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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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指导原则

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指导原则

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指导原则1.保持技术的连续性:在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中,要确保技术的连续性,避免技术断层和丢失。

要建立良好的技术文档和知识管理制度,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确保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

2.明确责任和沟通机制:在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中,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角色,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各方要及时沟通交流,解决技术转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

3.保障质量和安全:在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中,要以质量和安全为首要原则。

要保证新药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技术转移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要进行全面的质量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技术转移的质量和安全。

4.保护知识产权:在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中,要保护知识产权。

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防止知识产权被侵权和丢失。

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协议和合同条款,确保技术转移过程中不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

5.建立培训和转移机制:在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中,要建立培训和转移机制,确保技术的顺利转移。

要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培养和提升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

要制定详细的技术转移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技术的及时转移和推广。

6.加强合作与合作伙伴关系:在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中,要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技术转移和新药的研发生产工作。

7.注重标准化和规范化:在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中,要注重标准化和规范化。

要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确保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操作一致性和可复制性。

总之,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指导原则是确保新药研发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只有遵循这些指导原则,才能确保新药研发生产技术转移过程的顺利进行,保证新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新药的推广和应用,满足人民群众对新药的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学科研院所新药研发中的运用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学科研院所新药研发中的运用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学科研院所新药研发中的运用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突出。

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与我国经济、科技、社会紧密相联的经济制度和管理制度。

医学科研院所作为药品的研究开发者,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主体,应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保护措施,从药品科研成果产生的源头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从科研管理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

标签: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保护;新药研发;科研管理当今社会,国家的繁荣与富强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而经济发展则依赖于科技进步。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科学技术水平高速发展,为了促使其健康有序地运行,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刻不容缓。

新药研发需要多学科协作,投资大、风险高、难度强、周期长、市场广,该领域的发明对专利保护的依赖性最强,这就决定了在药品行业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新药研发的投资和新药的产生。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与国际接轨。

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非常重要。

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可以提升我国科技创新的层次,增强我国科技实力、经济竞争力[1]。

1 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只有及时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成果及其合法权利,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保护知识产权,还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新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分析专利布局与技术保密

新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分析专利布局与技术保密

新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分析专利布局与技术保密新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分析:专利布局与技术保密在医药领域,新药研发一直是一个耗时、费力、高成本的过程。

为了保障研发者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利布局和技术保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新药研发的知识产权。

一、专利布局专利布局是指在新药研发过程中,合理规划专利申请的范围和时间,以达到最大程度地保护创新成果的目的。

合理的专利布局对于新药研发者来说至关重要。

1. 专利申请的合理时机在新药研发的早期阶段,研发者需要进行前期的研究和试验,确定新药的潜在价值和可行性。

这个时候,可以考虑申请一些核心技术的专利,以确保后续研发过程中的竞争优势。

当新药的概念和技术方案基本成型时,可以进一步申请相关的专利,将新药的核心技术和创新点固定下来。

2. 专利申请的合理范围新药研发过程中,研发者通常会取得一系列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这些成果包括药物的结构、制备方法、治疗应用等方面。

在进行专利申请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利的范围,确保核心技术得到保护的同时,避免过于宽泛,以免后续的专利申请遇到阻力和侵权的风险。

3. 专利申请的国际布局随着全球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新药研发者开始考虑国际市场。

在专利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国际专利的申请,对于新药的核心技术,在关键市场进行专利保护,避免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

同时,要注意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确保专利申请的成功。

二、技术保密除了专利布局外,技术保密也是新药研发中常用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技术保密主要通过加强信息管理和控制措施,保护新药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的机密性。

1. 加强研发团队的保密教育新药研发过程中,研发团队是核心,对于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尤为关键。

研发者应加强对团队成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对新药研发的重要性和敏感性的认识,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

