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思想总结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罗尔斯的法律思想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七年后获得该校博士学位。
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
他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他承继了洛克、卢梭、康德创设的社会契约传统,捍卫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神圣性,复兴了系统的政治理论。
他的作品不多,但每一部都引起世界范围内学者的讨论与关注。
1951年罗尔斯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建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毕20年之精力,完成了旷世之作——《正义论》,此书一出,很快被誉为“二战以后,政治哲学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大学的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将其列入必读书目中最重要一项,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哈贝马斯将其誉为“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具有“轴心式转折点”意义的划时代著作,而今《正义论》已然如当初的预言成为经典。
正所谓“誉满天下,谤满天下”,《正义论》给罗尔斯带来的除了荣誉还有责难。
面对责难,罗尔斯继续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深入思考,并对先前的理论进行修正。
《正义论》是罗尔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这种理想状态下探讨正义问题,不涉及任何现实的政治制度。
然而,罗尔斯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正义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正义又当如何?于是罗尔斯将正义问题从道德领域转入政治领域,这一转换是通过三次演讲完成的,这三次演讲经过作者的修订成就了《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1996年修订)。
1999年罗尔斯又发表了《万民法》,这部作品篇幅不长,却构成了罗尔斯思想的第三个阶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反映了罗尔斯由道德领域而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而国际政治的内在理路。
2001年,罗尔斯发表了具有学术总结性质的作品《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由强大的影响力,实在是因为它切中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主题”或“根本问题”,其理论探究本身具有一种普遍的时代意义。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自由平等思想的启示

值理想 ( 不患寡而患不均 )而缺乏 自由传统 , , 因此 自由与平等相 比较 而 言, 中国 比西方国家更注重平等而忽视 自由。 尤其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 至七十年代的中国 , 平等被夸张地提倡 , 自由则 被贬为负 面的价值 。随 着 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 , 场经 济取得合法地位 , 人 自由 市 个 和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才逐渐被提 出。罗尔斯关于 自由的具体 内容及 其 优先性的规定对我 国致力 于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 以及法 治国家建设具
一
相对于我 国过 去所 实施 的初次分配 中强调效率 ,二次分配强调公平 而
言, 则是一个很大 的理论进步 。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 正义论 的亮 点 , 是罗尔斯理论创新 之处。 尔斯 罗 设计 差别原则 源于他对社 会弱势群体 和贫富差距 等现实 问题的思考 , 因此差别原则 的立 足点和 目标指 向是社会 弱势群 体。罗尔斯深人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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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 与成教
璺尔斯 自由 等思 想髓启示
上 海 济光 职业技 术 学院 卫春 燕
[ 摘 要] 自由和平等之间有矛盾的一面 , 也有一致的一面 。极端的 自由和极端的平等之间是矛盾的 , 而相对的 自由和相对的平等之 间是相 互依赖 的。罗尔斯 强调的是后 者 , 的《 他 正义论》 就是在用一致的一面协调二者的关 系。这体现在他 的正义的两个原则 中, 即 平等原 则和 差别原则。罗 尔斯的正义论 虽然其 理论背景、 理想建构都与 中国的现实有很 大差距 , 仍然对我们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 但 主义和谐社 会激发 了很 多有益的思考。 [ 关键词 ] 平等 差别原则 和谐社会 自由 自7 0年代末 改革开放 以来 , 中国的社 会制度发生 了广泛 而深远的 变革 , 这场变 革以其 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成果 而获得了极大 的合理性 , 即 使用罗 尔斯的正义理论来衡量 , 在一定程 度上也是正 当合理 的 , 这场改 革 的最 大意义在于刺激 了那些拥有 才能 、天赋和较高生 活前 景的人的 创造 力 , 而使经济过 程更有效率 , 从 革新发 明层 出不穷 , 最终带 动了整 个社会效 率 , 客观上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但制度改革的经济高绩效无法 掩 盖大量的社 会不公平 , 这些社会不平 等虽有历史 的原 因 , 多的是 但更 经济制度的改革实践 中片面追求经济 效率而忽略 了经济 、 会 、 社 思想文 化 的协 调发展而出现的 。其 中最突 出的是 社会群体之 间的收入 差距持 续 拉大态势 , 农民 、 民工 、 农 欠发达地 区的群众 、 城市下 岗人员 等弱势群 体 陷入贫 困,这些现象都让每一个 关心中 国制度改革 的人无 疑会思考 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 。 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其理论背景 、 理想建构都与 中国的现实有很大差距 ,但对 我们 构建公平正义 的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罗尔斯正义论伦理思想综述

罗尔斯对于正义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批判传统的功利主义,他进一步概括传统社会契约论,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以作为可行的选择对象替代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
