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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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0.08 7.04% 加权平均 净资产为负数
-15.49 加权平均 净资产为负数
-5.52% 加权平均 净资产为负数
0.01
0.01
2006 年末
单位:人民币元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05年
100
-0.99
100
-0.99
5.04
-0.91 -468.68%
-140.18%
17.56
-432.75%
1
一、审计报告 ..................................... 47 二、财务报表 ..................................... 48 三、财务报表附注 ................................. 58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目录 ........................... 90
三、股东情况简介
1.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潍柴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潍坊市投资公司 北京盛邦投资 有限公司
股东性质
单位:股
股东总户数为:23,797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 件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国有法人
注2:潍坊市投资公司由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流通股股东对价, 其在办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同 意,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如果出现 追加对价的情况,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同意其按照追加承诺的安排,支付 追加股份。
注3:自山东巨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至少 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此项承诺期满后,如果需要办理所持有的 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应先征得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上市流通申请。

巨力索具: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巨力索具: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公告编号:2019-045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增资标的名称:巨力索具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研究院”)增资金额:拟以自有货币资金对天津研究院增资1,500.00万元人民币。

一、增资概述2019年5月27日,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巨力索具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为迎合市场环境,增加天津研究院影响力与竞争力,匹配订单要求,公司拟以自有货币资金1,500.00万元人民币对天津研究院增资。

此次增资完成后天津研究院注册资金增至2,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仍为1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天津研究院的增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之相关的手续。

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增资标的主体介绍1、出资方式公司拟使用自有货币资金1,500.00万元人民币对天津研究院进行增资。

2、被增资主体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巨力索具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5月3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杨超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5号楼5602-2经营范围:吊索具研发;吊索具产品的设计、制造(限分支机构或备案经营场所经营)、销售;海洋石油工程、钢构工程设计、施工;石油钻采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船舶设计、租赁、维修、改造(限分支机构或备案经营场所经营)。

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36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鹏壮张力庞茜【审理法官】赵鹏壮张力庞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辉;耿海燕【当事人】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辉耿海燕【当事人-个人】李国辉耿海燕【当事人-公司】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韩来宝河北衡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韩来宝河北衡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亚力韩来宝【代理律所】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河北衡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辉;耿海燕【本院观点】上诉人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担保期间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因被上诉人李国辉未向上诉人主张担保责任,故其应免除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担保期间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因被上诉人李国辉未向上诉人主张担保责任,故其应免除担保责任。

但案涉借款于2017年9月30日到期后,借款人耿海燕仍继续使用资金并按时支付利息至2019年9月30日。

依照《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资金到期后,甲方同意和乙方续签合同、乙方继续使用该资金的,丙方担保义务自动顺延,担保义务继续承担",上诉人河北保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义务自动顺延至明确借款使用期限到期日或提出解除借款合同时开始计算担保期间,故上诉人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巨力索具: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0-03-26

巨力索具: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0-03-26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0-02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88号文核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0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具体包括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0年3月25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5,000万元变更为40,000万元。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26日。

新华联收购金六福股份背后:推华泽集团国内上市

新华联收购金六福股份背后:推华泽集团国内上市

■本报记者夏芳近日,被誉为资本运作高手的新华联再次出手,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试图盘活正在“生锈”的壳公司。

4月23日,停牌近半个月的新华联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国际置地)与JLFBVI签订股权转让协议,JLFBVI同意将其持有的8.4亿股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金六福投资)的股份转让给新华联国际置地,总交易金额5.55亿元港币,交易股份数占金六福总股份数的50.41%。

相比发布对外收购项目而股价疯涨的多数上市公司,新华联此次收购并没有引发资金的追捧,公司股价从4月23日的开盘价12.65元/股下跌至10.9元/股(4月27日收盘价),3交易日跌幅13.83%。

收回控股权盘活壳资源值得一提的是,金六福投资与新华联有着较深的渊源,金六福投资也是属于新华联系的企业。

2003年,新华联收购了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实力中国股权后更名为“新华联国际”。

后来,新华联经过几年的资本运作购入葡萄酒产业后,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金六福投资借壳新华联国际在中国香港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2007年8月份,新华联向金六福投资出售6.5亿股股份,占公司已经发行股本的56.56%(8.4亿股金六福投资股权),价格为1.755亿港元,金六福入主新华联,华泽集团成为金六福投资的控股股东。

