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及相应监管体制
欧洲电价机制

欧洲电价机制简介欧洲电价机制是指欧洲国家针对电力市场的定价和调控机制。
这一机制旨在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欧洲各国通过不同的政策和法规来实施电价机制,以满足不同国家的需求和目标。
欧洲电力市场欧洲地区的电力市场是一个开放和竞争的市场,各个国家之间可以进行跨境交易。
根据欧洲联盟的规定,欧洲国家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力市场,并遵守相应的法规和指令。
这一统一市场促进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供需匹配,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程度上的竞争。
欧洲电价形成机制在欧洲,电价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以下是影响欧洲电价形成的主要因素:1. 供求关系供求关系是决定电价波动的关键因素之一。
当供应过剩时,价格下降;当供应不足时,价格上升。
供求关系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增长、能源需求、天气条件等。
2. 燃料成本燃料成本是电力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洲国家使用多种不同的能源,包括化石燃料、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不同能源的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电价。
3. 碳排放定价欧洲联盟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这一体系对碳排放进行定价,并将其纳入电力市场中。
因此,碳定价也是决定欧洲电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4. 能源政策和法规各个欧洲国家都有自己的能源政策和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对电价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并给予相应的补贴或优惠价格。
5. 跨境交易跨境交易是欧洲电力市场中常见的现象。
通过跨境交易,国家可以利用邻国的资源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影响电价形成。
欧洲电价机制的特点欧洲电价机制具有以下特点:1. 竞争性欧洲电力市场是一个开放和竞争性的市场。
各个供应商可以自由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不同类型和价格的电力产品。
2. 透明度欧洲电价机制要求市场参与者公开价格和交易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并减少操纵行为的可能性。
3. 可持续发展欧洲国家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英国电力体制改革3段式

英国电力体制改革3段式第一篇:英国电力体制改革3段式英国电力体制改革3段式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电力工业主要经历3段改革:电力库(POOL)模式、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模式、英国电力交易和传输机制(BETTA)模式。
改革以前,英国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是国有体制下的高度一体化垄断经营。
中央电力生产局主要负责发电、传输和大批量批发,其发电量占全国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并控制了整个电力产业的大部分投资。
POOL模式主要任务为:对发电机组择优排序;对容量及向系统提供的各种辅助服务定价;确定足够的发电容量以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营。
POOL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每天财务必须基本平衡。
NETA时期,目标为高效地进行电力供需平衡,保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同时通过有效竞争,得到较低电价。
BETTA模式的形成,主要是为了打破苏格兰地区,苏格兰电力公司(Scottish Power)、苏格兰和南方能源公司(Scottish and Southern Energy)南北分治的局部垄断局面,当时苏格兰所有的发电容量几乎全归这两家公司支配。
目前,英国主要以BETTA模式为主,该模式旨在建立以英格兰和威尔士模式为基础的统一电力交易、平衡和结算系统;建立统一电力传输定价方法和电网使用合同体系。
Ofgem的成立与电力监管1999年7月16日,原先各自独立的燃气管制办公室(Ofgas)和电力管制办公室(OFFER)合并成立新的监管机构——燃气与电力市场监管办公室(Ofgem),统一对燃气与电力产业进行管理,这宣告了一个新监管时代的到来。
英国电力市场上,除Ofgem外,还有燃气和电力消费者委员会(Gas and Electricity Consumer Council,简称GECC),这两个部门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成立的。
资料显示,Ofgem依据法律站在中立的第三方(电力企业与消费者之外)立场,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同时避免了政府更替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为电力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预期的环境。
电力市场的国际比较与分析

电力市场的国际比较与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之一。
而电力市场的开放与竞争则成为了关键的要素,直接决定了电力的价格和质量。
本文将对全球的电力市场进行比较与分析,探讨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和趋势。
一、北美电力市场北美地区的电力市场比较成熟,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