这种系统解释的结果,就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一、规范伦理学的定性研究在《正义论》出版之前西方曾有过“规范性的道德哲学是否还有意义”的疑问和讨论,而罗尔斯的《正义论》重开西方规范伦理学探究新风。
因此,中外学者大都将《正义论》中的伦理思想归类或定性为规范伦理学。
在中国,万俊人、白羽、周旺生、吴冠军等许多学者皆如此认为。
在万俊人看来,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核心和最终目的是两个正义原则,只不过罗尔斯的伦理规范主要是对社会的规范,而非对个人的规范,所以罗尔斯的伦理学仍然属于规范伦理学范畴。
白羽等学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
我认为《正义论》中的伦理思想更确切地应该定位于应用伦理学范围。
首先,《正义论》出版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处于一个危机四伏的年代: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等,当时的贫困现象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
其中,越南战争和黑人抗暴斗争对于罗尔斯思考和解决正义问题影响尤大。
他认为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均和金钱转化为政治影响是美国卷入这场不义之战的原因。
在这种现实的背景下,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和代际正义等问题,恰似以一种伦理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其次,罗尔斯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社会”来表示他要构建的以自由为基础的实质平等的社会,在他看来,这种社会是一种“政治正义的社会”,它要贯彻的是“政治的正义观念”。
他所讲的是一种政治哲学,而政治哲学作为关注政治问题的伦理学,我们可以称其为政治伦理学,就其属于“政治伦理学”而言,它又应该属于“应用伦理学”范围。
最后,在当今时代,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日益凸显,或说大家对社会公平的更加重视,《正义论》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认识,解决政治、经济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公平、正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实践意义。
儿童教育学家罗尔斯

儿童教育学家罗尔斯罗尔斯(John Rawls)是20世纪最重要的儿童教育学家之一。
他对儿童的教育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研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理论,并对儿童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罗尔斯的人本主义教育观罗尔斯主张教育应该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尊重每个儿童的独特性和个性特点,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智力发展和品德塑造。
他认为,儿童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得到公平的机会和待遇,不受社会经济地位和种族、性别等因素的限制。
他强调,儿童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他们成为自由、公正和负责任的公民,具有批判思维和创造力,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和建设。
二、罗尔斯的公平教育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套公平的教育原则,即“差异原则”和“公正原则”。
他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儿童来说,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资源来弥补他们的不平等起点,使得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同时,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考虑到每个儿童的特殊需求和差异,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去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三、罗尔斯的平等机会教育观罗尔斯主张教育应该为每个儿童提供平等的机会,使他们有机会选择自己的教育路径和发展方向。
他反对教育的功利主义倾向,认为不应该将儿童教育仅仅看作是为了满足就业市场的需求,而应该鼓励儿童发展自己的兴趣和天赋,追求个人的自我实现和幸福。
四、罗尔斯的社会正义教育观罗尔斯强调教育的社会正义价值,认为教育不仅仅是个体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问题。
他主张教育应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使他们具备批判思维和负责任的行为。
他认为,通过教育,可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减少社会的不平等和鸿沟。
总结起来,作为一位儿童教育学家,罗尔斯的思想和理论为我们深刻地启迪和指导了儿童教育工作。
他强调儿童教育的人本主义价值,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提出公平教育原则,主张为底层儿童提供更多资源和机会;提倡平等机会教育,鼓励儿童发展个人兴趣和天赋;强调社会正义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罗尔斯正义论》是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一部著作。
它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作品之一,其核心理论是差异原则和最大均等原则。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感受到了罗尔斯的思想的深刻与富有启发性。
以下是我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读后感。
首先,我被书中关于公正与平等的讨论所深深触动。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一个有关正义的公正和平等的理论。
他认为,正义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谁拥有更多财富或权力。
他的差异原则和最大均等原则是基于这个原则的具体体现。
差异原则认为不平等应该使得社会中最不幸福的人的福利提高,而最大均等原则则认为,社会应当将最大的利益分配给最不幸福的人。
这种思想让我思考到我们应当如何建设一个公正与平等的社会。
其次,我被书中讨论的自由与公正的关系所深深吸引。
罗尔斯认为,人们在自由选择时应该是在一种公正和正义的环境中进行选择。
他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结构,来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中追求幸福。
他认为,自由是一个宝贵的权利,但也需要有一些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种关于自由和公正的思考让我认识到,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下实现。