2. 控制知识产权的内部流转新药研发过程中,研发团队会产生大量的技术信息和数据,包括药物的结构、化学成分、制备方法等。

云南中药新药研发中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云南中药新药研发中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保 护为点缀 , 政保护 为补充 ” 以行 的思 路 。结合 企业实
际,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提高企业领
导、 管理人员 、 技术人 员掌握 和运用 知识产 权 的能力 和 水平, 培养一批具 有技 术专长 和管理 经 验 , 熟悉 知识产
利 申请类型来看 , 保护 中药配方的复方制剂 占 5 0/ 9 6
因而, 我省中药专利情况大致可概括 为; 复方及保健 品专利多; 大处方多, 护范围小 ; 保 高科技含量少 , 发 明高度低; 剂型、 工艺陈旧; 罕有 国际专利 , 非职务 申 请占绝大多数 , 企业 申请专利少。
物资源 65 种 , 59 占全国总数 的 5 %。拥有 2 个少数 l 5
也是 以中药 为主流 பைடு நூலகம்
2 中药新 药研 发 中专利保 护 中存在 的 不足 2 1 对 自主 知 识 产权 的认 识不 够 . 据 统计 , 省级 在
高新技术企业 中有 5 的企业未设立专 、 2 兼职 知识 产权工作机构 ,8 的企业未配备 专、 4 兼职知识 产权 工作人员 , 7 的企业未制 定知识产权管理 规章制 7 度。 许多科技人员对专利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 区, 忽 视了知识产权对 中药保护的研究 。例如世界抗疟药
明专利 申请 占到申请总数的 8 .2 , 8 2 而在中药的生 产加工及产业化环节上的专利申请很少, 在中药种植
20 0 3年 , 云南省 委 、 省政 府 做 出加 快 发 展 云药 产
方面就更少 ( 见图 2 。可见, ) 云南省 的中药专利 申请 还多数停留在产业链的前端, 中端或尾端 的专利 申请
中图分 类号 : 2 8 R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7 2 4 ( 0 7 1 一O 0 —0 10 - 3 920 )0 06 3

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医药行业是一门涉及到人民健康的行业,在传统医药发展的同时,新药研发和生产也是医药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向。

然而,在药品研发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不容忽视。

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话题。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了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方面。

当前,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仿制药的泛滥。

尤其是在中国,仿制药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对医药研发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对消费者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其次,在药品仿制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仿制药企业利用其低成本优势,通过各种途径制造“假冒伪劣”药品,对于已经规模化的品牌药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也严重影响了医疗系统的信誉。

还有一种情况是仿制药与原研药“销售中看不见”的价格差,这种情况更难以纠正。

而唯一的解决方法往往是通过双方竞争,让原研药企业逐渐降低自己的成本,将药价降到仿制药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最终取得市场地位。

当然,还有一些不光彩的企业通过挑战专利有效性,寻求缩短专利期限、终止专利权等方式,但这些行为应该是参与者的问题,和整个行业并没有直接关系。

二、对于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一些对策在采取措施前,我们需要知道对于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需要保护什么。

对于医药知识产权,我们主要需要保护研发技术、药物原理、药品工艺等,同时还需要保护药品品牌。

那么如何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呢?下面介绍几个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专利保护对于医药研发企业,专利保护是最基本的且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因为一项专利权可以有效防止仿制药水平的竞争,保证企业独家销售一段时间。

另外,专利的有效期还需要在不断地适应时代变化上,切实加强手段和措施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保证企业创新动力,就不能只靠专利策略来解决。

2.培育独特性药品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那些具有独特性的药品往往会拥有更高的研发成本,而其利润与竞争挑战的信息技术和金融等相关部门十分密切,同时延长专利期限,增加成本缓冲等也会成为一个好的选择,这些策略都会对保护医药知识产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药新药研究的基本内容

中药新药研究的基本内容

中药新药研究的基本内容中药新药研究的基本内容近年来,中药新药研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中药作为中国传统的医学宝库,拥有数千年的临床应用历史,对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贡献。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药物的研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将中药与现代科学相结合,中药新药研究应运而生。

中药新药研究的基本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药研究背景和历史:文章将对中药研究的背景和历史进行梳理和总结。

中药历经数千年的临床应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但传统的经验性医学并不能满足现代药物研究的要求。

这就需要将中药研究与现代科学方法相结合,创造性地进行中药新药的开发研究。

二、中药新药研究的方法与技术:中药新药研究需要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方法。

文章将介绍常用的研究方法,如药理学、药物化学、药物动力学等。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研究人员评估中药的活性成分、药效和安全性,为新药的研发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三、中药新药研究的策略与流程:中药新药研究的策略与流程是保证研究质量的重要环节。

文章将介绍中药新药研究的一般流程,包括从中药材的筛选和提取、中药新药的活性评价和药效学研究、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等。

四、中药新药研究的挑战与前景:中药新药研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包括中药复杂成分和机制的研究、临床试验的设计和执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文章将分析这些挑战,并展望中药新药研究的未来前景。

中药新药研究既需要传统草药的深入研究,也需要与现代先进技术相结合,不断推动中药药品的创新和发展。

作为我的写手,你对中药新药研究的观点和理解具有重要价值。

你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对中药新药研究的看法,并提出你认为值得探讨的问题和议题。

