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资本充足管理和监控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的意义、目标和方法。
一、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的意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是为了确保银行能够承受各种风险的能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可以防范银行风险。
资本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保护屏障,能够吸收损失、缓冲风险并保证银行的持续运营。
通过对资本的充足管理和监控,银行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风险,并且有能力应对不可预测的外部冲击。
其次,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誉和声誉。
只有当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本,才能够在市场中体现出更有竞争力的实力和可持续的发展潜力。
这种稳健的资本结构能够增强银行的信誉和声誉,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推动银行的业务扩大和发展。
最后,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可以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充足的资本水平可以保障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清算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在金融危机等应激时刻,充足的资本可以防止信用风险的迅速扩散,减少金融系统的冲击,保护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二、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的目标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的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具备足够的核心资本以应对风险,并且保持长期稳定的经营能力。
具体而言,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际准则和本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需要保持在这一要求之上。
其次,保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能够满足不同类型风险的要求。
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需要根据具体风险的特征,确保相应的资本充足水平。
最后,追求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最优配置。
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是指为覆盖各种风险而需要持有的资本,资本充足管理与监控需要通过优化风险管理措施和资本配置策略,最大限度地提高银行的经济资本效益。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变迁及特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变迁及特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我国最早以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商业银行机构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992年《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该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发布并于1993年1月起实施。
该规定主要是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制定的。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深圳银行业的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颁布了《资产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定义和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标准。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和信托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把对银行业的监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银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系统性监管和依法管制上来,并首次提出降低国有独资银行不良贷款的要求。
1996年,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同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方法》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在商业银行全面实施。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由以人民银行为单一核心的分业监管体系过渡至以人民银行为货币政策制定为核心、以中国银行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系,标志着货币政策职能和银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完善。
2003年12月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需要说明的是,这三部法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其中《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增加了商业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惩罚条例,标志着监管当局对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质性进展。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06
CHAPTER
案例分析
国际先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经验
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
国际先进银行通常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能够全面、及时地评估各 类风险。
灵活的资本配置机制
这些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灵活调整资本配置,确保资本充足率 符合监管要求。
高效的资本补充渠道
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 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
资本充足率监管措施
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包括限制风险加 权资产增长、增加资本等。
中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要求
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了相应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04
CHAPTER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和挑 战
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这限制了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在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情况下,银行可能无 法满足信贷需求,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资本充足率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监管促使银行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其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这可能对银行的业务模式和风险偏好产 生影响。
加强风险管理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加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险识别、评估和监控,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创新业务模式和金融工具
要点一
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
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信贷产品和服务,提高资本利用 效率。
要点二
探索互联网金融模式
5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5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商业银行资本监管1、简介商业银行是经营各类银行业务,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需要履行资本监管的职责,以确保其健康运营和风险控制。
2、资本监管的意义资本监管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来抵御风险和损失,并提高金融稳定性。
良好的资本监管可以防止金融危机蔓延,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资本定义商业银行资本由普通股权、优先股权和留存收益等构成。
资本可以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权和留存收益,而附加资本包括优先股权和其他次级债务。
4、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国际上普遍采用了资本充足率指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要达到监管机构设定的最低要求,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覆盖风险。
5、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涉及两个比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通常为8%。
6、资本监管的工具和要求资本监管可以通过多种工具和要求来实施,包括风险加权资产、逆周期缓冲区和杠杆率等。
这些工具和要求可以帮助监管机构评估银行的风险水平,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7、资本监管的影响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业务发展有重要影响。
高资本要求可能会限制银行的贷款能力和盈利能力,但同时也增强了银行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市场对银行的信心。
8、国际资本监管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如巴塞尔III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需要遵守这些国际标准,并接受国际监管机构的评估和监督。
附件:1、资本监管法律法规2、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指引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本金:商业银行用于支付风险和损失的资金。
