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_细则_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____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并定期进行,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包括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广告宣传、群众演练等形式。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种类和道路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罚。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开,对违法驾驶员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驾驶证管理第八条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机动车驾驶证两种。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1、F等多个驾照类别,适用于相应的车辆类型。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证分为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和自行车驾驶证两种。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五条驾驶证的临时停驶、吊销、注销和停办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道路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等内容。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细则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细则是我国针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对应的扣分和处罚措施等。
以下是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细则,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细则的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法定扣分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扣分。
2.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扣分和处罚相结合。
3.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细则的具体内容1.超速行驶:根据超速的情况,扣分从1分至12分不等。
超速15%以下扣1分,15%以上不足20%扣2分,20%以上不足30%扣3分,30%以上不足50%扣6分,50%以上扣12分。
同时,对超速行驶的处罚也会依据扣分情况进行相应的加倍。
2.酒驾: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高低,扣分从6分至12分不等。
血液酒精浓度超过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扣6分,超过80mg/100ml扣12分。
3.逆行:逆行行驶的违法行为扣6分。
4.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扣3分。
5.违反禁止标线和交通标志标线:违反禁止标线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违法行为扣3分。
6.闯红灯: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扣6分。
7.抢行、占用应急车道:抢行、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扣3分。
8.严重超载: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扣12分。
9.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扣2分。
10.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扣3分。
11.违反禁令信号指示的:违反禁令信号指示的违法行为扣3分。
12.非机动车逆行:非机动车逆行的违法行为扣3分。
13.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扣3分。
14.不按规定避让他车的:不按规定避让他车的违法行为扣3分。
15.驾驶危险车辆:驾驶危险车辆的违法行为扣6分。
16.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使用。
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设置和正确使用交通信号灯可以有效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行,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因此,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并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者,提高全社会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驾驶员和行人是道路交通的主体,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道路交通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做到及时维修、合理设置、科学规划,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水平。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交通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二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新细则的内容:1. 驾驶证相关:对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将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对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罚力度将更加严厉,并且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3. 重罚超速行为:对超速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严格按照超速程度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不仅罚款金额增加,还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4. 手机违法行为:对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持通信设备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将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高额罚款处罚。
5. 非机动车管理:对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将进行处罚,如闯红灯、逆行等。
6. 学生安全:对驾驶机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驾驶人,将严禁疲劳驾驶和酒驾醉驾,并对安全带使用、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和处罚。
7. 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同时,对恶意诬告他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也将进行严厉处罚。
8. 加强交通管理:增加交通执法人员和设备,加强交通巡逻,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
这些新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交通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
仍然不能满足车辆通行需要,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不断恶化,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瓶颈。
下文是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____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道路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总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对机动车的登记、检验、报废等做了详细规定。
- 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资质要求、考试、培训和驾驶证管理等。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规定了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标准。
- 对道路的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定做了详细规定,包括:- 通行规则、通行顺序、避让规则等。
- 特定道路的通行规定,如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农村道路等。
- 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下的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
第六章执法监督- 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和程序,以及执法监督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对条例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等做了规定。
以下是几个具体实施细则的例子:1. 自行车驾驶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须配备安全员,并购买相应的保险。
4.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根据《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单位应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履行责任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交规今起实施细则

新交规今起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中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旨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实施条例》将“立法、执法、教育、宣传”四大措施应用在交通安全法规中,以强化交通安全立法,增强执法力度,改善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参与的安全教育,宣传交通安全文明礼仪等。
其中,新的交通安全法规规定了许多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改善交通安全状况。
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须遵守有关安全驾驶规定,尊重其他交通参与人,维护安全交通秩序,严禁搭乘超载车辆、乘客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实行按营运里程收费等。
此外,《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相关重点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
此外,新的交通安全法规还将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好立法、执法、教育和宣传之间的统一,加强推广安全文明礼仪的指导,同时强化行人通过公路、街道、马路的安全教育,使公众熟悉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大家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担当。
新的交通法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交通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经过改革,法规将更加完善,具有更强的执行力,会为道路安全行车提供全面支持。
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公众和交通参与人都应积极构建安全、文明和规范的交通秩序,共同维护道路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新的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后,应该注重信息技术与智能化管理在交通安全领域的作用,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交通管理模式,采取先进的智能化技术,科学分析、灵活应用,确保公路安全行车,带动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总之,新的交通安全法规的实施将推动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助于交通安全文明礼仪的倡导,构建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向更高的安全水平迈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和实施细则成为必要的举措。
本文将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的探讨。
一、交通行为规范1. 交通信号和标志使用规范交通信号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实施细则中将详细规定不同信号和标志的含义和使用场景,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道路驾驶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
实施细则中将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规范,包括禁止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并对违规驾驶者做出有效的处罚和教育措施。
二、道路交通设施规范1. 交通标线和标牌规范交通标线和标牌是引导和提示驾驶员的重要设施。
实施细则中将明确标线和标牌的设置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清晰可见,并对公路管理单位和承建单位提出相应的要求。
2. 路况预警设施规范为了提前预警路况,减少事故的发生,实施细则中将要求公路管理单位设置合适的预警设施,并规定了预警信号的具体含义和使用范围,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出行。
三、交通事故处理规范1. 交通事故报警和救援实施细则中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报警程序和救援流程,规范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 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方式的规范是公平公正的基础。
实施细则中将详细规定不同事故类型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计算方法,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安全宣传和教育1. 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培养合格的驾驶员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
实施细则中将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和考试的质量,并加强对驾驶员的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2. 公众安全宣传通过广告、媒体和社区等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度和遵守交规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交通安全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着重要意义。
在中国,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出行安全,交通部印发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这一规定详细规定了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节和实施方法,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交通部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所制定的一套行政法规,于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该细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落实和具体化,关注在交通管理、交通执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运行、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旨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全面实施和管理。
二、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交通管理是指对道路交通所有方面的管理和协调,主要涉及到交通管制、路网规划及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方面。
具体措施包括:1. 严格实施交通信号控制;2. 针对交通拥堵的地段,加强交通岗位设置,协调路面流量,保障交通顺畅;3. 建立安全行车信息系统,提升司机的道路安全意识;4. 完善驾驶员违法记分制度,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管制和处罚。
三、交通执法交通执法是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手段,交通执法部门应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维护交通秩序。
具体措施包括:1. 严格实施驾驶证和行驶证制度,对无证驾驶、无证行驶等行为予以处罚;2. 对危险驾驶、酒驾、超速、逆行等行为进行严厉惩罚;3. 对交通拥堵、违章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 对货运车辆等特定车型的交通运输行为进行处罚。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规范交通出行秩序,交通部还规定了设施建设的要求和考虑因素。
具体要求包括:1. 道路交通安全标志应该明显、醒目,布局合理,严格按照规定设置;2. 每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该能够明确指导行车规范,保障中小型车辆行车安全;3.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更新,保障设施的有效性;4. 在大型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入口处、人流车流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交通预警系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2)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一、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
1.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或者损坏。
2. 所有驾驶员和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严禁擅自更改、破坏或者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
3. 对于违反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交通信号灯的使用。
1. 交通信号灯是交通管理的重要工具,所有驾驶员和行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2. 绿灯亮时,行人和车辆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行人和车辆应当减速停车,禁止加速通过;红灯亮时,行人和车辆应当停止通行。
3. 对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规定。
1.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危险行为。
2.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 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员行为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行为规定。
1. 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不得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危险行为。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反光背心等安全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3. 对于违反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行为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 对于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协助交警处理。
2.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
1. 严禁酒后驾驶、毒驾、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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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xx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xx年4月30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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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