第三,我被书中的原始位置理论所深深震撼。
罗尔斯认为,在假设没有任何人的知识、能力、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情况下,人们会选择一种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结构。
他将这种假设称为“原始位置”,并认为这种选择将会是合理的和公正的。
他通过这种思维实验,揭示了人们内心深处的公正和正义的渴望。
这种思考方式让我思考到,真正的公正与正义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人们主观的想法。
第四,我被书中对于社会契约论的重新解读所吸引。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论并不是被动接受一种社会结构的原因,而是主动选择一种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结果。
他通过原始位置理论将社会契约理论重新解释,将其与公正和正义相联系。
这个思考方式让我对社会契约的理解有了新的视角。
罗尔斯思想

罗尔斯思想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2 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
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
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
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
据后来的统计数字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
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罗尔斯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
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
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
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
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 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格林、卡尔.波普、罗尔斯的政治思想

1.格林的政治思想2.卡尔.波普的政治思想3.罗尔斯的政治思想——新契约论与正义原则格林的政治思想一、自由与“善良意志”1、道德哲学史格林政治学说的基础。
他指出,理性是人生而具有的,他推崇社会幸福与共同的善,也要求个人的意志自由。
追求公共福利的善良意志是理性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美德的基础。
2、格林将自由一分为二,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格林将法律产生的自由称之为“消极的自由”。
他对这类自由不给予高度的评价。
他所颂扬的自由,是人们从自我意识与实现善良意志出发去做某些事的自由,他将这类自由称作“积极的自由”。
这种积极的自由是受善良意志支配,去“从事值得做或享受事物的一种积极的力量或能力”。
包括发展自己的各种能力与发挥自己各方面作用,为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且分享社会幸福的权力。
二、权利与“社会公认”格林认为,人人具有善良意志,人人不但要求他人承认自己有追求理想目标的权利与力量,同时也要求个人承认他人有同样的权利与力量。
于是,这种以善良意志为基础的公认,把人们的要求转化为权利。
因此,这种公认的权利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1)它产生于个人自我意识的要求,目的在于取得社会对他实现自己理想目标的认可;(2)他必须获得社会对这种要求的承认。
只有获得社会大众的公认要求,才能给社会公认以实现其理想目标的驱动力,而只有适合个人要求,才能有真正属于个人的权利。
三、国家与主权1、格林指出,主权是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力。
以善良意志为基础的个人在社会公认的条件下转化为个人的权利时,就产生了一个保障个人权利得以行使的问题,这就需要存在一种具有绝对强制性的高于一切个人权利之上的权力,这就是主权。
而主权的本质正是“普遍意志的体现”。
它所产生的对个人权利的绝对强制力量,则是“普遍意志”对个人自由意志的约束,其使命就在于实施法律,协调社会关系,实现共同利益。
2、就国家的职能而言,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
因为国家并不能使国民变得更好,而只是消除妨碍其国民实现“共同善的”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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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与评析》
一、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学家,他一生学术研究的重点即是被哈耶克称为幻想的社会正义问题。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
他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试图复兴契约论传统,并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
所谓正义及其原则就是那些/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与经济利益的分配的理想原则。
这些原则是在他所假设的原初状态下,人们透过无知之幕进行反思平衡,于众多的原则中沟通与比较,选择出来的。
通过许多复杂的推论,罗尔斯将这两个原则最终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º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用来处理社会基本结构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用以处理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多数学者对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没有很大分歧;但许多人把矛头齐齐指向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与独到之所在,是它使罗尔斯的正义观与极端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划清了界限。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不仅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自由平等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只是把造成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却没有排除造成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
而这种自然的不平等恰恰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同样也是在任何现实社会中都不可避免的。
