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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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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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一章1.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与。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2.两大法系的区别a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b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c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d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被告与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g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第二章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政策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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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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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
但是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不包括在内。
3、国际商法是私法。
4、国际商法是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usage),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英格兰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特点(1)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法典的编纂。
(1)在法律渊源上以判例法为主。
(2)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最基本的划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
(3)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的渊源。
(3)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义。
(4)法院组织层级基本相同,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
(4)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尤其是英国)。
要约: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名称、数量、价格)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3.要约必须送达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撤销:1.邀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终止: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失效2.因期间已过而失效3.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4.因法律原因失效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条件:1.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代理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性质:非法律方法统一法律功能:1.作为示范法2.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管辖时(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时3.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工具Incoterms 2000通则的内容与特征。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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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第三章票据法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出票人委托第三人支付票款✓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转让不以通知票据债务人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汇票的出票✓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它以设定票据权利为目的,同时也是背书、承兑、付款等附属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出票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环节: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汇票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汇票的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背书方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限制转让背书;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的一项重要原则⏹汇票的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汇票的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承兑依是否有限制,分为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汇票的付款✓付款与付款提示:汇票的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依照汇票文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是付款的前提✓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如付清全部汇票金额,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了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第四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组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的概念、类型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指示缺陷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英国、法国、德国✓中国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被告产品责任的抗辩✓美国:担保的排除和限制;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欧共体各国: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符合政府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时效✓中国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概念、类型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普通合伙、隐名合伙✓英美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入伙退伙✓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六章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制度比较)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
股票的类型✓普通股和优先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不包括以下的商品买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这些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购买这些货物是作任何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卖方义务、买方义务⏹卖方义务✓交付货物的义务交货方式: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有权约定交货地点,如合同未规定交货地点,则须按有关国家法律或《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时间,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如果没有规定,大陆法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立即交货,英美法认为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大陆法: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具有卖方所保证的品质英美法:英国法认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上应符合规定的默示要件;美国法将品质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买方义务✓支付价款:付款方式,价格,重量的计算,付款的地点,付款的时间✓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接收货物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同上)两大法系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践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