在总结中,你可以总结中药新药研究的关键任务和未来发展方向,概括整篇文章的重点,并给我留下深入思考和学习的启示。

按照知乎文章格式的要求,你可以使用序号标注文章的内容,使内容更清晰易读,并确保文章字数在3000字左右,以确保文章的完整性和深度。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与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与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特的财产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医疗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医疗技术的创新、药物研发和医疗设备的生产等方面。

首先,医疗技术的创新是医疗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医疗技术的创新包括新药研发、新器械的研制以及新治疗方法的发展等。

这些创新的成果需要通过专利来保护,以确保创新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专利的授予不仅可以鼓励医疗技术的创新,还可以促进医疗领域的竞争,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其次,药物研发是医疗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药物的研发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而药物的专利保护可以确保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家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回收研发成本并获取利润。

同时,专利保护还可以鼓励创新,推动药物的研发和上市,为患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治疗选择。

另外,医疗设备的生产也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医疗设备的研制和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生产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他人抄袭和仿制。

同时,专利保护还可以鼓励医疗设备的创新,推动技术的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除了专利保护,商标和版权在医疗领域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商标可以用于标识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来源,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品牌形象。

而版权则可以保护医疗文献、医疗图像和医疗软件等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医疗领域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医疗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快,专利的有效期有限,导致创新者在专利保护期限结束后很快面临竞争和仿制的压力。

其次,医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国际协调,因为医疗技术和药物的研发和销售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医疗技术和药物的仿制和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药品专利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

药品专利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
• 该企业通过药品专利保护,实现了药
品的市场价值,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药品知识产权管理失败的案例分

01
案例背景
• 某药品企业研发出一种新药,但未申请
药品专利。
• 该企业发现他人擅自生产、销售该药品,
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02
案例分析
• 该企业未重视药品知识产权管理,未及
时申请药品专利。
• 该企业在药品专利权被侵犯时,未能采
• 加强药品知识产权的监控与
定应对策略。
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问
题。
药品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与应对
01
02
风险评估
应对策略
• 分析药品知识产权的外部环境风
• 制定药品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
险,如政策法规变化、市场竞争等。
如调整战略、加强保护等。
• 分析药品知识产权的内部风险,
• 建立药品知识产权风险应急机制,
• 重视药品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05
药品专利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未来趋势与挑战
药品专利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严格保护
技术创新
• 随着国际法规的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将更加严格。
• 药品专利保护将促进药品技术创新,推动药品产业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药品专利保护将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保障药品创新
展。
者的权益。
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
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药品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与方法
药品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与管理
战略规划
药品知识产权管理
• 制定药品知识产权战略,明
• 建立药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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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邹毅[内容提要]药品尤其是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

其中新药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理论问题,更是医药行业有关药品研发的实务问题。

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在其中起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新药研发不同阶段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形态,提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方法[关键词]新药权利形态知识产权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一个医药消费大国,同时又远远不是一个医药强国。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新药研发能力薄弱。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许多行业如通信、IT业甚至汽车行业籍着开放的契机,或通过引入资金,或通过引入技术,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缩小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但在医药行业,由于制药工业的极度分散、新药研发机构的经济实力有限,再加上医药行业较之其它行业更为严格的行政管制制度及措施,我国的新药研发能力并没有获得长足的进展。

在发达国家对药品的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压力下,我国的许多企业及科研机构只能利用国内政策的优势,通过对国外药品的仿制作为自己新药的研发途径。

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暂时满足医药市场的需求,缓解公民越来越强烈的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内医药行业的研发水平,更不可能籍此缩小与发达国家医药行业研发水平的差距。

在加入WTO以后,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一方面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趋于完善,致使我国医药行业通过仿制国外药品来提高自己的医药研发水平越来越不现实;另一方面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特别是充分利用传统医药中的中药资源研发新药已成为我国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所独有的优势。

简单的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能否抓住机遇,战胜挑战,并缩小与发达国家医药行业新药研发水平的差距,甚至在中药领域形成新药研发的垄断性优势,这是摆在国内医药行业的一道难题。

对于新药研发过程中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解开这道难题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简单回顾一下我国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制度及措施的演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中对于新药的保护,从单纯的竞争性行政保护转变为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行政保护,保护的体系、措施更趋合理、科学。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施行,到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施行。

