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002487)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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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田文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田文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田文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9【案件字号】(2022)鲁14民终2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书江【审理法官】崔书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田文广【当事人】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田文广【当事人-个人】田文广【当事人-公司】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樊胜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王臣生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胜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王臣生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胜枚王臣生【代理律所】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被告】田文广【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田文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新宝(德州)工业有限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田文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四条“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经济补偿争议的处理问题。

辽宁大金重工今日发行董事长身价增至亿

辽宁大金重工今日发行董事长身价增至亿

在今日密集发行的5只新股中,即将登陆中小板的大金重工(002487)成为继奥克股份、壹桥苗业之后,辽宁本地今年以来的第三家上市公司。

IPO造富的A股神话,将在这家辽宁的上市公司身家续演,如果大金重工顺利登陆中小板,即使以发行价计算,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金鑫的身价将超越23亿,而去年8月才入驻的外资二股东,虽然持股市值刚刚超过9亿,但与其8000万的成本投入相比,1年收益11倍的财富奇迹,更是让人艳羡。

钢价掌握成本“命门”大金重工本次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60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2400万股,发行价为38.60元/股,对应市盈率50.79倍。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主导产品为火电锅炉钢结构和风电塔架,主要原材料为钢材。

2007年以来,钢材占火电锅炉钢结构产品成本的比重均超过80%,占风电塔架产品成本比重也在56%至69%区间,可见钢材价格的变动将会对公司产品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而客户的单一将让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公司火电锅炉钢结构产品收入的绝大部分依赖于哈尔滨锅炉厂,而且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东北市场和蒙东地区。

对此,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客户的相对集中是产品特点和地理位置造成的。

此外,公司主营业务高度依赖国内电力行业发展。

截至2009年,风电塔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9.96%。

去年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出台,《意见》的出台将导致风电行业企业的优胜劣汰,如果公司不能适应相关政策变化,盈利水平将受到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金鑫在9月21日的路演时表示,未来3年公司将大力发展本部地区风电市场,积极进军核电市场和海上风电市场,开拓国际电力设备市场。

在蓬莱设立全资子公司,则是为了通过海洋运输扩展公司运输半径,拓宽市场范围。

董事长身价增至23亿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发起人为4名法人,分别是阜新金胤新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普控股有限公司、阜新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阜新隆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2017年度(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前言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12项影响广泛的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于A+H股公司及H 股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审计准则,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准则。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确定哪些事项以及多少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属于职业判断。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可能受被审计单位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由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次专题专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作为案例分析,共收集201家公司年度报告,包含94家A+H股公司及107家港股(香港要求财务报表截止日在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审计业务实施新审计报告),主要表现为:一是按证监会行业进行分类汇总。

本次专题201家公司共涉及11个行业大类,如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电力热力燃气、水利环境设施管理及采矿等,同时对制造业大类又细分为14个行业,包含电气制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计算机通信电子、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化工制造、有色金属、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

大金重工∶外资股东弃富隐退瑞士信贷火线入股

大金重工∶外资股东弃富隐退瑞士信贷火线入股

大金重工∶外资股东弃富隐退瑞士信贷火线入股2010年08月10日00:27中国证监会网站显示,证监会发审委定于2010年8月9日召开2010年第121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大金重工”)的A股主板首发申请。

然而,值得关注是,大金重工神秘的外资股东苏荣宝在上市前夜低价蹊跷退出,而“火线”接盘的恰是由全球最大的财团之一——瑞士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 Group)与前CFO邱子磊共同创办的香港崇德投资公司(下简称,“崇德基金”)。

外资股东弃富隐退大金重工前身辽宁大金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大金有限”),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注册资金1280万元,其中盼盼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自然人金鑫出资480万元。

2002年8月6日,盼盼集团将700万股转让给金鑫及100万股转让给自然人张智勇,转让价格为每股一元。

及至2003年8月10日,神秘新加坡人苏荣宝增资450万元,大金有限转身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为1730万元。

然而奇怪的是,时隔两年后,2005年6月13日,苏荣宝才缴纳45万元注册资本,并于同年9月15日,缴纳剩余的405万元。

经记者仔细查询招股说明书,对于外资股东苏荣宝的信息较少,除了新加坡国籍,无其他信息;而经记者多方努力,也未尝了解到神秘人苏荣宝更多的信息。

2009年8月,苏荣宝将4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以8000万元转给了贵普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贵普控股”)。

