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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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法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签署合同并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后,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异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虚假认定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移送起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成果来进行确定;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取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实际后果,以及犯罪者所针对的目标;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若合同被篡改,或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较低的,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犯罪金额;
(五)犯罪金额,还可以考虑犯罪者赔偿财产损失等方面,综合把握实际情况,来确
定犯罪金额。

三、总结:
合同诈骗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的认定要以实际的犯罪情形和犯罪成果
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受害人或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等因素,以确定犯罪
金额,对有重大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特殊保护,重申了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往来和法制社
会的稳定性。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疑难点评析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疑难点评析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疑难点评析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使他人未经考虑地对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同约定,以此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合同时,利用欺骗手段使对方未经全面考虑就作出对自己或他人不利的合同约定,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2.合同诈骗罪构成的要素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1 欺骗手段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身份等手段,使对方错误地认为情况的行为。

欺骗手段必须具有诱人作出合同约定的效果,但并不要求该手段是唯一的或关键的手段。

2.2 对他人作出合同约定该要素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在未经考虑或未全面考虑的情况下,对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同约定,包括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2.3 非法占有财产非法占有财产是指行为人通过合同欺骗方式,实现占有他人财产的无权占有行为。

非法占有财产的情节是本罪的重要要素,也是行为人犯罪能否成功得逞的关键因素。

3.合同诈骗罪的疑难点3.1 合同约定存在合理性时能否定罪合同应当是个互利的行为,当合同约定存在合理性并使得所有的合同参与人受益时,合同间之间的自由协商仍然存在。

在合同约定存在合理性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并没有形成。

3.2 同意被骗一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同意被骗一方不否认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的合同约定,但是合同诈骗罪实现时,同意被骗方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该意思表示是在欺骗行为下所作出的,即是虚假的。

因此,同意被骗方并不能削弱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

4.合同诈骗罪的防范措施4.1 注意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签署或订立任何合同时,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内容。

要有明确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明确自己与对方的权利、义务,不能被虚假信息所蒙蔽。

4.2 明确合同履行途径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履行途径,并且确认对方具有完全的履行它所承诺的有效能力。

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认定问题


的行 为 。 笔者 认 为 ,办 案 中 正 确 认 定该 罪 应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种 “ 同” “ 议 ” 合 、 协 ,如 婚 姻 、收 养 、抚 养 、监 护 等 身 份 关 系 的协 议 ,不 在该 “ 同” 之 列 。 合 2虽 然 合 同诈 骗 罪之 “ 同 ” 渊 源 上 为 经 济 合 同 ,但 立 法 . 合
以 维护 赔 偿 请 求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当 表 等 按 一 定 比 例 组 成 ,不 隶 属 法 院 ,使 诉 讼 程 序 恰 能 满 足 这 一 程 序 要 求 , 机 关
可 通 二 、完 善 确 认 程 序 。 只 有 程 序 上 的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公 正 、公 平 得 到 体 现 ,保 不 予 确 认 时 , 以 向 法 院提 出 诉 讼 , 过
吸 收 了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18 年7 9 5 月8日 《 于 当 外 ,还 可 能 有 利 用其 他合 同进 行 诈 骗 且 足 以 扰乱 市 场 秩 序 ,这 关 前 办 理 经 济 犯 罪 中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答 ( 行 ) 些 可利 用 的合 同 原则 上 都 属 于 合 同 诈骗 罪 之 “ 同 ” 试 》 合 。
是 为 属 于 错 拘 、错 捕 、错 判 , 国 家 就 应 当 确 认 制 度 。正 确 区 分 确 认 制 度 中 赔 偿 义 关 的 错 误 无 疑 具 有 积 极 的意 义 , 对 刑 事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这 样 把 握 更 有 利 于 务 机 关 自行 确 认 和 有 权 依 法 确 认 两 种 情 侵 权 确 认 的 一 种 审 慎 改 进 。笔 者 认 为 , 还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doc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诈骗罪是一种以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文将综合我国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

有学者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

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1.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3. 欺诈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无知、轻信等心理状态,实施欺诈行为。

4.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合同诈骗的金额大小,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

- 数额较大,指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 数额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 数额特别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5.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原则:-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 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合同诈骗罪的例外情况:-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争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误解、疏忽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8.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9. 合同诈骗罪的证据要求:- 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实施了欺诈行为。

10. 合同诈骗罪的预防措施:- 加强合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 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 加强合同监管,防止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

注:本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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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的一种突出的表现形式。

由于这种犯罪活动是利用经济合同这一合法形式进行的,因而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在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致使一些合同诈骗犯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人将结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有所裨益。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文拟从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入手,探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1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有序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

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

2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

2、客观特征。

从本质上讲,合同诈骗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方面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

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

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因此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不应成为区分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的标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

