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_推荐】什么是经济诈骗罪
什么是诈骗

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虚构高回报项目、承诺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骗取受害者的钱财后消失。
庞氏骗局
犯罪分子通过承诺高回报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并没有创造任何实际价 值或收益,只是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最终导致 资金链断裂而崩盘。
03 诈骗的危害
经济损失
财产损失
诈骗者通过各种手段骗取 受害人的钱财,导致受害 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家庭破裂
一些家庭因为诈骗事件导 致家庭破裂,夫妻离异, 甚至家破人亡。
精神压力
受害人在遭受经济损失后 ,往往承受巨大的精神压 力,出现焦虑、抑郁等心 理问题。
社会影响
社会信任度下降
诈骗事件频发,导致社会信任度 下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受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贪图小利,不参与非法活动 ,遇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警。
学习防骗知识
学习防骗技巧
01
了解如何识别和防范各种诈骗手段,掌握防骗技巧,提高自我
保护能力。
了解诈骗案例
02
通过了解真实的诈骗案例,深入了解诈骗的危害和手法,增强
防范意识。
关注防骗资讯
03
关注公安机关、媒体等发布的防骗资讯,了解最新的诈骗手法
什么是诈骗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9
目录
CONTENTS
• 诈骗的定义 • 诈骗的常见手法 • 诈骗的危害 • 如何防范诈骗 • 诈骗的法律责任
01 诈骗的定义
诈骗的含义
01
诈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02
诈骗的本质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和应用有如下规定:
1.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2.欺骗手段:诈骗罪需要采用欺骗的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编造文书等方式来欺骗被害人。
3.财产损失:诈骗罪需要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即被害人因为被诈骗而损失了财产。
4.主观故意: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需要有故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某些具体情况下的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应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情感诈骗、网络诈骗、贷款诈骗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在适用诈骗罪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且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成立,法院将定罪并根据犯罪的情节、手段、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总体来说,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构成罪的要件和一些具体情形下的适用,旨在保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有何特征,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有何特征,如何对其进⾏处罚对于诈骗罪⼤家都知道,这是⼀种法律上的犯罪。
在⽣活中也有个⼈或者企业进⾏相关的诈骗,给⼤家带来了⼀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诈骗罪以及相关的特征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有何特征,如何对其进⾏处罚⼀、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设法使被害⼈在认识上产⽣错觉,将⾃⼰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为⼈或者放弃⾃⼰的所有权,或者免除⾏为⼈交还财物的义务。
⼆、诈骗罪有何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在客观⽅⾯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陷⼊错误,信以为真,从⽽“⾃愿”将财物由被害⼈转移到⾏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
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
“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错误认识,从⽽交出财物。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的才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是⼀般主体;4、主观⽅⾯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法占有为⽬的。
三、如何对其进⾏处罚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假⾝份证办理⼊⽹⼿续并使⽤⼿机,造成较⼤电信资费损失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的⾝份证办理⼊⽹⼿续并使⽤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多人在资金短缺的时候都会找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如果按期偿还贷款金额以及相关利息的话,是不会给贷款人的信用带来损害的。
但是有些人由于无力偿还或者故意不愿偿还,达到一定金额数目的,则构成了金融诈骗犯罪。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讨论一下有关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什么是诈骗罪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的行为,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诈骗罪的详细解析。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并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1)采用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犯罪主体通过欺骗他人的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犯罪主体通过欺骗的手段,使他人产生与事实不符的认识,导致他人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受到经济损失。
(3)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犯罪主体的行为导致他人在财产上遭受损失,包括财物的丧失、减少或财产权益的受损等。
二、诈骗罪的特点:1.隐蔽性:诈骗罪往往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犯罪主体往往能够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使他人难以察觉。
2.侵害性: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导致他人在财产上遭受损失。
3.社会危害性:诈骗罪不仅仅是对个体的侵害,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降低了社会的信任度。
三、诈骗罪的种类:1.一般诈骗:犯罪主体通过虚构的手段或者伪造的文件等方式,欺骗他人,骗取财物。
2.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通过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伪造信用卡等方式,进行诈骗。
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体通过网络等通信手段,以欺骗、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4.地下钱庄诈骗:犯罪主体以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非法金融活动,骗取他人财物。
5.经济诈骗:犯罪主体以公司、企业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财务造假等方式,达到骗取投资者财产的目的。
四、诈骗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如果被认定有诈骗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和罚金等。
2.民事责任:被诈骗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损失的财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商品交易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诈骗和非法经营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本文将从定义、判定标准、判定要素等方面阐述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一、定义在期货交易市场上,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均属于犯罪行为。
诈骗罪指的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而取得财物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资格或者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期货商品交易中,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明确区分。
二、判定标准1.客观标准判定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标准不同。
诈骗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欺骗、隐瞒等手段,使投资者误认为事实而受到损失。
非法经营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主体没有获得相关许可或者资格就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2.主观标准判定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标准也不相同。
诈骗罪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意图,即故意或者过失地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得投资者财产。
非法经营罪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有营利目的,并且知道自己没有获得相关许可或者资格就从事经营活动。
三、判定要素1.诈骗罪的判定要素(1)欺骗手段欺骗手段包括虚构或者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
(2)误导对象投资者被欺骗或者误导,导致经济损失。
(3)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主体有使用欺骗手段的意图,并且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2.非法经营罪的判定要素(1)从事期货经营活动从事期货经营活动,包括期货交易、期货资讯服务、期货投资咨询等活动。
(2)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资格未经批准、登记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期货经营活动。
(3)有营利目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营利目的,并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四、结论综上所述,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标准、判定要素均有区别。
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

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种涉及多个人员或群体的犯罪行为,通过欺骗、欺诈等手段实施,致使被害人或社会公众遭受损失。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给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特点、常见类型以及应对措施。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犯罪分子通过操纵市场、虚构交易、编造信息等手段,诱骗他人投资或购买虚假产品或服务,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依赖于人们的信任,并通过误导和瞒骗手段欺骗他们,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1. 高度专业化: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需要犯罪分子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掩盖犯罪行为和欺骗被害人。
2. 信息不对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通常了解更多信息,并借此获得优势地位,从而更好地控制局势并诱骗被害人。
3. 涉众范围广泛:涉众型经济犯罪可能会危及到大量的投资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1. 金融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计划、传销、股票和债券操纵、保险欺诈等。
2. 网络诈骗:通过互联网手段进行的诈骗,如网络购物诈骗、钓鱼网站、网络支付欺诈等。
3. 财务造假:企业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虚增业绩等手段欺骗投资者或债权人获取非法利益。
4. 偷税漏税:通过虚假报税、偷逃税款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5. 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市场秩序。
四、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认知,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2. 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审查,发现并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3. 加强执法合作:加强国内外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分享,共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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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有许多种。
金融凭证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是骗取信用证的;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此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
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
伪造开证行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
值得注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
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可能是他人伪造的。
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诈骗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假冒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伪造的信用证,进而骗取出口商发货,诈骗出口商的货物,或者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伪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金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付贷款或购货款;四是利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抵押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甚至个人的资金财物。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
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
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
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3:票据诈骗罪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
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
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
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
为此,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此外,票据法还对票据记载的内容及其真实性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作虚假记载。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经济诈骗罪立案标准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
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
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