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1.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2.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3.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4. 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5. 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6. 合同: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7.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
8.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9.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0.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 先决条件: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先决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
12.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3.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国家政策改制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围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PICC:第2.2条 (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doc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内部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着主体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以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以单行法为法律体系的主干3、法律分类不同大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
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只能援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不仅运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以法官为重心,庭审中采用提问制。
普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6、思维方式不同大陆:“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
英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原则。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都属于私法范畴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性规定都适用于商事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的财产关系。
3.营利性是商法最主要特征,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以营利动机为必然要素4.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商事关系应首先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
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商业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原因:大陆法系下: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英美法系下:1、实际授权—分为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3、必要的授权:紧急处分的代理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有哪些?1. 被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大陆法系:直接代理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被代理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分为三类,一是货物贸易,二是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三是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法内容: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其表现形式。
其渊源主要有三个: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2、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特征、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的国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希腊等。
主要特征: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大陆法的渊源:成文法(法律)、判例、习惯、学术理论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英美之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中国的香港主要特征:无公法私法之分,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重视程序法。
英美法的渊源:判例法3、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普通法衡平法救济方法不同金钱赔偿实际履行返还财产禁令诉讼程序不同有陪审团不设陪审团口头审理书面诉讼法院组织系统王座法庭枢密大臣法庭法律术语不同Action,rights,Suit,interests,Judgement,damage Decree,compensation 4、要约的概念及必备条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意愿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必备条件: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要约只有传达到受约人处方为有效。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P27要约邀请:他的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所以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
不确定且不希望他方的承诺都使合同成立。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关法律规定/哪两种条件下不可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英美法系:只要在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两种情况: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求作出了某些行为时。
7、要约的消失(终止)要约因过期而消失。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8、承诺的概念及必备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条件:承诺必须由特定的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9、逾期承诺的效力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只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灵活处理方法:逾期的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该项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将相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10、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的承诺效力受要约人虽然更改了要约的内容,但并非实质性内容时,只要要约中没有表明承诺不得不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更改的意思,或者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非实质性更改要约内容的行为未及时提出反对,其承诺则是有效的。
11、承诺的生效时间投邮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张,即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承诺即告生效。
除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方才生效之外。
到达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即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
12、对价的定义及必备条件对价: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条件: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13、错误、欺诈、胁迫、不正大影响的效力如果由于错误、欺诈、胁迫及暴力等原因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受侵害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该合同或要求更改合同的有关内容。
14、违约的定义是指合同依法或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5、违约的规则原则大陆法:过失原则。
如果仅仅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而必须同时证明或推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有某种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或故意,才能使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英美法:严格责任原则。
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任何过错,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16、违约的形式划分英国法: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辅助条款。
美国法:重大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的违约。
轻微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另一方已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的违约。
还有两种。
提前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履行不可能: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就不能履行;另一种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了使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情,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
德国法:给付不能:指债务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给付延迟:合同已届履行期,且合同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中国法: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
履行延迟。
不能履行。
预期违约。
《销售公约合同》,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
17、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采取以实际履行作为不履行的主要救济办法。
英美法系各国普通法中没有实际履行这一救济方法,但有平衡法,也是一种例外的补救方法,并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损害赔偿:(恢复原状、金钱赔偿)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当债务人有过错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英美法:只要当事人没有全部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
并不需催告,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约或者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英国法: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条件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解除合同。
美国法:只有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时,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18、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履行原来的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者变更责任。
19、大陆法的情势变迁原则指在法律关系成立后,作为该项法律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
20、诉讼时效的期限问题就普通消灭时效而言,有些国家规定为30年,例如德国和法国,有些国家规定为十年,例如瑞士。
英美法将时效细分为简式合同时效和签字蜡封式合同时效两种。
前者为6年,后者为12年。
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中规定时效期限为4年。
中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时效为4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为声明,以及延付或拒付租金等,诉讼时效为1年。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1、《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客体范围:以下情况不适用于公约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拍卖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货币的买卖船舶、飞行器、气垫船的买卖电力买卖由买方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21、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P10923、违约的救济方法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或对不符合合同之货物进行修理;给予卖方履行约宽限期;撤销合同;要求卖方减低货价;要求损害赔偿;中止合同补进时的赔偿=替代货物的价格—合同价+其他费用未补进时的赔偿=买方解除合同时的时价—合同价+其他费用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规定宽限期让买方履行义务;撤销合同;卖方自行确定货物规格的权利;要求支付利息24、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公约的基本原则根据《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负责的损害赔偿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是违约一方对预期利润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科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订约时不可能预料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25、风险转移风险:指的是货物所发生的意外损失,例如盗窃、火灾、损害、毁灭及不属正常损耗的变质等。
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有遗失或损坏,买方不能解除支付价款的义务,除非那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货物涉及运输及其风险转移的时间:⒈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卖方按照销售合同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⒉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须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没交货物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⒊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在未划归于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于买方。
⒋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时间:1、原则上讲,路货交易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路货交易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却又隐瞒事实,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卖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