这一修订是配合我国入世之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进行的。

从1993年1月1日起,我国《专利法》明确了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从而达到了WTO要求其成员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水平,这是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除此之外,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也构成了对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自1989年2月27日施行到被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所取代,同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12月1日施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5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国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起了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较为完善的体系。

而在对新药保护的具体做法上,从过去规定单纯的新药保护期到现行新药监测期中的保护,以及涉及药品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

例如,过去我国不允许新药研发单位利用委托加工生产药品,也不允许国外药品专利持有者委托国内企业加工生产专利药品。

现在,开放药品的委托加工,特别是开放国外专利药品在国内企业的委托加工以及国内新药的委托加工,不仅可以提高国内制药行业的整体水平,更最为重要的是,它会激励研发单位和医药企业研发新药的积极性,以及专业投资机构向国外购买药品专利技术的积极性,推动国内的药品研发。

上述种种,可以看出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将对新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对药品注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新药研发过程中相关技术成果的权利形态所谓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①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②对新药的分类及注册管理较之过去的《新药审批办法》有了重大的改变。

根据现行的管理办法,新药研发可以分为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新药申报和审批三个大的阶段。

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中,新药研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形态是不同的,其成果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

那么,这些成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内容,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这是首先需要分析和解决问题。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③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迄今为止包括普通法系在内的各国均制定成文法保护知识产权,采取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及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先有法律,后有知识产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一个很重要的趋势。

④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其中第5项专利权、第7项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所谓“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实际上主要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自然包括对Know-How的保护。

在我国,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实质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部分,是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的,多数国家立法亦是如此。

但这并不妨碍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积极权利”,如同专利权一样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形态,并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我国作为WTO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与上述TRIPS协议书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范围基本一致。

对照上述标准,从总体上看,在新药研发的整个过程中,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所进行的各项试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尽管其具体的权利形态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无论是专利权或是商业秘密,一样受到有关法律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此,管理办法在药品注册时对涉及的药品知识产权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对已获得中国专利的的药品,其他申请人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可以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或者进口。

除此以外,对于新药研发中,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以下简称“药品数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管理办法均做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以阻止其他任何人对这些药品数据的不正当商业利用。

实际上,根据TRIPS协议,在新药研发中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应当视为“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而受到保护,只是对此类药品数据保护期限之长短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给以新化学成分药品5-10年的数据保护期限。

药品数据与专利保护不同。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开发商必须向负责药品注册的政府部门呈交有关的未披露数据以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对药品数据予以保护的主要责任在政府部门而不是提供申请数据的药品开发商。

同时,不同的药品开发商或机构均可能通过相同或相似的实验方案与实验手段,先后或同时取得相同或相似的药品数据以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故政府对药品数据的保护重点在于阻止第三方非法获取和不当使用这两方面。

我国现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对于上述药品数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在(一)公共利益需要或(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的情形下,才得进行披露。

目前在国外发达国家,平均一个新药从研究开发到成功上市,药品开发商需花费10-12年和8亿美元。

因此,数据保护可有效禁止后来的药品注册申请者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前者的数据来进行药品的注册申请,从而保护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⑥具体地来看,在新药的不同研发阶段,相关技术成果的权利形态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权属也不尽相同。

在临床前研究阶段,新药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了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

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上述研究内容根据新药申报的类型而有所区别。

严格地说,每一项研究都将会形成一定的技术成果,无论是以试验资料、数据或样品、标准品的形式所体现。

新药临床前研究阶段的最终标志性成果是《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对新药进行临床研究的批准文件。

一般来说,新药没有获得临床批件,其之前所做了研究工作及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资料、数据等)即便处于保密状态,未公开披露,也因为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丧失了其作为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特征。

如果新药的临床前研究获得了临床批件,则作为获得临床批件申报材料之一的上述各项研究均可以做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即便因为申报需要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也无损其保密性。

单项研究成果与临床批件构成了部分与整体之关系。

单项研究成果的权利人即便不是临床批件的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单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来对抗临床批件的权利人对其成果的使用。

由于新药研究的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等特点,在当前新药研发的实践中,一个新药的研发通常采用接力棒式的联合研发。

很多的研发机构或医药企业通常在进行初步的研究之后,开始寻找新药研发的专业投资者共同研发以减少资金压力,或者在取得新药临床批件后,直接向第三方转让临床批件,由第三方实施临床研究并获取新药证书,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

这种新药临床前研究的模式直接导致了相关成果权利形态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情形是权利交叉,例如,在新药临床前研究过程中,基于不同研究的专业性要求不同,研发机构可能会其中的部分研究项目(如长毒试验)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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