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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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

经济法第五章

经济法第五章经济法第五章,那可真是个有趣又有点复杂的家伙!咱们先来说说这第五章里的市场秩序规制。

你知道吗,我前几天去菜市场买菜,就碰到了一件跟这相关的事儿。

当时我在一个摊位前挑西红柿,摊主特别热情,一个劲儿地说他的西红柿新鲜又便宜。

我正准备多买点,旁边来了一位大妈,小声跟我说:“姑娘,你可别光听他说,这价格比昨天贵了不少呢,而且他前两天还短斤少两被人投诉过。

”我一听,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可不就是违反了市场秩序嘛!经济法第五章里就明确规定了,商家不能随意哄抬物价,更不能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这一章还讲到了反垄断法律制度。

就像我们平时用的手机,有的品牌特别火,市场份额占比特别大,如果它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打压其他小品牌,那就不行啦!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小科技公司上班,他们研发了一款很有创意的软件,但是在推广的时候,却被一家大公司各种设置障碍,差点就黄了。

这就是典型的垄断行为,是经济法所不允许的。

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可关系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大问题。

我记得有一次在商场里,两个卖衣服的店铺紧挨着。

其中一家为了抢生意,居然派人到另一家门口拉客,还散布谣言说人家的衣服质量有问题。

这多不地道呀!经济法第五章里就明确说了,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是违法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这一章也讲得很清楚。

比如说,我们买东西遇到质量问题,商家不能推诿责任,得按照规定给我们解决。

我上次买了一双鞋,没穿几天就开胶了,找商家退换,商家还不情愿。

我就搬出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跟他们理论,最后成功换了一双新鞋。

经济法第五章的内容,其实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

它就像一个保护神,保障着市场的公平、有序,保护着我们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济法第五章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我们多留意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就会发现它其实和我们息息相关,而且非常有用!我们得好好学习和理解它,才能在这个充满竞争和交易的社会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让整个市场环境更加健康和美好。

实用经济法-第五章

实用经济法-第五章

第五章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定一、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企业是在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作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3)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不以企业为主体;(5)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的设立较为灵活快捷。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2月23日通过,8月1日起施行,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1)各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的管理,这部分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管理;(2)合伙人对自己合伙份额的转让,在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修改合伙协议,使其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

3.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与管理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各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原则上依据合伙协议办理。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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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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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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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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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经济法-第五章(总则)

经济法-第五章(总则)
1.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2.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
法律设有规定,赋予名称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 诺成合同
买卖、租赁合同等
物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借用合同等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
按法律、法规是否特 要式合同 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银行放贷的借款合同、
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
担保合同等应采取书面形式。
和手续
不要式合同
到达、生效 撤回、撤销、失效
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4.要约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
【解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 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 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 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3.承诺到达时间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解释】承诺期限起算点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 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 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 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经济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 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民间走访郎中算 不算是经营者?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反向工程: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 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 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合法的, 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案例分析
2018年9月18日,武汉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 告称:“某某牌国际家居陶瓷卫浴节9月20日 开幕…9月30日,抽轿车大奖,品牌轿车开回 家…”;奖项设置:特等奖一名:一辆轿车五 年使用权(价值150000元)…”等。某公司于 2018年9月30日举行了抽奖活动,并抽出了特 等奖一名。某公司与获奖者张某某签订了标注 “中奖日期:2018年9月30日;奖项:轿车一 辆;使用权日期:201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 月20日…;五年后,乙方(张某某)须将车辆 归还甲方(某公司)”等内容的“获奖授权协 议书”,同日,张某某从某公司领取了轿车一 辆

经济法第五章重点(革命党整理)

经济法第五章重点(革命党整理)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历年规律:本章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章节,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分值在15分以上。

本章今年教材小幅调整,新增“两权”试点、民间借贷合同的知识,建议做客观题准备。

本章学习中,最为关键的是合同履行、抵押担保、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内容。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经济法 第五章