在加拿大,每个省份都有其自己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分别处理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配送。
而美国则更为开放,每个州都可以独立决定是否开放电力市场,因此一些州已经开放了竞争电力市场,如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等。
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的电力市场于1996年开始进行竞争,使得电力价格大幅下降。
然而,由于市场管控不严,2000年的加州电力危机则导致调整电力价格和居民生活成本的巨大负担。
此后,该州的电力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监管,使得电力市场逐渐恢复健康,现已成为美国电力市场的一个行业标杆。
二、欧洲电力市场欧洲的电力市场也比较发达,特别是欧盟内部。
欧盟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力市场,实现了跨国电力的生产、输送和交易。
但是欧洲各国的电力市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德国推行了一项名为“能源转型”的政策,旨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提倡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
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较高,德国电力价格也逐渐走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竞争力。
同时,德国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价格管制不到位等。
三、亚洲电力市场亚洲的电力市场相对欧美还比较落后,但随着中国、印度等国家的崛起,亚洲地区的电力市场也逐渐显示出巨大的潜力。
中国的电力市场近年来也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开放,如进行国有企业的混改,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电力市场等。
同时,亚洲各国的电力市场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共性问题,如供需失衡、能源利用效率低等。
因此,有必要在电力市场监管和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加强合作和协调。
四、总结电力市场是一个国家能源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的电力市场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外国电力市场电价形成机制及定价政策

外国电力市场电价形成机制及定价政策研究先进成熟的经验,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将对我国电力改革事业起到积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使得电价及电价形成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电价形成机制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电力市场价格机制的建立。
国外电力市场的电价改革趋势主要体现在:电力市场的电价制定改变了传统的以政府定价为主的定价模式,而是以市场竞争、自由协商形成电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
市场竞争形成电价主要有报价制、实时电价等制度;自由协商形成的电价主要有合同电价。
电力市场电价的管制由以前的严格管制向以法律法规规范为主,政府或机构管制为辅。
并且政府的管制范围比以前减小,一般主要对电价的公平性及输电费制定等进行监督。
电力市场电价的形成比以前传统电价形成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实行电力市场后一般电价水平比以前低许多。
比较典型的是阿根廷电力市场化后,发电上网电价比以前下降了50%,售电电价平均下降了17%。
一、国外的两种电价体系目前,世界上的电力定价体系可以分为两类:发展中国家采用非市场定价,电价低廉,由政府给予补贴;发达国家的电价是由市场决定的,虽然市场结构有差别,但是国家都不给予补贴。
两种不同的电价体制,形成两种不同的电力行业管理特征。
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工业由政府垂直垄断经营,采用指令性的、控制性的法规条例;而发达国家采取政府、私人或政府和私人经营并存,公开透明的法规条例,由企业自我控制和平衡。
发展中国家存在信息障碍,缺乏信息、技术和融资中介;发达国家按照市场规律、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办事,信息流畅,技术水平高,效率和效益高。
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类似于发展中国家的定价体系。
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电力部门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就实行什么样的电价定价体系。
表4-1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电力行业特征比较从9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缺电和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已经开始进行改革,如亚洲的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还有土耳其和东欧各国,这些国家电力部门改革的基本趋势是由非市场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变。
欧洲的能源安全与能源政策

欧洲的能源安全与能源政策欧洲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经济体和地区合作组织,面临着能源安全和能源政策的重大挑战。
本文将从欧洲的能源安全形势出发,分析欧洲能源政策的发展和应对能源安全挑战的努力。
一、欧洲的能源安全形势欧洲地区的能源供应形势异常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能源依赖性:欧洲对能源的依赖度较高,特别是对进口能源的依赖,如石油和天然气。