2、核心资本:商业银行的最重要的资本部分,包括普通股权和留存收益。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说法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说法文章标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全面解读导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于确保金融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解读,探讨其内涵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资本充足率的简介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储备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普通股(Tier 1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则是根据不同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计算而得。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中,商业银行需要满足准确计算和有效管理资本的要求,以确保其在面对经济周期波动和风险冲击时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主要通过“三个框架”来实现。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三个框架(一)第一框架:资本底线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首先确保银行资本不低于一定的底线要求,以防止银行因资本不足导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
资本底线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2.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5%,以确保其核心资本的充足程度。
(二)第二框架: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中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是确保银行风险敞口和资本充足率之间准确匹配的重要环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资产分类和风险权重分配:各项资产按照其风险类别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给予相应的权重,以准确反映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程度。
2. 风险权重计算方法:我国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标准法是根据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权重计算方法进行,而内部评级法是由银行自身根据内部评级模型进行的风险权重计算。
(三)第三框架:补充资本和资本类工具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规定了补充资本和资本类工具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

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营,监管政策和合规管理成为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
一、监管政策的背景与意义监管政策是指官方机构出台的规章制度,用以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
金融危机的发生一再证明,监管政策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管政策的本质是为了减少金融风险、保护银行的客户和利益相关者,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内容1. 资本监管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该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
资本监管的目的是确保银行能够承受风险,提供稳定可靠的金融服务。
2. 贷款与信贷监管商业银行作为放贷机构,其贷款与信贷监管是监管政策中的重点内容。
政策规定了商业银行应遵循的贷款标准、限额和贷款利率等,同时监管机构会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流动性监管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的重要指标,流动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具备足够的现金和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突发的资金需求。
监管政策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和监测指标,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危机时能够保持正常运营。
三、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与内容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商业银行依法经营,规避潜在的风险和违规行为。
1. 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商业银行需制定合规规章制度,确保内部业务流程符合监管要求。
另外,还需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有效防范潜在的欺诈和失信行为。
2.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重要职责。
合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以防范金融犯罪的发生。
3. 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合规管理还包括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与管理。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其财务稳定程度和承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着严格的要求,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自有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自有资本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第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报告的各类资产,按照其风险程度进行加权计算。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巴塞尔协议下的国际一级资本充足率或CR1,它是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意味着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抵御可能出现的损失,并能满足各类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1. 保护金融稳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持合适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 提高风险承受能力:资本充足率越高,商业银行越能承受可能发生的损失,保障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降低破产风险。
3. 信任和声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可以提升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和声誉,吸引客户存款和投资,增强业务发展的竞争力。
4. 遵循法规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设立和监管要求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规定,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法规和责任。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通常会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运营风险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对其资本充足率设定特定的要求。
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通常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应对风险。
2. 风险敏感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加权计算,将不同风险的资产进行分类,对高风险资产进行较高的加权,以更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程度。
3. 资本类别和资本质量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类别和资本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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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学习目的:掌握资本监管的基本内容、我国资本监管制度的演进过程和发展方向。
内容概要:介绍资本监管基本原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制度的演进与发展方向。
学习要求:学员应对1988年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有大致的了解,熟悉贷款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政策。
学习重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学员应当熟悉资本的功能、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及会计资本之间关系;重点掌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监管措施;一般了解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作用、影响发展方向。
一、资本监管原理(一)资本监管的重要性1、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审慎银行监管的实质是在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价值,客观评价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加以预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聚集和蔓延。
审慎银行监管强调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审慎评估。
建立在审慎贷款风险分类、充足计提各类资产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综合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在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监管贯穿于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资本充足率既是监管当局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合并重组等监管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也是监管当局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状况、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在各类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中,资本充足率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资本充足率达不到最低要求是严重的违规事件,监管当局可以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就迅速采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尽快恢复资本;情况严重者,监管当局可以对机构采取接管、要求其寻求兼并和关闭等手段,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扩大,风险成因和表现复杂化,作为综合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盈利水平和管理能力指标的资本充足率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