资料显示,金六福投资大股东JLFBVI的实际控制人吴向东是新华联实际控制人傅军的妻弟。

金六福投资通过控股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面管理并发展以香格里拉、玉泉、榆树钱为核心品牌的红酒及白酒业务,负责下属企业的生产酿造、市场销售与品牌建设。

事实上,金六福投资上市8年来,华泽集团也发展成为拥有十多家酒企的大型酒业集团。

不过,金六福投资近年来业绩表现一般,根据公司发布的2014年年报显示,在报告期内,公司亏损2.26亿港元。

相比当年的金六福投资收购新华联6.5亿股股份花掉的1.755亿港元,此次新华联回购金六福50.41%股权花掉5.55亿港元。

巨力索具: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06

巨力索具: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06

证券代码:002342证券简称:巨力索具公告编号:2011-03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26日以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8月5日(星期五)上午9:30-12:00在本公司105会议室召开。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内容详见2011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11 名董事赞成,0 名董事反对,0 名董事弃权。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11年1-6月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7,986,432.3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42,814,878.22元,减去2010年度已分配利润72,000,000.00元,截至2011年6月30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88,801,310.58元、资本公积金余额1,150,409,029.14元,股本溢价余额为1,149,268,037.10元。

为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并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经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2011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拟以截至2011年6月30日交易结束时公司总股本48,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48,000万股。

参观巨力集团报告

参观巨力集团报告

参观巨力集团报告2014年5月12日下午,学校组织学生去参观位于徐水的中国巨力集团。

中国巨力集团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现已形成索具、新能源、影视文化、刘伶醉酒、地产商贸、金融投资六大产业,所有产业由集团集中管控,使每个产业管理,更加科学、严谨。

集团包括: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巨力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踏上了开往徐水的客车,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我们来到了位于徐水巨力路的巨力集团。

一下车,首先印入眼帘的是航母形的办公大楼,进入大楼内就是巨力集团的沙盘模型。

讲解员为我们讲解了模型代表的都是什么,以及巨力集团的构成。

跟随者讲解员,我们进入了展示大厅。

墙壁上悬挂了一系列与巨力相关的标语,愿景:在中国创造世界的巨力,在世界创造中国的巨力;发展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关注焦点,以创造企业价值为核心;原则: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用人理念:文凭服从于水平,资历服从于能力,年龄服从于本领,职位服从于作为;四办精神:能办大事,敢办新事,善办难事,真办实事;五种能力:驾驭能力,政治能力,经营能力,团队能力,应变能力;三十七计:走了以后再回来,为达目的周而复始;三力管理:决策力,执行力,竞争力。

中国巨力集团成功收购具有近两千年历史文化的刘伶醉酒厂,至今已连续酿酒近千年,是中国最早的蒸馏酒发源地之一。

刘伶醉酒严格采用传统老五甑工艺,经泥池老窖、固态、低温、长期发酵,缓火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精心酿造而成。

我们在展示厅中还看到了各个年份和各种品种的刘伶醉,每一款酒都是刘伶醉的历史,同时也是巨力集团的发展。

展示厅的一面墙上的一段话描述了巨力的企业文化以及企业文化的重要性,“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创造、形成的各具特色的精神财富。

它包含了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和企业制度,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是企业的无形资本和灵魂。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创新是进步的基础,改革、创新、发展是与时俱进的真实体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16
•【文号】证监公司字[2006]249号
•【施行日期】2006.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6]249号)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按照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重组。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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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公告编号:2012-04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就本次投资事项,本公司拟与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伶醉酿酒”)签订《增资扩股协议》;鉴于刘伶醉酿酒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法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议案由其余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并经上述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亦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之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概述1、本公司经与刘伶醉酿酒协商,增资扩股形式向刘伶醉酿酒增资暨对外投资。

本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刘伶醉酿酒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持有其新增股本8000万股,占其增资后总股本的27.59%。

增资完成后,刘伶醉酿酒注册资本将由原21000万元人民币增至29000万元人民币;2、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增资暨对外投资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本次增资暨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本公司本次增资暨对外投资对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法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刘伶路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建忠注册资本:贰亿壹仟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白酒(许可生产食品品种以副页为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25日),粮食收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8日),包装材料、酒容器销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日股本结构如下:上述刘伶醉酿酒股东中,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杨建忠、杨建国、杨子、杨会德4名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故向其增资将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1、出资方式及定价依据本公司本次增资暨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价格拟以刘伶醉酿酒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21元和截至2012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账面每股净资产1.14元作为参考,并经本公司与刘伶醉酿酒充分沟通协商后,本次交易价格以1元/股确定。