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量”。

4对那些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实际犯罪谋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人员的合同诈骗犯罪一律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主观特征。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仅存于直接故意中”。

5因此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只能存在直接故意的形式。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如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对履约能力尚无把握,寄希望于将来的时运,合同签订后,先行占有对方定金或预付款,而后对履约抱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仅表明行为人不愿意积极履行合同,不能说明行为人有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此时只能引出两种民事法律后果:一是欺诈合同无效,二是行为人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故意只能构成民事欺诈,只有当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定金或货款时,才能构成刑事诈骗。

而这种拒不返还定金或货款的心理态度,只能是直接故意。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那么,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的目的呢?笔者认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能力和是否提供担保,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诈骗故意的重要依据。

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以及行为人对这种能力状况明知的程度,是认定行为人订立合同时主观动机和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与依据。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又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骗归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行为人的资金状况、有无货源、有无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及担保等方面进行判断。

然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使审查判断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对是否存在实际履约能力须分别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1、有的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得对方货款后,本来就没有履约的诚意,为了应付对方追索,往往串通第三人签订假合同,或者用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的名义给自己发订货传真或定单,借口货源或资金已经落实进行搪塞。

这显然是用虚假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诈骗行为。

2、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属履约行为。

有的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某单位的货款后用于还债,迫于对方追讨的压力,又用欺骗手段与其他单位签订购货合同,骗取货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所骗的货款,然后又用同样骗术订立一连串的假合同,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掩盖其真实的诈骗行为,对此种行为就不能当作履约行为。

3、在有的诈骗犯罪中,也可能存在某种履约的行为,但是不能掩盖合同诈骗的真相。

如有的行为人为骗取他人巨额货物,利用合同,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在大批货物到手后却拒不履行义务,甚至逃之夭夭。

从现象上看,行为人给对方预付款履行了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但实际上是为了骗取对方大批货物所采用的手段,因而不能当作普通的合同纠纷来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有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缺乏履约能力,仍与他人签订合同,确实为履行合同尽了一部分努力。

但是由于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主观上便产生了不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货款的意图;在客观上则将到手的货款转移、隐藏,拒不退还,给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此,不能因其签订合同后,有过一定程度的履约行为而不加分析地否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事实。

然而认定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还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能否取得履行合同的能力。

其理由是:(1)所谓实际履约能力,不仅包括客观上的物质能力,即行为人有无履约的生产能力、资金或货源,还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经营活动能力。

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无足够的资金或货源,但由于行为人具有很强的经营活动能力,在取得对方货物后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打通销售渠道,如将货物销售获利,则实际上具备了履行给付合同货款的能力。

有的行为人取得对方的预付款后,经过努力,很快又与另一经营伙伴签订了切实可行的同一标的合同,即行为人实际处于中间介绍地位,这实际上也就具备了履约能力。

(2)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是随着主观情况改变而改变的。

有的行为人在签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当合同订立后行为人经过努力,可以使自己具备履约能力。

如行为人在签约时确无足够的资金,但签约后或通过担保取得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到资金,具备了实际履约能力。

反之,行为人在签约时有履约能力,但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客观因素,也可能会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实际履约能力并不等于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更不能以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否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履约能力、履约诚意、无非法占有目的是三个互相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

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必定无履约诚意,无履约诚意的行为人大多起因于无履约能力,但无履约能力的未必就无履约诚意。

凡有履约诚意的当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不能反过来推断无履约诚意的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行为人虽然采用欺诈手段,通过合同的形式取得对方货物或货款后,既无履约诚意,也无履约行为,但其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利用对方的货物或款项供自己短期经营生意所用。

对此,只要行为人在短期内愿意和能够归还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不作合同诈骗犯罪处理。

(二)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所获取的货物或款项去向,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诈骗故意的又一重要依据。

1、行为人取得对方货款后,不是用于正当经营,而是用作非法经营的资本,如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2、行为人取得对方货物或款项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而是全部或部分充抵或偿还其债务,或者大肆挥霍或用于赌博,当对方发觉上当追讨货款时,已经无力归还,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足以表明其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3、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取得他人的财物后,长期占有。

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赚取利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催讨,在有条件偿还的情况下拒不偿还,致使权利人蒙受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证明行为人表面上用于经营,实质上是占为己有,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对方巨额货物后,即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也拒不说明货物或货款的去向,同时又无其他财产抵偿的,则可认定行为人以欺诈手段获取财物,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5、承包人以被承包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取得财物后即用于归还私人债务或变相据为己有,而将合同义务转嫁于企业,该企业又无力履行义务,也无清偿能力。

致使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6、行为人取得对方货物或款项后,为履行合同,用于经营的,虽因某些客观原因或经营不善,以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但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显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7、行为人取得对方货款或款项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作其他合法经营资本,但未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短期侵占行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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