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申报指南

合集下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马政〔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马鞍山市黑臭水体河长制工作办法》《马鞍山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河道巡查第四章问题处置第五章督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第三章排水许可第四章排水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化马鞍山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联合执法制度保障、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水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合力。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马鞍山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联合执法,制定本工作方法。

第二条由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各抽调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建水环境联合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执法队人员相对固定,集中办公。

第三条执法队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水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组织、推进、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执法队主要负责水环境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情节严重违法案件的移交、跟踪、评估和考核:(一)执法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队收集和核实水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事实确凿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潭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为进一步深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基础治理成果,坚决打赢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湘建城函〔2015〕249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17〕41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为目标,突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利用5年时间,综合采取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全面推进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日常管理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管理长效的管控机制,坚决防止“返黑返臭”,进一步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项政办〔2018〕5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项政办〔2018〕5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项政办〔2018〕50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项城市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项城市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5号)、《河南省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豫建成〔2018〕15号)、《周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周口市环保局、周口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建城〔2018〕3号)等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黑臭水体整治,保护和改善城市水体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并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系统推进我市黑臭水体整治,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率,加强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积极推动城区黑臭水体整治、空间建造、人居环境改善、城市特色塑造的有机联动,实现我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2—目录第一章 总 则 (5)1.1 编制目的 (5)1.2 适用范围 (5)1.3 编制依据 (5)1.4 工作流程 (6)第二章 农村黑臭水体排查 (7)2.1 农村黑臭水体定义 (7)2.2 农村黑臭水体识别 (7)2.3 排查任务 (8)2.4 排查方式 (9)第三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编制 (10)3.1 编制思路 (10)3.2 环境现状调查 (11)3.3 污染源调查 (11)3.4 治理技术选择 (12)3.5 治理工程及投资概算 (12)3.6 治理效果预测 (13)第四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措施 (14)4.1 选择原则 (14)4.2 控源截污措施要点 (14)4.3 清淤疏浚措施要点 (17)4.4 生态修复措施要点 (17)—3—第五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 (19)5.1筛选原则 (19)5.2示范类型 (19)5.3申报程序 (19)5.4试点示范任务 (20)第六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 (21)6.1 评估程序 (21)6.2 监测要求 (21)6.3 评估内容 (21)第七章 组织实施 (23)7.1 职责分工 (23)7.2 政策保障 (23)—4—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农社发〔2018〕1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农牧发〔2017〕11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5—— 6 — (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1.4 工作流程省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排查,根据排查和公众评议结果,确定黑臭水体清单,组织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在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济政办字〔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为从根本上解决水体黑臭问题,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作战方案。

一、工作目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在2018年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确保长治久清;济阳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2019年年底前,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平阴县、商河县2019年年底前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70%。

2020年年底前,全市各区县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全面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编制黑臭水体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不得漏报、瞒报排查情况。

2019年3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工作。

(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一列出)2.深入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2019年9月二级建造师机电专业 海绵城市专题考试答案

2019年9月二级建造师机电专业 海绵城市专题考试答案

2019年二级建造师机电专业海绵城市专题考试答案1. 201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12月,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启动了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工作。

2015年4月,从130多个申请城市中选出试点城市(D )座。

A.13.0B.14.0C.15.0D.16.0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中的税金包括(A )。

A.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B.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学费附加、水利水电专项基金C.发票税、城建税、教学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D.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房产税3. 关于城市降雨径流水质特性,不正确的是(C )。

A.复杂性B.随机性C.确定性D.间歇性4. 当调蓄空间雨水的排空时间超过(A )时,应及时置换树皮覆盖层或表层种植土。

A.36hB.24hC.48hD.32h5. 植被缓冲带宽度由多种因素决定:所能投入的资金、缓冲带所处的坡度、土壤类型、渗透性能等、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缓冲带所要实现的功能等因素,海绵工程措施中,植被缓冲带宽度不宜小于(C )。

A.1.5mB.1mC.2 mD.3m6. 道路广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A )。

A.10-20cmB.15-25cmC.5-15cmD.20-25cm7. 雨水储水量等于(D )。

A.汇集的雨水量B.初期径流量C.汇集的雨水量+初期径流量D.汇集的雨水量-初期径流量8. 防洪调蓄的塑料雨水模块,其外围铺设透水性土工布,土工布外侧应有不少于(C)碎石。

A.25cmB.40cmC.30cmD.45cm9.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 )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

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A.Ⅱ类B.Ⅲ类C.Ⅳ类D.Ⅴ类10.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以径流总量为控制目标进行设计时,设计调蓄容积一般采用容积法进行计算。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前言城市黑臭水体不仅给群众带来了极差的感官体验,也是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 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的控制性目标。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已经成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城市水体黑臭成因复杂、影响因素多,整治任务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包括:总则、城市黑臭水体定义、识别与分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组织实施与政策保障。

本指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编制。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和苏州科技学院。

本指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编制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

主要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的排查与识别、整治方案的制定及与实施、整治效果评估与考核、长效机制建立与政策保障等工作。

1.3 工作目标2015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2017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丹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4日丹东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自省政府2015年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来,我市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按照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针对不同地域的自然环境特点、水体特征、人文社会环境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兼顾近远期目标,提出适合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指导性原则。

明确目标,系统治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2019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申报指南
一、申报
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申报,参考本指南和《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编制实施方案后,报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地级及以上城市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二、评审内容
(一)基础性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明确部门分工。