从450万元到8000万,苏荣宝6年间大赚倍收益。

然而苏宝荣退出大金有限仅1个月后,于2009年9月23日,大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目前的大金重工,总股本9000万股,离上市仅一步之遥。

苏荣宝原始持大金有限的450万股,若以摊薄后的每股收益元计算,即便是40倍的发行市盈率,上市后,苏荣宝的账面资产或在亿元之上。

苦苦守了6年做成“千万富翁”,苏荣宝为何不再多守1年变成“亿万富翁”瑞士信贷接盘而“火线”入股的贵普控股亦大有来头。

创业商业计划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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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所属院校:指导老师:【主联络人】【职务】【号码】【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邮政编码】日期保密须知本《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属商业机密, 所有权属于我司, 其所波及旳内容和资料只限于贵企业投资我企业使用。

请贵企业收到本《创业/商业计划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认立项与否。

贵企业如接受本《创业/商业计划书》,即为承诺同意遵守如下条款:1. 若贵企业不但愿涉足本《创业/商业计划书》所述项目, 请按上述地址尽快将本《创业/商业计划书》完整退回;2. 未经我司许可, 贵企业不得将本《创业/商业计划书》旳内容所有或部分地透露给他人;3. 贵企业应当将本《创业/商业计划书》作为机密资料保留。

【其他事项阐明】本《创业/商业计划书》所波及旳内容均可详细协商。

本《创业/商业计划书》系学员完毕模拟企业创业实训旳学习成果。

仅波及第一年旳经营分析与预测, 不作为实际商业融资根据。

完毕本《创业/商业计划书》后请提交给实训老师电子版本获取方式: 登陆.org→点击进入运行系统→顾客名注册→首页下载目录1.0执行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企业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注册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商业模式(盈利模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002487大金重工2023年三季度经营风险报告

大金重工2023年三季度经营风险报告一、经营风险分析1、经营风险大金重工2023年三季度盈亏平衡点的营业收入为34,823.5万元,表示当企业该期营业收入超过这一数值时企业会有盈利,低于这一数值时企业会亏损。

营业安全水平为72.62%,表示企业当期经营业务收入下降只要不超过92,374.06万元,企业仍然会有盈利。

从营业安全水平来看,企业承受销售下降打击的能力较强,经营业务的安全水平较高。

2、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来看,大金重工2023年三季度的带息负债为50,692.64万元,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为1.06。

经营风险指标表二、经营协调性分析1、投融资活动的协调情况从长期投资和融资情况来看,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能为企业提供437,919.46万元的营运资本,投融资活动是协调的。

营运资本增减变化表(万元)长期投资45.57 - 0 -100 0 -2、营运资本变化情况2023年三季度营运资本为437,919.46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258,496.98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69.41%。

3、经营协调性及现金支付能力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资金协调情况来看,企业经营业务正常开展,需要企业提供174,886.71万元的流动资金。

而企业投融资活动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经营业务是协调的。

经营性资产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存货174,667.87 38.23 185,967.69 6.47 163,414.13 -12.13 应收账款89,507.6 16.75 170,720.32 90.73 178,571.71 4.6 其他应收款0 - 0 - 0 - 预付账款70,806.25 80.33 85,892.23 21.31 30,811.04 -64.13 其他经营性资产76,850.67 215.09 78,634.81 2.32 80,700.47 2.63 合计411,832.39 54.43 521,215.06 26.56 453,497.36 -12.99经营性负债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应付账款32,137.56 8.52 58,687.75 82.61 0 -100 其他应付款0 - 0 - 0 - 预收货款0 - 0 - 0 - 应付职工薪酬906.96 35.15 1,104.57 21.79 1,041.52 -5.71 应付股利0 - 0 - 0 - 应交税金6,219.46 198.04 3,984.77 -35.93 3,588.45 -9.95 其他经营性负债83,273.65 -7.94 82,230.48 -1.25 273,980.69 233.19 合计122,537.64 -0.24 146,007.57 19.15 278,610.66 90.824、营运资金需求的变化2023年三季度营运资金需求为174,886.71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75,207.48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53.39%。

