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1.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2.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3.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4. 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5. 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6. 合同: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7.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
8.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9.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0.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 先决条件: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先决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
12.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3.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国家政策改制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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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内部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着主体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以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以单行法为法律体系的主干3、法律分类不同大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
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只能援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不仅运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以法官为重心,庭审中采用提问制。
普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6、思维方式不同大陆:“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
英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原则。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都属于私法范畴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性规定都适用于商事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的财产关系。
3.营利性是商法最主要特征,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以营利动机为必然要素4.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商事关系应首先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
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商业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原因:大陆法系下: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英美法系下:1、实际授权—分为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3、必要的授权:紧急处分的代理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有哪些?1. 被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大陆法系:直接代理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被代理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
但是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不包括在内。
3、国际商法是私法。
4、国际商法是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usage),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英格兰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特点(1)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法典的编纂。
(1)在法律渊源上以判例法为主。
(2)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最基本的划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
(3)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的渊源。
(3)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义。
(4)法院组织层级基本相同,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
(4)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尤其是英国)。
要约: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名称、数量、价格)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3.要约必须送达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撤销:1.邀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终止: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失效2.因期间已过而失效3.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4.因法律原因失效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条件:1.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代理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性质:非法律方法统一法律功能:1.作为示范法2.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管辖时(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时3.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工具Incoterms 2000通则的内容与特征。
国际商法重点
1国际商法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2大陆法系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习惯。
特点:(1)法律渊源上的特点;(2)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司法两个部门;(3)法律规范抽象、概括、逻辑严谨、系统性强。
英美法系渊源:判例法;成文法;法律权威著作。
*特点:(1)判例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是两种基本形式;(3)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
*3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大陆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
英美法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即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成为合同。
4合同法的立法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沿用判例法,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
中国:中国非常重视合同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大陆法的体例,采用了成文法典的渊源。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要约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3)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6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构成条件:(1)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需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
承诺撤回是承诺人组织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7对价主要是强调当事人之间相互给付的关系。
有效对价的条件:(1)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
(2)合法性。
(3)对价需发生在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
(4)价值性。
(5)对价必须来自受许诺人。
(6)既存义务及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8表示瑕疵: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或所订合同显失公平,合同虽已成立,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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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欺诈:有意作出的、表意人不相信是真实的或对它的真实性抱着一种无论真假都无所谓的态度的表示。
经济胁迫:以让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使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定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合同受挫:在其履行取决于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着一项默示条件,即应该人或物的不复存在而导致的履行的不可能应使该合同的履行得到免除。
不可抗力:非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抵御性的事件。
卖方的权利担保: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
卖方的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承载或包装。
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的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
法定代理:非有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意定代理:由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揭开公司面纱:在英美国家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
实关系。
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即为揭开公司面纱。
简答题:
⒈国际惯例与习惯有何区别?其效力如何?
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
国际惯例虽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
⒉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大陆法有什么特点?
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法国分支:拉丁语系各国,即法国、比利时、西班牙、
葡萄牙、意大利等国;德国分支:即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国;亚洲:日本、泰国等;北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非洲:刚果、卢旺达、布隆迪等国。
特点;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③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⒊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定义: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构成要件:①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②必须具有足够的确定性③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⒋承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①须由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②须是对要约的回复③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④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
⒌依英美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被撤销的基本原则是让对方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是,未成年人可以从相对方索要其交付的财产或相当于该财产价值的价金;如果未成年人从相对方获得的财产的价值发生了减损,他不必对这一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只须将该财产按现有的状态返还对方;如果他享用了由对方提供的服务,他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⒍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却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在英美法上,错误和误解是不同的概念。
误解是合同双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
错误与误解都是认识上发生的偏差,但认识的对象不同:错误所涉及的认识对象是特定的事实,误解所涉及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认识。
错误的后果: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在满足了该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由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撤销。
误解的后果:①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认定其中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并以之为合同条件②因重大误解而宣布合同未成立,理由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意
⒎什么是合同的解释?有哪两种形式?具体说明。
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主观意思主义:以探求当事人的意思为目标的合同解释
客观意思主义:对诺言、协议或其条件的含义进行确定的过程。
⒏关于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关系,两大法系法律制度存在哪些差异?
英美法系:损害赔偿是首要的救济方法,而实际履行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存在。
只有当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不足以救济受损方时,法院才会判定进行实际履行,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大陆法系:实际履行是一项首要的救济方式,也是原告享有的一项实体权利。
只要被告的行为符合实际了履行的要求,受损方就有权利要求实际履行或法院有义务判定实际履行。
如果实际履行不能,或涉及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强制其实际履行,可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⒐简答英美法上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
①使受损害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处的地位②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的后果③受损害方有义务减轻损失④对损失的计算应具有合理的确定性。
⒑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有哪些?
①在规定的地点交货②在规定的日期交货③交付单据④品质担保和包装义务⑤卖方的权利担保
⒒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的义务有哪些?
①支付货款②收取货物③检验货物并发出通知
⒓根据《公约》的规定,当卖方违反交货义务时,买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①宣告合同无效②要求在宽限期内履约③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④支付赔偿金⑤减轻损失的义务⑥实际履行
①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②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③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减低价格④如果卖方只交付了一部分货物,买方只有在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了根本违约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⒔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影响?
①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销售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至买方。
如果卖方在将在途货物出售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经因风险而受损,而他未将此种情况披露给买方,则该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②在卖方已经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风险的转移并不会使买方丧失相应的获得救济的权利。
⒕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①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②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③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信息和资料④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⑤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再次委托给他人
⒖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①支付佣金②偿还代理人因履行其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③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
⒗合伙企业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①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②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④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权益共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⒘与合伙企业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③公司独立
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④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⑤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18.我国合同法,对隐名代理是如何规定的?
19.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法律特征有哪些?
20.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形式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