正因为人在天赋、能力、性格、志向等各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是在同一水平基点或者起跑线上,一旦开始运动,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差距来。
产生差距是自然的,要不产生差距就只有借助各种外力的不断干涉。
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必然会打击通过合法劳动和自身努力取得好生活的那部分人的积极性,于是损害社会进步,或至少使社会停滞不前。
这是和有效率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格格不入的,所以罗尔斯并不主张刻意消除这种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那么,如果有一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为什么不允许它存在呢?这样一种不平等无疑可以鼓励一种积极的表现和努力,带来社会的活力,改善所有人的条件。
因而,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不在于强行抹去差别,而在于考虑要对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加以严格限制,限制在一个能够为人们接受的范围内。
首先,这意味着这种不平等要限制在社会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方面出现不平等,不允许以较大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较少的自由,不允许这两者之间的交换;其次,这种不平等即使在社会经济利益的领域里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这就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含义。
三、保守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对差别原则的批评
保守自由主义指责它的过度平等倾向必然损害自由,侵犯个人权利;激进平等主义则指责它平等不够彻底,实际上仍把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视为是正义的。
1、诺齐克并不反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却强烈反对差别原则。
他认为
这是严重损害自由,侵犯个人权利的;而对个人权利的任何侵犯,无论来自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是不正义的,因此,差别原则本身也就根本不能作为正义的一个原则。
诺齐克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实质上就是反对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分配,或者说,就是要证明经济上不平等的合理性,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
事实上,他捍卫的只是富者、强者、有产者、智力较高者、天赋较好者的人权,而贫者、无产者、弱者、先天不足者等弱势群体的人权是无法保障的,他们活该倒霉,怨不得他人。
这种对社会经济不平等熟视无睹的观点深深地打上了诺齐克保守自由主义的烙印。
2、激进平等主义也不同意罗尔斯对收入分配不均的改良主义观点。
加拿大哲学家尼尔森是左翼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平等观,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出发,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正义论及其原则作了有力批判,并超越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激进平等主义正义原则。
尼尔森指出,与其他自由主义及保守主义的正义理论相比,罗尔斯的平等正义观无疑是关于正义问题的最平等的理论形态。
但如果从阶级的观点来看,他认为正义问题应走向主张彻底社会平等的激进平等主义。
由此他尖锐地批评罗尔斯是因为错误地假设了社会阶级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特征,才最终导出差别原则,即把由于出身于不同的社会阶级背景而造成的在生活条件上的差别看作是公平的。
在他看来,只有在无阶级的社会里,平等理想及社会正义才是真正可能的,因而他一直力图贯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著名的一段话:/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与诺齐克一样,尼尔森也承认自己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没有什么特别不同,而是把矛头指向差别原则。
他们的根本分歧是罗尔斯试图减少不平等,但还是允许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存在,并把它视为正义的;而尼尔森则主张这种不平等是完全不应该有的,也是不正义的。
自己的激进主义却有平等绝对化的倾向,他要实现的是一种完全的、充分的社会经济平等,这必然影响效率,阻碍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
总结: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遭到了来自各个思想流派不同立场的抨击,但真正要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首先还是应该看看他在提出差别原则时的具体历史背景。
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时,美国正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
在五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等;到六十年代,在涉外的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等,此时与豪富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
在危机面前,罗尔斯探讨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等问题,特别是他提出的差别原则,更是给解决这些问题带来了建议和希望。
差别原则更多地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包括贫者、弱者、不利者、地位较低者的利益与正义要求,为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对弱势者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被允许运用他先天及后天的优势赚取更大财富。
这样做既保证了因追求绝对平等而可能丧失的效率,又兼顾了平等,通过实行高额累进税制、遗产税等法律和政策防止产业和财富过度积聚,力求在现有状况下实现最大程度的平等。
因而差别原则也成为二战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表述。
从这一点看,差别原则有其合理的一面。
差别原则实际上是凯恩斯有效需求及国家干预理论的哲学翻版,实质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
它要在维护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不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某种改良,即保证政治上扩大民主权利,经济上提供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