2、资本监管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众所周知,银行业是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且对维护货币供给体系稳定运行和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对银行业实施了严格的监管。
规定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冲消经营过程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降低银行破产概率和由此对银行体系稳定运行带来的冲击,维护货币供给和支付体系的平稳运行,促使经济的持续增长。
在现代银行体系中,对各类银行提出统一的最低资本要求,能够降低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3、资本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国内外教训反复证明,银行业资产规模的盲目扩张是银行业危机的主要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缺乏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普遍存在着“速度情结”和“规模冲动”,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银行体系积聚了较高的风险。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能够促使商业银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在风险、资本、效益、管理之间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寻求规模、速度、质量的平衡,推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有序扩张,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不仅有利于控制单个银行,而且有利于控制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
(二)资本的功能资本对于银行体系稳健性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失吸收功能。
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商业银行通过承担风险获取风险收益,为防止意外交易失败可能导致的损失,银行应持有充足的资本,及时冲销损失而避免财务危机,保护银行在不盈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得以继续经营。
2、公司治理功能。
由于银行的有限责任性质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潜在的道德风险,银行所有者存在过度承担风险获取高额利润的反向激励。
资本要求的增加,提高了所有者为银行破产付出的代价,可以更大程度上实现银行所有者的激励相容,积极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约束过度投机行为,促使银行审慎经营,降低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3、维护市场信心的功能。
商业银行本质上是经营信用和风险,社会公众特别是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是银行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可以显著提高银行的信用等级,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银行的特许权价值。
(三)从不同角度理解银行资本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从不同角度可以把资本分为会计资本、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
1、会计资本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认识资本,目的是准确及时地反映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在数量上会计资本等于商业银行的资产减去负债,即所有者权益。
2、经济资本是银行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计算的用以吸收相应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未来利润和一些准备金等,其关心的是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服务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促使商业银行更准确的计量和管理风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其不仅考虑银行破产带来的私人成本,而且也包括了社会成本,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监管资本可以分为三级:一级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组成;二级资本包括呆帐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工具;三级资本为短期次级债务工具。
(四)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历史并不久远,其始于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
1、杠杆比例。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主要国家监管当局一般都对商业银行实施杠杆比例管理,即资本与总资产或总负债的比例。
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商业银行的扩张,缺点是忽略了银行风险经营的本质特征,未将商业银行的风险与资本挂钩。
2、1988年资本协议。
198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计量的国际协议》(史称“1988年资本协议”)。
该协议要求,1992年底前十国集团的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例应达到8%。
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的不公平竞争。
1997年,1988年资本协议被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形式实施了1988年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衡量单个银行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国际标准。
3、1996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机构的国际化、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现代科技在金融中的广泛运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价和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996年,在总结市场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正式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随后十国集团国家以及主要的新兴市场国家都陆续地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4、《新资本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监管框架。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并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新资本协议》在维持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提出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新规定,构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提出商业银行应同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并规定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对客户和贷款的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计提资本,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
《新资本协议》反映了近年来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总结了发达国家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
《新资本协议》的广泛实施可以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银行监管水平,完善市场约束,并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同时进一步提升国际化大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1988年为基础,按照审慎的原则确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并借鉴《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构建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
本部分主要介绍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和最低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计算公式理解的难点主要集中在“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这一项目上。
按照《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商业银行直接计算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而不是采取风险加权计算资产信用风险的方法。
为了将信用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纳入统一计算框架,应将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转换为风险加权资产的表达形式,因此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乘以12.5(8%的倒数)。
(二)资本定义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组成。
核心资本由股本金和从税后留存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组成,附属资本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会计制度,可以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贷款损失普通准备、混合型资本工具和次级债务工具。
《办法》遵循1988年资本协议的要求,依据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具体内容。
1、核心资本。
从抵补损失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应能够不受限制地用于冲消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任何损失;二是随时可以动用。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1)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它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方出现):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银行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银行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1)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
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