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重点内容

国际商法的概念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商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
衡平法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论意思自治原则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商法是规范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诸多领域。
本文将从合同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介绍一些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点。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主要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运合同和国际技术合作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守信原则和平等原则。
此外,合同的成立要素有三个: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方式也是关键。
通常,合同的方式可分为实物交付和货币支付两种。
此外,国际商法对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等均有相应规定。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货物销售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国际商法的相关条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地点等。
同时,合同的风险转移也是关键问题,国际商法规定了多种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如CIF(费率、保险、运费)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而言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规定好相关权益的转让与许可。
四、争端解决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是确保各方利益的保障机制。
在跨国贸易中,争端解决可分为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
诉讼解决通常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法院等方式进行。
而非诉讼解决主要包括友好协商、调解和中立审裁等方式。
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问题。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庭判决,执行难度较大。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管辖和仲裁地点来解决争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国际商法知识点众多,仅仅在这篇文章中有限地介绍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要点。
2023年国际商法知识点提要

●南非(大陆、英美法律烙印)美国旳路易斯安娜(大陆法系)加拿大魁北克(大陆法系)●国际商法旳主体(国家、国家间组织不是)各国商人和多种商事组织●国际法律渊源?国际商务公约国际商事通例各国商事立法●法律解释包括哪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当事人对已经生效旳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旳,怎么救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英美一般法中旳有效对价①对价必须是合法旳②对价须是等待履行旳对价或是已经履行旳对价●“遵照先例约束力原则”旳基本含义是:下级法院在判决时要与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案件所作旳判决保持一致;本法院过去旳案例对本法院自身也具有拘束力。
●大陆法系旳特点是什么?1、强调成文法2、大陆法系把所有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3、各国都进行大规模旳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旳效力渊源,重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5、全面旳继承了罗马法旳重要内容●英美法系旳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一般法为基础2、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3、以判例法为重要体现形式,遵照先例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起了突出作用4、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重视程序旳“诉讼主义中心”●我国法院判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所作旳判决,对下级法院均无法律拘束力●香港尤其行政区立现行旳法律:不包括在大陆地区实行旳法律,香港基本法除外●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指:上议院旳判决构成有拘束力旳先例;上诉法院旳判决构成有约束力旳先例。
并非所有法院旳判例都具有拘束力。
二、协议法要纯熟辨别“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尤其是辨别要约与要约邀请,辨别旳原则(三要素原则)标旳物价格数量要约邀请旳体现形式(招股阐明书、投标书、广告纸、订单)要约、承诺生效旳标志是抵达主义。
要约旳撤回?要约在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旳意思表达。
哪些要约是不可撤销旳?规定承诺期限旳要约,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旳,并且已经为履行协议做了准备工作。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个方面。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国际公法是指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
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国际货运关系等。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
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
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制度。
国际惯例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运惯例等。
3.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国际商法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仲裁的优点是快速、灵活、保密。
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裁决结果不一定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2.诉讼诉讼是指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诉讼是国际商法中较少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程序较为繁琐。
3.调解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和法律的学科。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国际商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支付方式、跨境投资法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的法律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支付以及争端解决等。
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2.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货物的购买、运输、保险、验货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交货、支付等。
3. 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国际运输涉及到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货物丢失、损坏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单据的要求等。
4. 国际支付国际支付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支付活动。
国际支付涉及到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凭证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跨境汇款等。
5.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商品的质量、运输方式和运费、保险等。
1. 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表述的要素、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支付条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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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全面继受罗马法②实行法典化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具有明显的私法和公法之分。
(3)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私法划分相联系,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
5、试述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是,只能选择仲裁和审理两者中的一种而不能同时选择,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
(2)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概念术语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3、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思考题1、合伙企业的特征答:(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2、举例说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主要区别答:(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答:(1)合伙企业的损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概念术语1、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①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的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典型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②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以交付标的物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是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②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②无名合同义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①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②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在形式上是否有特别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①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公约吸纳了不同法律体系买卖法和合同法中的合理成分,较好地平衡了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得到各国贸易界、法律界的普遍认同。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0年着手起草,1994年5月通过。
《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10、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其相对方为受要约人。
在对外贸易上,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
要约可用书面形式,也可通过口头、行为表示。
1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示。
在性质上,要约邀请一般是订约的准备工作。
12、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贸易中又称收价或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也可称承诺人。
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1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法律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14、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15、默示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16、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责任)。
1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用法律的标准评价已成立的合同,以便确认合同是否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果。
18、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的合同。
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
19、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20、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因此法律赋予因该瑕疵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21、错误(合同法上):《合同通则》定义为:“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
”22、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与合同有关的事实情况,致使他方发生错误或作出误判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