经济法 第五章
• 这里包括货币的法学、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 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和 及各部门都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保持与中央政府一致 的宏观调控行动。
• 2、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 宏观调控主要有四个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 这四个目标都具有强烈的公共物品属性特征,即以弥补 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熨平经济周期、平衡总供求、提 供社会服务等公共服务性目标。
• 其实施就是处于上端的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下端的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市场规制的规则,或者 对其违反规制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
• 4、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 市场规制权是有边界的,它的边界就是市场失灵的范围 内。
• 在市场仍然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要保持必要的抑制, 否则就会造成对市场的侵扰。
•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 (一)概述
• 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市场 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他们分别对于国家调制 经济的三种职权,即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运 营。
• 1、宏观调控
•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调制主体通过制定经济计划或规划、 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影响或诱导经营者经营活动的 行为,从而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或者经济结果的优 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社 会进步。
• 叶光认为“蒙牛的上述三款产品实际上是以调制乳国家 标准制造的产品,却采取牛奶国家标准标注标签。叶光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起诉它们的目的 是想还调制乳本来面目,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 自2019年7月份开始,蒙牛等乳制品企业开始对相关产 品的包装陆续进行了强化调制乳标识的改进。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褊狭和缺失,其局限性已日益突出。只有超越传统 理论,才能实现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拓展和补漏,同时,也才能实现对 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展和补漏。
此外,“超越”并不是抛弃,“超越”的前提恰恰是承认部门法的适当 划分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彻底抛弃了部门法的划分,也就不存在部门法意 义上的经济法责任问题。因此,在吸纳传统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超 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进行“类型化研究”,形成与新兴的现 代法相适应的责任理论,是研究经济法上的责任理论的重要路径。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人将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并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也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含 上述三类责任,这恰恰是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人们对经济法责任具体形 式的不同看法,都涉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五、经济法责任的形态和类型 (一)赔偿性责任 1.国家赔偿 2.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责任
通常,在给私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主要依据私法的规定来确立和追究 赔偿责任,就可以使私人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但是,如果违法者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上的 损害,就必须在让违法者尽量补偿私人受到的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 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这在市场规制法中体 现得尤其突出。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2. 从经济法的特征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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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拟与美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 出资6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合营合同约定 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2011年1月14日,丙企
业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1月10日签发的营业执
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乙公司第 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至少缴付60万美元 B.乙公司应于2011年4月14日前至少缴付60万美元 C.乙公司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至少缴付120万美元 D.乙公司应于2011年7月14日前至少缴付120万美元
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合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董事会组成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会议
经营管理机构组成 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职责
生产经营管理 财务会计管理 劳动用工管理
中外合营企业的期限 中外合营企业的终止 中外合营企业的清算 中外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得少于25% 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在合营期限内增加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出资方式 现金、厂房、土地(中方)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分期缴清
投资总额=基本建设资金+生产流动资金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额 投资总额大于注册资本
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 见表5-4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照国际管理原则
思考:
1.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你见过哪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含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 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机关 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的 企业。
1.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 明
2.协商同意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的180 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
3.外国合作者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期限届满 后不再延长,增加投资可协商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经营 4.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中国甲公司拟与法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合营合同中约定中外投资各方一次缴付出资, 投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如果合营合同中约定中外投资各方一次缴付出资, 投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3.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经营 4.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解散 6.章程中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利润部分应依法缴税 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 的(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省级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1.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企业内部关系
出资比例、期限、利润及产品分配等
2.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
管辖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在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 方式的约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 定的有( )。 A.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C.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厂房为其出资作担保 D.乙公司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为出资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注册资 本与投资总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投资主体 地点 “人物” 规范依据 审查登记 国籍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使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1.遵纪守法 2.履行合同 3.缴纳税款 4.及时报备 5.承担法律义务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法?
1.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 2.投资方式不同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4.管理方式不同 5.利润分配不同 6.企业结束时对企业剩余财产处理不同
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设立合作企业的基本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核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合营企业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3.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是股权式企业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机关 法律程序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ຫໍສະໝຸດ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下属行政机 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系为合伙关系 D.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
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表述 中,正确的有( )。 A.合营方式不同 B.组织形式不同 C.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D.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外资企业含义
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 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合营期限届满 2.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 5.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出现 7.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宣布破产
1.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向法院起诉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5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160 B.200 C.210 D.245
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设置总经理
委托管理制 委托第三方管理
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分配利润、分配收益、其他方式
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
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1.合作期限满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申请 3.根据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5.在企业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0: 56:230 0:56:23 00:56T uesday , November 24, 2020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1.2420. 11.2400 :56:23 00:56:2 3November 24, 2020
要根据情况而定
1.呈报项目建议书 2.经审批机关批准,各方设立企业合同、章程 3.呈报设立企业的有关文件 4.1个月内登记营业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 5.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B.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
任副董事长 C.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D.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合营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正确的是 ( )。 A.外国投资者以外币缴付出资 B.中方投资者以其机器设备出资 C.外国投资者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出资 D.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C.如果合营合同中约定中外投资分期缴付出资,合营 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D.如果合营合同中约定中外投资分期缴付出资,合营 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义
但是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1.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不属于外资企业 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 5.具有更大的独立自主权和灵活性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利于中国国民经济发展 2.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外商企业投资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与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立法、基本原则)
什么是外商? 外商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设立 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或完全的由外 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关键字:中国境内、外国投资者(必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 境内,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权 利义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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