2、增资前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3、投资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刘伶醉酿酒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单位:人民币元注:(1)、于2012年8月28日,保定市首佳土地登记代理评估有限公司对巨力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涉及的位于徐水县何家店村、刘伶路南侧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保定)首佳(2012)(估)字第401号]和[(保定)首佳(2012)(估)字第402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9755.92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9670万元;(2)、2012年11月1日,巨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名下土地以9670万元投入到刘伶醉酿酒,增资完成后,刘伶醉酿酒实收资本由原11330万元增至21000万元。

4、投资标的公司无形资产使用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受让原河北刘伶醉酿酒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程中,按与原河北刘伶醉酿酒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受让了原河北刘伶醉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等无形资产。

鉴于上述情况及成立初期刘伶醉酿酒自身实际情况的考虑,如将上述商标等无形资产注入刘伶醉酿酒,将会摊薄刘伶醉酿酒的每股收益,因此,为规避本公司本次投资行为可能发生的商标使用等风险,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伶醉酿酒双方签订了无偿使用3年“刘伶醉”、“刘伶”等16项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合同》;且为确保刘伶醉酿酒未来经营业绩与其股本结构保持同步的情况下,巨力集团有限公司会适时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将上述商标等无形资产注入其中。

四、投资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000万元;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00万元;3、甲方目前非乙方股东,愿意出资认购乙方本次增资扩股中新增股本8000万股,成为乙方股东,乙方亦同意甲方向其增资。

就甲方向乙方增资事宜,甲方、乙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释义1、本次增资:指甲方拟定向乙方增资8000万股,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增资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元),增资价格为1元/股,甲方获得乙方新增股本8000万股的行为。

增资后乙方总股本为29000万股,甲方占增资后乙方总股本的27.59%;2、作价依据:本次交易价格以乙方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21元和截至2012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账面每股净资产1.14元为参考,并经甲方与乙方充分沟通协商后,本次交易价格以1元/股确定;3、标的股份:指依据本协议,甲方因向乙方增资而持有的乙方股份,占增资后乙方总股本的27.59%;4、协议生效日:指甲方增资款汇入乙方验资账户之日;5、增资完成日: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增资扩股的生效条件完全具备的日期。

第二条增资1、乙方同意甲方以每股人民币1元的价格获得新增股本8000万股,共计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元),占乙方增资后总股本的27.59%;2、自本协议所约定的增资完成之日起,甲方依据本协议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按持股比例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增资完成之日起,新老股东共同享有乙方权益;4、自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应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与本次增资扩股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修订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条增资数额、时间及方式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甲方对乙方增资数额如第二条第1款所述;2、在本协议签署并经甲方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资的决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二条第1款所述增资款一次性全额付至乙方验资专户。

第四条增资完成本次增资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1、甲乙双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增资方案;2、甲方已履行完毕第三条所述付款义务;3、乙方已经办理完毕本次增资扩股所需要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声明与保证1、甲方在此作如下声明与保证:(1)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签署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甲方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2)甲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合法权利或授权,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甲方具有约束力;(3)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数额、时间、方式向甲方支付增资款;(4)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协助甲方妥善处理标的股份增资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增资的验资,尽快促成本次增资的完成等;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1)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乙方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也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规定;(2)乙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合法权利或授权,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乙方具有约束力;(3)乙方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与本次增资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是真实和准确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重大遗漏等情形;如有该等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增资前乙方应向甲方赔偿;(4)乙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权益上未设定任何担保权利,乙方及其资产上设立的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物权亦已在签订本协议前向甲方充分披露,且不存在虚假、隐瞒和遗漏;(5)乙方在任何法院、仲裁机关或行政机关均没有未结的针对或威胁到乙方以及可能禁止本协议的订立或以各种方式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执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6)乙方向甲方做出的所有保证和陈述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财务报表及账册、公司的经营状况报告等)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乙方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等,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7)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不存在任何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8)乙方承诺已缴纳了依据中国法律应当缴纳的税款且不应受到任何税务罚款或处罚,与税务主管部门间不存在税务争议且没有任何可能发生争议。

但由于申请上市而补缴税款除外;(9)截止到协议签订日,乙方不存在未披露的与其股东、高管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和担保关系。

第六条保密1、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机构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获悉的与甲乙双方有关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2、甲、乙双方所负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全面和足额的赔偿;2、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1、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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