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2012年)要点解读
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

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具体标准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专家吕忠梅说,通过合法证据倒逼合法取证,有助于变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为“物证为王”。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改革,也不仅仅是审问方式的变化,而是国家对公民人权的承诺。
”对于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案”,曾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吕忠梅说,如果当初多一点侦查技术手段,也许就可以避免。
“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有些人为了达到破案率采取非法手段。
”严限“不通知”情形逮捕后除无法通知都应通知家属“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做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
”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
“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
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
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012最高法刑事诉讼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二)

条) 。
新 刑诉 法第 3 5条
辩 护人 的责 任 是根 据 事 实 和 法律 ,提 出证 明 犯 辩 护 人 的责 任 是 根 据 事 实 和法 律 ,提 出犯 罪 嫌 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 无 罪 、罪轻 或 者减 轻 、免 除 其 刑 疑人 、被 告人 无 罪 、罪 轻 或者 减 轻 、免 除 其刑 事 责 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 意见 ,维 护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任 的材 料 和 意见 ,维 护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 人 的诉 讼 合 法权益 。 权利 和其 他合法 权益 。 刑 诉法 在修 订 中删 除第 3 5条 中 的 “ 证明” ,改 成 “ 提 出”二 字 ,具有 重 大意 义 。 “ 提 出”赋 予 给 辩 护 人更 多 的辩 护空 间 ,只要 相关 理 由 ,能够 澄 清 事实 、能 够减 免对 犯 罪嫌 疑人 的处 罚 ,辩 护人 均 可 以据 理相 争 ,而是 不 按照 原刑 诉法 的规定 ,去 “ 证 明 ”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无 罪 、罪 轻 。 同 时 ,按
9 6年刑 诉法 第 2条
制度 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 1、增加 了关 于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的规 定 ( 刑 诉
法第 2 条) 。
新刑 诉法 第 2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的任 务 ,是保 证 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的任 务 ,是 保 证 准
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于 Z O 1 2 年3 月1 4日 进行 了重大修正。正确理解刑诉法 的 修 订 内容 ,对于 进 一步提 高 刑事 审判 业务 水平 具 有重 要 意义 。本 文在对 刑诉 法修 订 背景进 行 粗 线条 描述 的
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条解读

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之一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法条内容】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1、公安机关的职权;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3、人民法院的职权;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之二第5条【司法独立】【法条内容】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成功在于执着,鲤鱼网祝大家成功!【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实例解析】◆(2003-2-89不定选)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国人大网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012 【戴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立案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报捕终审判决一审宣判上诉提起公诉拘留期限公:3+(1~4)+7或30+7检:14+1~3侦查羁押期限2+1+2+2+∞审查起诉期限1+0.5一审阶段:2+1+3+∞二审阶段2+2+∞上抗诉:10天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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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要点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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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绪言
一、规则修改的指导思想
(一)解释法律——严格遵循立法精神 (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规范执法,保障刑诉法正确实施 (四)加强沟通协商,形成执法合力
四、强制措施
4、捕后通知家属,通知原因与羁押处 所吗?
5、逮捕上提一级:取消同级侦查部门 审查
6、自侦部门变更强制措施由报批改为 报告
7、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增加3日分配
(二)监视居住——逮捕替代措施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 ① 特定三类犯罪 ② 有碍侦查 ③ 上一级机关批准 2、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 3、居所的界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
案场所 4、侦查阶段适用,包括起诉、审判吗?
(二)监视居住——逮捕替代措施
5、执行问题,检察机关协助执行 6、讯问问题,亲属陪同(卡恩案件)? 7、捕后可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 8、律师会见、许可问题 9、电子监控、侦查时通信监控不属于技侦
五、公诉制度
1、审查起诉——准司法程序——在审查公安机 关意见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第169、170 条)
理) 7、量刑建议与量刑纳入庭审(第193条) 8、二审、再审的开庭与出庭、强制措施(第246条)
六、刑事诉讼监督制度
1、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羁押执行的监督 (第93条)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 (第73条)
3、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的监督(第47条)
4、加强非法取证监督,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55条)
二、修改的主要任务
1、对刑诉法概念、条文含义作出解释、界 定
2、对刑诉法设定的制度进行细化 3、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
作程序作出规定
三、修改工作进展
(一)2012年3月下旬启动,4月底第一稿 (二)2012年5月——6月,征求意见,进行
修改 (三)2012年7月,提交全国检察长会议讨
(五)非法证据排除(第54——58条)
5、辩护人、当事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与举证责任
6、公诉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7、侦查人员出庭的条件、任务 8、庭前会议与当庭排除
四、强制措施
(一)逮捕 1、逮捕条件、逮捕必要性(第79条)
“可能”的判断:主观与客观标准 2、审查逮捕准司法化: (a)讯问、询问、听取律师意见 (b)审查公安机关案卷、证据材料 3、捕后立即送押
(二)逮捕上提一级与分市院指定管辖 的批准
(三)外国人犯罪的相对集中管辖问题
二、侦查制度
(一)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 时(第117条)
与拘留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第83条]特殊情 况的解释
传唤、拘传——保证饮食、必要休息时间 (第117条)
(二)羁押后看守所讯问,不得提讯(第 116条)
2、起诉与侦查关系:侦查服从起诉(第171条) 公安机关:⑴提供审判所必须证据材料
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
3、完善不起诉制度:无犯罪事实及证据不足一律不起 诉
4、案卷移送制度的调整(第172条) 5、庭前会议(第182条)(出席人员、决定与否) 6、简易程序改革——公诉人出庭(集中起诉与集中审
证明标准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第280
条)(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证据材料)
(五)非法证据排除(第54——58条)
1、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界定(真、假问 题与价值问题)
2、物证、书证的排除标准——严重影响司 法公正(谢亚龙案)
3、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 4、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论 (四)2012年8月——9月,加强沟通,协商
一致,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 员会审议公布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 修改变化
(一)增设“证据”、“辩护”、 “特别程序”、“案件管理”等章
(二)从468条增加到700条左右
一、管辖
(一)职务犯罪侦查指定异地管辖与审 判管辖的协调
(三)讯问录音录像(ຫໍສະໝຸດ 121条)1、可以与应当(死刑、无期) 2、录音或者录像 3、全程、全部、完整性 4、职务犯罪的特殊性
(四)技术侦查措施(第148——152条)
1、公安、检察机关适用范围(贪污、贿赂) 2、种类与适用对象、特定用途 3、执行问题 4、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检察院可用吗? 5、庭外证据的核实
罚为辅原则 2、专人承办与专门机构 3、法律援助 4、社会调查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严格限制逮捕措施 6、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 7、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一年以下)、
强制起诉问题(第271条)、监督考察 8、犯罪记录封存(消灭)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①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强化侦查监督,明确监督范围(第115条)
6、加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监督(第210条)
7、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第240 条)
8、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 (第255、262条)
9、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第289条)
七、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
118条“应当如实回答”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 中收集证据问题
1、专指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
2、言词证据应当重新、另行收集 3、经司法审查,符合证据要求 4、行政机关的范围 5、纪检监察收集证据的处理
(四)证明标准
1、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第53条) 2、立案、批捕与侦查终结、起诉、审判的
三、证据制度
(一)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 1、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提出证据 2、在审判中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有罪 3、无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2、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等强迫手段
包括强迫认罪、强迫提供证据 3、不得强迫,但可以通过思想工作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