创业公司的对赌协议合约范文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有限公司及××××××等签订20××年月日中国深圳目录第一条定义 (5)第二条投资的前提条件 (7)第三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7)第四条变更登记手续 (11)第五条股份回购及转让 (12)第六条经营目标 (13)第七条公司治理 (15)第八条上市前的股份转让 (18)第九条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19)第十条竞业禁止 (19)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20)第十二条清算财产的分配 (20)第十三条债务和或有债务 (20)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1)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第十六条保证和承诺 (22)第十七条通知及送达 (23)第十八条违约及其责任 (25)第十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25)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26)第二十一条附则 (26)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 (30)附件二、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股本结构 (34)附件三、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 (345)附件四、投资完成后义务 (356)附件五、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36)附件六、关联交易 (434)附件七、重大债务 (44)附件八、诉讼清单 (44)附件九、知识产权清单 (44)附表一、《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46)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本增资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年×月×日在中国深圳签订:投资方:甲方:深圳市xx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乙方:深圳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丙方: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执行事务合伙人:原股东:xxx(自然人或法人)住址:身份证号码:xxx(自然人或法人)住址:身份证号码:(以上为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其他股东)标的公司: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见法律备忘录),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总股本为xxxx万股,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2. 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xxx左右,其中xxx(自然人或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xxx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xxx%;xxx 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xxx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x%;具体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见本协议附件二,(上述xx 位股东以下合称为“原股东”);3. 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xxx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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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002487)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19 层邮政编码:100028
Add: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28
电话:8610-64402232 传真:8610-64402915,64402925
5-1-1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于2010 年2
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0 年4 月1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一并理解和使用。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止,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5-1-2
2、发行人股东概况
如上图所示,发行人股东共 4 名,为阜新金胤、贵普控股、阜新鑫源、阜新隆达。

阜新金胤,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于2003年8月11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金鑫。

贵普控股,系于2007年12月3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股东为Eagle Kingdom Group Limited。

阜新鑫源,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于2009年8月13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智勇。

阜新隆达,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于2009 年8 月13 日成立,由发行人管理层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 金鑫562,250 65% 董事长
2 崔志忠60,550 7% 董事、总经理
3 孙晓乐60,550 7% 副总经理
4 贾跃东43,250 5% 副总经理
5 马春梅43,250 5% 副总经理
6 王军43,250 5% 董事会秘书
7 王兴华25,950 3% 财务总监
5-1-3
8 余家骏25 ,950 3% 董事长助理
合计865,000 100.00%
3、发行人股东无委托持股及其他与股权有关的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不
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股东对各自所持的股份享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二、关于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出资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的前身系盼盼三维钢构,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股东为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集团”)和金鑫。

其中,金鑫以其经销盼盼安全门、经营铁艺和不锈钢室外装饰工程生意积累的资金,外购生产线出资;盼盼集团以其自产的壁板、顶板出资。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阜兴会师验字[2001]第111 号《验资报告》,盼盼集团和金鑫出资的具体明细如下:
实物资产数量评估值
股东名称实物资产明细票面额(万元)
来源(或面积)(万元)
2
壁板(1000×50)1395.942m 19.264
壁板(1000×50)7240m2 99.912
319
壁板(1000×50)7240m2 99.912
盼盼集团自产顶板(1000×50)6500m2 96.20 顶板(1000×50)6500m2 96.20
顶板(1000×50)6500m2 96.20 481
顶板(1000×50)6500m2 96.20
H 型钢自动生产线1 320 320
金鑫购置抛丸清理生产线1 130 130
彩板生产线1 30 30
5-1-4
阜新诚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盼盼集团、金鑫用于投资组建盼盼三维钢构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于2001 年7 月21 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阜诚评[2001]15 号)。

评估结果显示盼盼集团投入的实物资产包括壁板、顶板800 万元,金鑫投入的实物资产包括H 型钢自动生产线、抛丸清理生产线、彩板生产线480 万元。

阜新兴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对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01 年7 月23 号出具了《验资报告》(阜兴会师验字[2001]第111号)。

验资结果显示截至2001 年7 月23 日,盼盼三维钢构已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1,280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盼盼集团以其自产的壁板、顶板出资、股东金鑫以其购置的生产线出资,其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5-1-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文:田丰华:田丰华:
负责人:陈文:
刘晓琴:
年月日年月日
5-1-6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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