一些成员国的能源几乎完全依赖于进口,这造成了欧洲在能源供应方面的脆弱性。
2. 能源导入来源的不确定性:欧洲能源进口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如俄罗斯和中东国家。
这些国家的政治和地缘因素以及地区冲突等因素,可能对欧洲能源供应造成严重影响。
3. 能源多样化的挑战:欧洲地区成员国的能源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国家主要依靠化石燃料,而一些国家已经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这种多样化造成了能源供应和协调的困难。
二、欧洲能源政策的发展为了应对能源安全挑战,欧洲通过采取一系列能源政策来促进能源多样化、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努力。
1. 能源多样化:欧洲采取了多元化的能源供应策略,通过增加对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投资,减少对传统化石燃料的依赖。
同时,欧盟还推动能源互联互通,增强成员国之间的能源供应共享和合作。
2. 提高能源效率:欧洲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能源效率标准,推广能源节约技术和设备,鼓励能源管理和监测等,以优化能源的利用和消耗。
3. 发展可再生能源:欧洲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发展非常积极。
欧盟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指令,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
各成员国通过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提升。
三、应对能源安全挑战的努力欧洲通过国际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方式来应对能源安全挑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能源供应多元化:为了降低能源供应的脆弱性,欧洲通过与能源出口国的合作,增加能源供应的来源和渠道,以减轻单一国家对欧洲能源供应的控制。
调研报告北欧电力市场情况

调研报告北欧电力市场情况北欧地区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电力市场,以其可再生能源和高度电离度的电力网络而闻名。
这个地区的电力市场采用了一种全面的电力贸易模式,以确保高效和可靠的电力供应。
北欧地区的电力市场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结构,称为区域电力市场(Nordic Power Market)。
这个市场由于拥有丰富的水力、风力和生物质能源资源,使得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产能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根据欧洲能源机构(IEA)的数据,北欧地区约有50%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
这使得北欧地区成为欧洲最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地区之一。
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部署和有效利用,北欧地区采用了一种名为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冰岛电力互联交易体系(Nordic Power Exchange)的机制。
这个交易体系允许不同国家的电力系统之间进行跨境交易,以平衡供需和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同时,这个机制还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和透明的市场,使得电力价格可以根据供需情况进行调整。
在北欧地区,电力市场还采用了一种称为负荷平衡市场(Balancing Market)的机制。
这个市场的作用是通过调节实际需求和发电能力之间的差异来平衡电力系统。
参与负荷平衡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电厂、负荷方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他们会根据实际需求和供应情况来调整产能或者购买和出售电力资产,以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此外,北欧地区还注重实施能源市场的竞争和开放性政策。
这意味着任何合格的电力供应商都可以进入市场,以提供电力服务。
这种竞争和开放性政策促使供应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并降低电力价格。
然而,北欧地区的电力市场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个主要挑战是如何在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中确保可靠的电力供应。
因为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这可能导致电力供应不足或者波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欧地区正在推进能源存储技术和智能电力系统的发展,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弹性和可靠性。
另一个挑战是如何平衡跨境电力交易和国内供应。
国外电力市场的改革经验与借鉴

国外电力市场的改革经验与借鉴电力市场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的供应和利用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许多国家纷纷启动电力市场改革,以期实现能源生产和利用的效率提升、环境保护和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等目标。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外电力市场的改革经验,并探讨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部分:改革背景和发展历程在介绍国外电力市场改革经验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国外电力市场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
