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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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摘要]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代理人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利用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它往往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要约和承诺来达成.

一、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是想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快、更好的话就必须要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本文通过电子商务的四种模式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物流影响,还分析出中国目前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存在问题。

(1)采用快递服务的物流模式

实现电子商务的企业或商家从网站或虚拟网站上获得消费者的购物清单和家庭地址等信息,然后利用快递公司将商品寄出,消费者可以在领到通知后去取货或者是快递公司派专人来送货到消费者手上。

(2)网站自建配送的物流模式

企业或网站在各地的网民密集地区设置自己的配送点,在获得消费者的购物信息后,由配送点的人员将商品为消费者送货上门。

(3)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模式

目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形成的。他们的特点是价格比较优廉,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服务跟不上外国大公司的步伐。但是第三方物流又是电子商务主体的一部分甚至可以全部物流活动委托给外部的专业物流公司来完成。

(4)网站与传统商业结合的模式

传统商业特别是连锁经营商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丰富合理的商品种类,高附加值的服务,高效的配送体系等,这些正是电子商务主体所欠缺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连锁经营的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包括电子签名、效力认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

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在于使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这是电子商务与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法律对市场交易的调整和规范不仅覆盖了交易的内容,而且覆盖了交易的形式。这是因为,交易的形式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关系到对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合理预期的保障。电子商务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而新的交易形式势必与原有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电子合

同的“超文本性”就构成了对现有合同法规则的挑战。

3、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保护(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及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法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示范法》十分聪明地回避了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他将地点问题分解为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和收到地点两部分,至于合同成立地点应当按发出地点抑或收到地点为准,则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立法对于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同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数据电文的特殊性问题,《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制度,我认为总的方面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取向;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处理的实践上,可以借鉴欧盟的先进经验,采取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但同时也要兼顾网络商家的利益,

这样才能坚固他们进行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国实际,使电子商务消费合同双方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最优化利用。

二、电子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1、电子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1)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2)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为存贮物。

2、电子和它的缔约人

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宜适用合同准据法。理由如下: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发展来看,总的趋势是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当然也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都适用合同准据法。在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统一论”成为了一种趋势。而且在电子合同的情形下,交易当事方所属的国籍和住所大大地弱化了。

第二,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看,适用合同准据法也是合适的。网络空间是一个高度自由的空间,电子合同融会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和法律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既然允许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选择合同的准据法,那么在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方面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也是理所应当的。此外,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合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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