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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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甲方(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被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

一、保险标的是坐落在保险工地范围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财产。

二、未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载明,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2、在工地外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3、便携式物品:通讯装置、计算机设备、照相、摄像器材、电子产品及其他便携式物品;

4、在保险工程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5、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标的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6、在工程合同价格以外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财产。

三、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土地、森林、矿井、矿坑、地下矿藏资源、水资源;

2、现钞、票据、有价证券;

3、文件、档案、帐册、图表、图纸、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技术资料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和飞机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

四、建筑期物质损失险

1、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因本条款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

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经济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约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动物咬啄、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自热、烘焙、氧化、锈蚀、渗漏、冷凝、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缺陷标的或工艺不善标的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其本身损失;

(5)包装物料的损失;

(6)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任何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损失和费用。

五、第三者责任险

1、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应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保险项下予以负责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运输工具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三章通用责任免除

六、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5、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其亲友或雇员的抢夺、抢劫、盗窃;

七、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责赔偿:

1、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2、一切后果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罚金、延误损失、合同终止等;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

八、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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