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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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1.国际性(或涉外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涉外就构成涉外关系)

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平等的商事主体间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因此,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涵义: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相互间商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但一般来说,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非缔约国并未约束力。条约又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商事性的双边条约主要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相互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等方式。不过,在国际贸易中,多变贸易条约(国际商事性公约)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例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涵义: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反复使用,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贸易商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一次构成一项国际商事惯例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时为相关国际惯例当事人所广泛知晓和接受;二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执行;三是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即认可其效力和责任。例子: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渊源

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例子: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

3、法系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4. 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2)英美法系成文法趋向(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

2、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2)促进

了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改进和发展

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就是通过借鉴甚至吸收两大法系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范才得以形成的,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在合同法和买卖法的许多问题上都采纳了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法的影响至深.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甚至大多可以归纳在两大法系之列,因此,作为国际商法重要渊源之一的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事实上也是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确立的;在用有关国家的国内商法处理国际商事问题时,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就在实际上发生着作用.可见,对两大法系及其法律原则的了解和掌握,是学好国际商法所必需的.

5.大陆法系

1、涵义: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制系统。

2、分布:欧陆大部分国家、德、法、日、澳门、台湾

3、特点:(1)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2)通行演绎的法律推理方式(3)重视法律的系统化。

英美法系

1、涵义: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2、分布: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原英属殖民地国家

3、特点:(1)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2)通行归纳的法律推理方式6.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类型:独资、合伙、公司

独资企业:1、涵义:一个投资主体单独出资设立、自己经营管理、自担风险、独享收益,以出资者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或商事组织。2、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同3、为数众多但经济比重低

7.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不起字号名称,也可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流动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重合,都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不同的,投资人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8.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在风险的划分上:CIF,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CIF术语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9. 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和加工合同

公约第3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10.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根据《通则》第2.2的规定,要约是指“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到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一般来讲,一项要要约有效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要约必须载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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