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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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内部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着主体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以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以单行法为法律体系的主干3、法律分类不同大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
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只能援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不仅运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以法官为重心,庭审中采用提问制。
普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6、思维方式不同大陆:“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
英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原则。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都属于私法范畴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性规定都适用于商事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的财产关系。
3.营利性是商法最主要特征,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以营利动机为必然要素4.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商事关系应首先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
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商业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原因:大陆法系下: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英美法系下:1、实际授权—分为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3、必要的授权:紧急处分的代理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有哪些?1. 被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大陆法系:直接代理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被代理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
但是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不包括在内。
3、国际商法是私法。
4、国际商法是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usage),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英格兰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特点(1)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法典的编纂。
(1)在法律渊源上以判例法为主。
(2)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最基本的划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
(3)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的渊源。
(3)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义。
(4)法院组织层级基本相同,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
(4)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尤其是英国)。
要约: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名称、数量、价格)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3.要约必须送达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撤销:1.邀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终止: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失效2.因期间已过而失效3.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4.因法律原因失效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条件:1.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代理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性质:非法律方法统一法律功能:1.作为示范法2.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管辖时(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时3.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工具Incoterms 2000通则的内容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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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有限合伙P58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
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
(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
(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商业判断原则P124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
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中包括了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等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主要区别:(英美法v 大陆法)哲学基础:经验主义(empiricism)v 理性主义(rationalism);法律分类:历史的分类 v 逻辑的分类;法律渊源:判例优先 v法典优先;法律推理:归纳式推理 v. 演绎式推理;法律程序:对抗式程序 v. 纠问式程序;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崇高的立法者 v. 严格适用法律;法律规则:具体、细腻事实性规则 v. 抽象性、概念性规则;宪法审查:普通法院 v. 特别法院无权代理 P29定义: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包括:①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②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③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④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大陆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英美法上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即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拥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即违反该默示担保义务。
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或越权的代理人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美国法在什么时候判决实际履行 P308①交易的标的物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特性(如土地、罕见的工艺品);②实际履行是可行的(考虑在执行上的可能性和难度);③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不适用实际履行(如雇用合同);④实际履行的判决符合公平、公正和诚信等道德规范。
迟到的承诺 P214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P341《英国货物买卖法》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①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②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应当包含一项默示条款,即卖方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③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且买方已经明示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其要求的货物须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则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合理地适用于这种特定的用途;④凡是凭样本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本相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①货物应适用于同类货物通常用途;②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③符合卖方提供的样品;④符合同类货物通用包装,或足以保全、保护货物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①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②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加工或提供服务为主的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义务、免责事由等,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货物的所有权、产品责任等。
适用公约的规则1.自动适用: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自动适用;2.排除适用:当事人可排除公约;3.扩大适用:即使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如根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最密切联系地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公约也将适用部分违约时买方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 P366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救济方法,包括:退货、减价、要求损害赔偿等。
但一般不能宣告撤销整个合同或拒收全部货物。
附,买方的救济方法:①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实际履行)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③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补修④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宽限期)⑤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⑥撤销合同⑦要求减价⑧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里受发价人发出接受但发价人没收到,风险由谁承担 P334对于以做出通知表示接受时,接受通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应由受发价人承担,而不是由发价人承担。
这是采纳了“到达主义”。
国际公约里货物没规定价格时,确定价格的方法 P354如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订立合同时(而非交货时)同类货物的通常价格;如按货物重量计价,如无约定的,按净重。
国际公约里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违约方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有理由预见到的后果。
什么是可预见的,取决于合同订立时及违约方的情况。
判断标准为一个正常智力的人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在事物通常进程中,以及特殊情形下,不履行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法上的不安履行抗辩权 P308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本人支付其损失,期限是多长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goodwill),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
《德国商法典》规定:①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在与代理人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的利益;②代理人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这种佣金如果不是由于终止代理合同,该代理人本来是应当得到的;③依照各种有关情况,对代理人付给补偿乃是公平合理的。
期限: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的3个月内提出。
P32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是否要承担合伙债务 P57对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
至于他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
①若同企业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②若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前未同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可不负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共同点①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②不要求公开财务报表③所有者直接参与管理事务(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融为一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③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起诉和应诉权;④公司实行法定的管理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⑤公司可以永久存续判断和简答:中国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是正式的法律的渊源学理:法学者的论著对立法和司法有重要影响。
意定代理 P27 (与法定代理对举)定义: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又称:委托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合伙人的责任(义务)①缴纳出资的义务②忠实的义务③谨慎和注意的义务④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投邮主义或到达主义)到达主义(收邮主义)单方错误的合同效力错误指对事实发生误解,并基于该错误而订立了合同。
单方错误指合同双方并没有共同的错误假定,只有一方作了这样的假定。
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错误方自担风险后果。
例外情况,如相对方将错就错或相对方诱使或欺骗使一方发生错误,则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
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公约未涉及货物所有权问题,只原则性规定了权利担保义务。
所有权争议需适用有关的国内法解决。
中国《合同法》规定: 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买卖,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视为交付和转移。
中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上称什么有限责任公司首创于德国;英国法:Private companyPlc (Public limited company)美国法:Close corporatio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新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双轨制或单轨制;大陆法、英美法)双轨制:双重董事会制度(大陆法)单轨制:单个董事会制度英美法:独立董事(背景是这些国家实行单一的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