在过去几十年中,各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进程。
其中,欧美国家的电力市场改革是最早和最成熟的,也是其他国家学习的典范。
欧美国家的电力市场改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
这个时期,许多国家开始建立垄断性的国有电力公司,以保证电力供应的效率和可靠性。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和可再生能源的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国家开始探索电力市场改革的途径,以期提升电力生产和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在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之后,欧美国家的电力市场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和成功。
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这些经验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电力市场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第二部分:改革的核心内容和体制机制欧美国家的电力市场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改革内容:电力产权分离、市场化竞争和政府监管。
其中,电力产权分离是电力市场改革的核心之一,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升市场的公正竞争程度。
电力产权分离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垂直分离和水平分离。
垂直分离是指将电力生产和供应的上、下游进行分离,形成竞争性市场环境。
水平分离是指将不同的电力企业进行分离,形成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
市场化竞争是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
在市场化竞争的推动下,各家企业将通过技术创新、成本削减等手段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从而实现活力和创新性的提升。
政府监管是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保障之一,其主要任务是对市场的公正竞争进行监督和调节,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德国和英国电力市场平衡机制

德国和英国电力市场平衡机制
项目
德国电力市场平衡机制
英国电力市场衡机制
市场结构
分散交易模式,包括现货市场(日前、日内)、备用市场
分散交易模式,包括合同市场、平衡机制
平衡责任方
平衡责任方(BRP),如大型发电厂、工业大用户、聚合商等
平衡机组单元(BMU),由发电机组或负荷组成,包含主导成员和一般成员
市场机制
通过现货市场和备用市场实现电力平衡,现货市场分为日前和日内交易
合同市场与平衡机制结合,大量交易通过合同市场进行,平衡机制解决电量不平衡问题
关键市场参与者
平衡责任方(BRP)、输电系统运营商(TSO)、平衡资源提供方(BSP)
发电方、用电方、合同代理商(ECVAA)、交易管理机构(SAA)、电网公司(TC)
不平衡处理
实时调度和备用市场采购,通过调整机组出力或负荷来平衡系统
市场运营机构基于总调节成本最小目标选择调用Bid/Offer,解决不平衡问题
灵活性提升措施
发展多类型备用资源,如储能、需求侧响应、友好型新能源机组
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降低发电厂的停启费用,增加再生能源装置的可控性等
市场透明度与监管
输电系统运营商负责平衡调度管理,市场透明度较高
平衡手段
BRP通过预测和管理其机组、负荷的出力,调整内部可控机组出力或与其他BRP交易
BMU提交出力/消费计划(FPN)及不平衡服务报价(Bid/Offer),TC通过筛选Bid/Offer进行平衡调度
价格机制
现货市场与备用市场价格差异形成不平衡价差,激励BRP减少偏差
采用双结算或单结算机制,对平衡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结算,价格根据系统偏差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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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世界上最早实现电力市场化的地区之一,就其目前市场成熟度及市场规模而言,欧洲仍然处于领先地位。
英国在1990年率先实现了电力工业私有化,建立了电力市场,为之后世界其他国家的电力市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面,如监管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市场运行等,欧洲也颇为成熟,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例如北欧市场(Nordic market)、中西欧电力市场(Central West market)和伊比利亚电力市场(Iberian market)。
从历史上看,欧洲国家独立意识强,导致各国国情多有不同,电力市场发展也是如此,各电力市场间缺少协同性。
因此,欧盟计划在其27个成员国内建立欧洲统一电力市场。
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电网建设诸多领域。
首先,欧洲统一电力市场所依附的硬件平台,即坚强的泛欧输电网还没有完全实现,电能还不能在各国电网间自由传输。
因此,需要建设一个泛欧洲的坚强电网以支撑欧洲统一电力市场运行。
近年来,欧洲国家正在积极建设国家间的电力联络线,并提出了雄心勃勃的建设欧洲超级电网的计划。
电力市场建设与电力监管体制建设紧密相连。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情况有所不同,各国监管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跨国电力交易。
