法经营农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基层分局应当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农资的,基层分局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市场监管⼯作总结市场监管⼯作总结范⽂(通⽤10篇) 充实的⼯作⽣活⼀不留神就过去了,回顾这段时间的⼯作,相信你有很多感想吧,想必我们需要写好⼯作总结了。

相信很多朋友都不知道⼯作总结的开头该怎么写吧,以下是⼩编帮⼤家整理的市场监管⼯作总结范⽂,仅供参考,欢迎⼤家阅读。

市场监管⼯作总结篇1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质监局推进线上线下⼀体化监管、深⼊开展⽹络市场监管⼯作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展⽹络市场监管⼯作,通过“依法管⽹、以⽹管⽹、信⽤管⽹、协同管⽹”全⾯整治⽹络市场,着⼒营造公平竞争的⽹络市场环境和安全⼼的⽹络消费环境,现将我县⽹络市场监管⼯作总如下: (⼀)整治重点,规范⽹络市场交易⾏为。

以⽹络交易平台、购物⽹站、团购⽹站及商务信息、⽣活信息、旅游、专业服务等⽹络交易服务⽹站为整治重点;以3C 认证电器产品、建筑装修材料、汽车配件、农资化肥等为重点监管商品;以地理标志为重点保护对象;严厉查处⽹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突出违法问题。

通过⼤⼒整治,促使⽹络经营者违法失信成本增加、责任意识得到强化、⽹络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受到遏制、⽹络商品质量⽔平明显提升、⽹络交易信⽤环境显著改善、⽹络消费信⼼不断增强、⽹络创业创新热情进⼀步增强。

(⼆)整合执法⼒量,开展线上线下⼀体化监管。

我局制定了⽹络市场监管⼯作⽅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倒排⼯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员,并要求各内设部门要精⼼组织实施,建⽴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系统内⽹络市场线上线下⼀体化监管效能。

同时加强外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

(三)明确任务措施,扎实推进⽹络市场监管。

1、针对重点商品领域,强化监测监管。

结合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的问题集中商品,突出对节假⽇等⽹络集中促销节点、农村电商、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为进⾏监督检查和定向监测。

2、规范⽹络经营主体,落实⽹店实名制。

严格落实“⽹站⾃⾏亮照”、“平台为⽹店亮照”、“平台为⽹店亮标”要求,集中开展⾮法主体⽹站专项整治。

《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明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

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

附《办法》解读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总结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职责到位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我市各级工商部门都高度重视,将肥料农药监管和农民群众利益摆到了重要高度;大力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不合格和劣质肥料农资产品的查处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肥料农资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完善了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清除出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纳溪区工商局结合法制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积极做好“红盾护农”的宣传工作,向农资经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印发了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3900余份,对农民宣传了农资市场监管及农资打假专业知识,开展“送法下乡”、“送知识下乡”活动;各工商所利用乡镇文化大院,“零距离”宣传法律法规和农资使用知识。

邀请有关农技专家和工商人员一道,向农民朋友讲解科学施肥、病虫害防治、高产栽培等知识,引导农民正确使施用农资,受到了农民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龙马潭区局还将23种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和19中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制作成消费警示卡发放到每个农资经营者手中,随时提醒经营者。

二、完善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实行“五严”措施“五严”。

一是严格农资经营户备案制。

凡从事农资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是严格留样备查制。

解决时间跨度长,实物取证难、农民投诉难等问题,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防范。

三是严格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责任制。

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

四是严格“四定”监管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片区、定责任)。

五是严查八种违法行为。

严查生产、销售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农资商品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严查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标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行为;严查制作、发布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严查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行为;严查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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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
于3万元人民币。

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
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

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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