2.已按照河(湖)长制要求落实黑臭水体的河(湖)长,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3.编制完成每条黑臭水体的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制久清”的措施。

4.城市水环境问题突出,黑臭水体治理压力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等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以及与黑臭水体汇水流域内的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建设、污水系统提质增效等黑臭水体治理的总投资不少于12亿元,未消除黑臭的水体长度不少于10公里(小于10公里的,应附必要性等方面的说明)。

5.承诺于相应日期前完成治理任务。

6.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的点位明确,位置清晰。

(二)竞争性评审。

1.政府重视程度。

(1)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任务部署文件、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内容等。

(2)黑臭水体的河(湖)长均由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有组织、调度的日常工作记录。

2.方案科学性。

(1)治理方案采用系统治理思维编制,体现海绵城市理念,须明确控源截污工程(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为基础,包括污水收集处理,入河排污口治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农业农村污染控制等)、内源治理工程(水体及岸线垃圾处理、底泥清淤疏浚及安全处置)、生态修复(生态岸线建设、海绵化改造)、活水保质工程(保障水体生态基流、再生水和雨水用于生态补水)。

将河道内原位修复、投撒药剂等方式作为主要治理措施的,特别是采取调水冲污方式的,视为方案不合格。

(2)方案对问题和原因的分析定量化,对污染物产生量、工程措施削减量、与最终预期的效果有定量化数据分析。

(3)安排项目进度科学合理,具有明晰的时间节点、建设任务分解、进度计划等。

3.投资运行保障能力。

(1)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核算清晰,资金来源明确,
有效整合现有资金渠道。

(2)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已经纳入PPP项目管理库,完成“两评一案”;系统实施,严格执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具有清晰的考核指标和要求,且可用性付费与绩效挂钩比例不低于30%。

(3)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排水管网及其维护养护机制和资金定额等相关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制定污水处理费调整规划,承诺2020年前调整到位。

(4)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明确经费来源,并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建立工作台账。

4.工作机制健全程度
(1)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细则,有河长制的任命材料、工作会议纪要等,明确河长的责任清单、工作要求、考核及奖惩机制等。

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有专职部门统筹协调好日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有支持黑臭水体工程实施等相关制度和办法等;建立定期例会、调度等工作机制并有工作痕迹。

(2)建立奖惩机制,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及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

(3)严格实施排水许可、排污许可管理,工业园区按“水十条”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不得违规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工业企业污水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
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允许进入的,要核发排污许可,接入市政管网位置及排水方式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实行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示。

(4)建立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机制。

建立执法队伍、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污水直排、未经批准擅自纳管、工业企业偷排等行为有相关执法记录。

加强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督促整改的机制执法监督机制,对小、散、乱排污户、工业企业的执法机制,并有执法记录;生态环境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5)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排水管网有严格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材质检验、施工过程监理、闭水(气)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移交等制度,并有严格施行的工作记录。

(6)建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优化审批流程,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5.前期工作完备程度。

(1)项目的用地、可研、施工图等前期手续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2)项目的启动资金落实。

6.形成管理机制。

(1)推行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示范城市承诺示范期内至少完成一个污水处理厂及其服务片区实施“厂-网-河(湖)”一体运维。

(2)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开展城市建成区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维护养护制度实施养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合理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

(3)明确水体及各类治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经费来源、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

(4)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将黑臭水体相关监测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委托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每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进行监测,至少监测一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根据需要开展雨(中雨、大雨)后水体水质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口和雨污合流口开展水质监测。

建立黑臭水体信息公开、公众举报及反馈机制,信息公开每半年至少一次。

(5)建立排水管网接入管理和服务机制,对排水方案设计、建筑小区生活污水纳管、经营性排水单位接入管理、工业废水排放清退和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户
登记备案等建立审批制度。

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6)建立入河排污口工作机制,明确各排污口责任单位,规范化整治各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建立与辖区相匹配的监测能力,并按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建立企业、工业园区排污情况和治污设施的日常监督监管机制。

(7)建立河岸垃圾及河面漂浮物的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落实经费来源。

(8)建立统筹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等工作机制或工作计划,预期综合效益突出。

三、目标及验收标准
示范城市验收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实施效果方面。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建成区内全部黑臭水体消除,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的要求,居民满意度不低于90%;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无大面积翻泥。

2.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以下称《指南》)的方法、频次对水体水质监测,每个水体上、中、下游的4项指标(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分别监测,每个点位都要达到不黑不臭的要求。

按照要求,确定并固定
监测点位,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其中,晴天或小雨时水体水质必须达标,中雨停止2天、大雨停止3天后水质达标,小雨、中雨、大雨的标准参照《降水量等级》(GB/T 28592-2012)执行。

3.已经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中,功能和景观方面均有良好成效,不少于30%的河段长度(或不少于3公里)达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要求。

4.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低于250mg/L,或较2018年底提高10%以上。

(二)工程措施方面。

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效能进一步提升;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基本消除排水管网空白。

2.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体系有效建立,垃圾转运站、收运车辆、处置场有效运转、台账清晰;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理,不得出现正规垃圾堆放点超范围堆放,河(湖、库)岸不存在随意堆放的垃圾。

(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

本指南中涉及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等均建立并实施,并鼓励因地制宜创新更多机制。

四、其他说明事项
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需上传盖章文件的扫描件),可直接邮寄光盘或通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系邮箱发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