因此,欧盟出台了第三能源包(关于欧盟第三能源包,后续章节有专门论述),在欧盟层面协调其成员国的电力监管体系,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虽然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正如欧盟本身一样面临许多问题,但是,相关的准备工作正在逐步地向前推进。
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及面临的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欧洲国家逐步启动了电力市场化进程,时至今日,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仍在进行中。
多数国家的电力市场化只限于本国范围内,例如,相应的法律体系和电力市场建设,无统一的针对电力跨国交易的监管规则,电力跨国交易费用高,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引起电能从高电价地区向低电价地区传输。
可以看出,这种市场架构不利于满足日益增多的电力跨国交易需求。
此外,随着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能和太阳能的不断开发,电能传输的送端和受端往往跨越多个国家,显然,这种市场架构也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因此,欧盟提出到2014年建成欧洲统一电力市场,以保证欧洲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经济性。
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基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统一的监管和市场平台,二是足够的电网传输容量,尤其是跨国界(网界)联络线输电容量。
目前,欧洲电力市场建设面临以下主要问题:跨国电力联络线容量不足由于各国都重点关注本国的电网建设,用于联络线投资较少。
尤其是连接波罗的海地区、伊比利亚半岛、英国及爱尔兰的联络线容量严重不足。
2002年,欧盟颁布条例,要求各成员国到2005年底,应保证其联络线具有相当于本国总装机10%的传输容量。
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国家未达标。
跨国电力交易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由于没有统一电力市场规则,各国(区域)电力市场彼此相对隔离。
此外,统一的跨国电力交易服务没有完全到位,这些使得跨国电力交易成本高,不利于跨国电力交易。
欧盟的电力监管规则未被有效执行由于各成员国电力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职能不尽相同,一些成员国没有将欧盟的监管规则有效地在本国执行。
电力市场间协调配合困难。
各成员国存在电价差各成员国间有时存在较大的电价差。
有些国家的零售电价仍然由政府制定。
电力零售市场的运营效率也不尽相同。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加快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欧盟加大力度使其成员国进一步开放市场。
首先,要求各成员国在2011年3月之前将欧盟第三能源包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各国法律。
执行欧盟第三能源包被认为是建立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先决条件。
通过执行欧盟第三能源包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国在输电网独立、监管机构执法权力、电力零售市场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按照欧盟第三能源包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和电网运营商积极参与ACER(欧洲能源监管机构合作组织)和ENTSO-E(欧洲输电网运营商合作组织),以期在欧盟层面的电力监管、电网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方面开展协调和合作。
在加快制定并执行欧盟统一电力市场规则的同时,欧盟还制定了到2020年的电力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该规划包含以下要点:北海离岸电网及相应的连接北欧和中欧的输电线路建设,旨在将北海风电、阿尔卑斯和北欧水电送往北欧和中欧负荷中心;西南欧洲的电力联络线建设,旨在将该地区内的风电、水电、太阳能发电,及北非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经法国送往中欧地区;加强中东欧地区和东南欧地区的输电线路建设,增强相应区域电网的输电能力,促进区域内电力市场整合、水电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波罗的海电力市场电力互联线路建设,通过加强市场内电网建设,与芬兰、瑞典、波兰的电力互联线路建设,改变波罗的海区域电力市场相对隔离的局面;为了使未来欧洲电网更好地服务于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和低碳经济,欧盟制定了有关智能电网、智能电表、电动汽车充电标准。
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结构市场结构模型欧洲电力市场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在监管体制和市场结构方面,不同国家的电力市场不尽相同。
考虑到规模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国家的电力市场开始整合,逐渐形成了区域电力市场,但各区域电力市场间联系较弱。
关于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市场结构,学术界提出了多种模式,但是,考虑到欧洲电力市场自然演变过程,以区域电力市场为基础,各区域市场互联的统一电力市场模式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区域电力市场可以由一国或多国组成。
各区域电力市场采用统一的市场结构,从交易功能上讲,应具有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针对系统控制还应有电力平衡市场。
区域电力市场由联络线容量市场相互衔接。
在联络线容量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对联络线容量采用某种方式进行交易,例如拍卖容量。
为了鼓励投资联络线,保证投资商的投资回报,欧盟目前允许联络线作为监管资产。
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作为建立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第一步,2004年,欧盟提出了在欧洲建设8个区域电力市场的计划(见图1)。
如上图所示,这8个区域电力市场分别是:伊比利亚电力市场(Iberian market)、意大利电力市场(Italian market)、东南欧电力市场(SE Europe market)、西欧电力市场(W Europe market)、东欧电力市场(E Europe market)、英国和爱尔兰电力市场(GB\IRL market)、波罗的海电力市场(Baltic market)、北欧电力市场(Nordic market)。
最为知名的区域电力市场当属北欧电力市场。
挪威电力交易中心作为北欧电力市场于1995建成,瑞典、芬兰、丹麦、德国一部分分别于1996、1998、2000、2005年加入其日前电力批发市场。
国家间联络线容量被用于日前市场交易。
2006年,法国、比利时、荷兰联合成立了中西欧电力市场(Central West market)。
鉴于三国都有各自的电力交易中心,例如法国的Powernext电力交易中心、荷兰的APX电力交易中心,因此,中西欧电力市场采用现有电力交易中心之间协调运营的市场模式。
与北欧电力市场一样,国家间联络线容量被用于日前市场交易。
2007年,伊比利亚电力市场正式成立。
与中西欧电力市场不同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现有的电力交易中心仍旧保留,但是被赋予了不同的职能,西班牙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两国的日前电力市场,而葡萄牙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运行期货市场。
与北欧电力市场一样,两国间联络线容量被用于日前市场交易。
英国和爱尔兰电力市场、意大利电力市场,从市场规则构建、运营角度看相当成熟;东南欧电力市场、东欧电力市场、波罗的海电力市场正在不断完善中。
欧盟第三能源包2009年7月,欧盟正式通过了能源市场改革法案,被称为欧盟第三能源包。
该能源包针对天然气市场和电力市场建设,其中有三条主要的法律条款涉及天然气输送网络的接入、电力跨境交换交易以及建立能源监管机构合作组织(ACER)。
针对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第三能源包要求各成员国输电网独立,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协调制订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有关规则。
第三能源包于2011年3月3日在欧盟成员国内开始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欧盟成员国须将能源包的有关条款转化为国内法。
各成员国有义务向欧盟委员会报告第三能源包的执行情况,如认为已满足第三能源包有关规定,需要向欧盟申请有关认证证书。
如果成员国违反有关法规,将面临法律诉讼。
关于输电网独立问题,第三能源包有严格的规定。
纵向一体化电力公司必须将其输电业务从其发电和售电业务中分离出来,以此保证所有电网用户有同等的权力接入电网,即实现非歧视性和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性。
第三能源包的制定者认为,将电网业务与发电和售电业务分离有利于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电网发展。
第三能源包提出了三种输电网独立方案供纵向一体化电力公司选择,即独立输电网、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独立输电网运营商(ITO)。
独立输电网。
输电公司拥有和管理输电网,但不允许拥有或控制发电和供电企业。
这是欧盟初始提出的模式,由于纵向一体化电力公司必须出售其输电资产,该模式遭到了一些成员国,尤其是德国和法国的反对,因此欧盟又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案供选择。
独立系统运营商。
输电网仍由纵向一体化电力公司拥有,但是输电网的经营权必须转让给一个指定的独立系统营运商(ISO)。
该营运商的机构组织独立、人员独立、商业和投资决策独立。
独立输电网运营商。
输电网仍由纵向一体化电力公司拥有,电网运营必须具有独立性,而且投资和电网规划等重大决策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虽然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电力监管机构,但是职权范围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不利于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第三能源包要求各成员国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决策权,监管机构应具有法律和职能上的独立性,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
能源监管机构合作组织(ACER)负责协调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虽然ACER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利,但是可以通过分析市场行为,向成员国监管机构提出改进方案。
第三能源包授权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制订泛欧电力市场和电网运行规则,以使所有电力市场和电网都在相同的原则下运行,从而促进跨国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这些原则在欧洲电网导则(Network Codes)中有明确定义。
欧洲电网导则由能源监管机构合作组织会同欧洲输电网运营商合作组织(ENTSO-E)联合起草。
欧洲电网导则主要涉及跨国潮流管理和电力市场整合问题,而各成员国自己的电网导则主要是解决各自电网自身的问题,并不涉及跨国电力交易问题。
欧洲电网导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问题:电网安全和可靠性、电网结构、第三方接入、数据交换和结算、互通性、紧急状态操作规程、传输容量分配和阻塞管理、电网接入服务的技术和运行规则、运行透明度、系统平衡、输电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