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合集下载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授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该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

2、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1年第22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但发行人至今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发行人自2010年5月31日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的12个月有效期限已届满。

3、2011年5月12日,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起延长12个月。

律师该怎么办理网络刑事案件

律师该怎么办理网络刑事案件

网络刑事案件办案秘诀万物互联时代即将到来万物互联时代即将到来,,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不断涌现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不断涌现,,网络刑事案件范围扩大事案件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普通刑事案件有了网络化特征。

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律师提出怎样的新要求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律师提出怎样的新要求??刑事律师如何迎合网络时代发展需求网络时代发展需求??近日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展开调查。

案件类型变得复杂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滕立章首次接触网络刑事案件是在2004年。

在被网游业内称为中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的“传奇007外挂非法经营案”中,滕立章作为受害公司的代理律师滕立章作为受害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举报查处及庭审全过程。

“在那之前“在那之前,,我国尚未有网络游戏外挂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滕立章说滕立章说,,由于案件牵涉游戏外挂软件程序的构成、程序功能的法律定性等问题定性等问题,,需要熟悉基本的软件知识、游戏的程序配置和操作以及网络游戏行业基本情况网络游戏行业基本情况,,参与这个案件承办的律师、行政机关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花费了很多精力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才使案件成功办结。

此后此后,,滕立章承办了大批网络游戏私服刑事案、虚拟货币诈骗案、虚拟货币盗窃案等案件。

浙江靖霖浙江靖霖((广州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丁风本科是学理科的风本科是学理科的,,对计算机、互联网特别感兴趣。

从事律师工作后从事律师工作后,,他对互联网黑产、互联网企业合规进行了系统研究。

丁风代理第一起互联网犯罪案件是在2015年。

案件中案件中,,被告人冯某等人通过QQ QQ、网站出售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站出售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功能的“淘大”软件措施功能的“淘大”软件,,被告人张某等人使用“淘大”软件非法获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数据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数据,,共计4335组。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排行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排行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排行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综合
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广泛的国内外客户群体和专业团队。

2. 北京市盈科(原达维)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中国
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 北京市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京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综
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

4. 北京市市海达律师事务所,海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和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5. 北京市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领先的综
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6. 北京市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律
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广泛的国内外业务网络和专业团队。

7. 北京市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华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商事法
律服务为主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8. 北京市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力和丰富的行业经验。

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在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许多其他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也值得一提。

请注意,律师事务所的排名可能会因不同的评估标准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根据具体需求和案件类型进行综合考虑。

旁听审判后的心得体会

旁听审判后的心得体会

旁听审判后的心得体会旁听审判后的心得体会今天,我们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所有同学在刘瑛老师和冯琴老师的带领下,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一个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的旁听,整个旁听的过程十分顺利,在这个过程中,庭审中各方的表现都给了我十分深刻的印象。

审判人员:本案用普通程序审理,三位审判人员都是代理陪审员,刚开始还觉得有点遗憾,可是在庭审过程中三位法官的表现尤其是审判长的睿智,机敏,都使我深深的为之折服。

原告: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是三位来自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三个人的搭配可谓是天衣无缝,一个睿智,一个沉稳,一个激烈,他们三个人在庭上的配合也是很默契的,让我觉得从开始到最后一直都处于优势。

而且可以看出他们前期准备的材料是十分充分,甚至还了解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基本上无论对方抛出什么问题,他们都能沉着的解决。

让人不得不佩服。

被告:五位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情况是他们在庭审之前毫无联系,而且对于本次开庭似乎也没有做十分充分的准备以至于在庭审过程中甚至出现一段时间的"内讧"的现象,因此也让我觉得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一直处于劣势,他们律师的水平似乎较原告的三位律师的水平有一些差距。

在本次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主要学习和体会到了以下几点:理论学习:以后若要做一位法律工作者,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几位律师和审判人员都表现出了极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对案件的相关有待认定的事实都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对各个被告所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也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且都给出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几位律师和审判人员也是充分运用了他们深厚的法律理论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辩论。

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驾驭能力是现在的我十分佩服和期望的,而这种能力必须是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逐渐的养成,应次本次旁听使我认识到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

实战经验:在庭上的无论原告律师,被告律师还是审判人员都不难看出经过了长期的实战磨练,大家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有十分的了解,十分迅速的进入了自己的角色,并都有不俗的发挥,使得整个庭审进行的十分有序,心得体会。

刘忠玉、吴景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忠玉、吴景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忠玉、吴景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忠玉;吴景波【当事人】刘忠玉吴景波【当事人-个人】刘忠玉吴景波【代理律师/律所】金辉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王金莲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辉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王金莲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辉王金莲【代理律所】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忠玉【被告】吴景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基本原则回避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针对一审查明的吴景波诉刘忠玉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辽020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驳回吴景波的诉讼请求。

吴景波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辽02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二、刘忠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吴景波借款5000000元;三、刘忠玉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6月26日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向吴景波支付利息。

SHI YULIN与赵婉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SHI YULIN与赵婉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SHI YULIN与赵婉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京民辖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福华曹玉乾张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石玉林(SHIYULIN);赵婉彤【当事人】石玉林(SHIYULIN)赵婉彤【当事人-个人】赵婉彤【当事人-公司】石玉林(SHIYULIN)【代理律师/律所】宇文鸿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宇文鸿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宇文鸿雁【代理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石玉林(SHIYULIN)【被告】赵婉彤【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等传统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民商事案件便于法院专业化审判,但并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限制出境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3:46:31SHIYULIN与赵婉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辖终1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玉林(SHIYULIN)。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婉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文鸿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元区间,占总中标数量的 75.0%。 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8~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2 / 17
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3 / 17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山东(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恒丰银行外部法税专业机构服务项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中标金额 (万元)
\
公告时间 2022-10-08
(2)天津(1)
序号
项目名称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未中标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6 / 17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咪咕 技有限公司 公司 2023-2024 年各区域公司 常年法律支撑服务项目
律师事务 所
2
恒丰银行外部法税专业机构服 务项目

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排名3 按专业排名诉讼与仲裁业务TOP1:方达律师事务所方达在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领域的卓越表现深受业界尊敬,以季诺、黄涛、季翔等为代表的方达争议解决团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TOP2: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良好的传统和广泛的资源,尤其是在跨境争议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领先业界。

TOP3: 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商业仲裁与纠纷解决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特别是在公司综合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劳动纠纷解决等领域备受业界好评。

TOP4: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诉讼仲裁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

TOP5: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段和段是上海最早从事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为包括高博特商业秘密案、美国华工索赔案等。

代表性案例有:代表上海中路赢得跨国诉讼案等。

TOP6: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浩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证券类纠纷中国浩领先业界。

TOP7: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上海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多个领域的诉讼和仲裁中均具有不错的表现,特别是在形势辩护领域成绩突出。

TOP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在争议解决方面有强大的团队支持,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领先业界,特别是在房地产诉讼方面成绩突出。

TOP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善于处理各类诉讼仲裁业务,在业界声誉良好。

TOP10: 上海市元达律师事务所元达在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口碑,特别是在涉外商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TOP11: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和律师在传统诉讼与仲裁方面有良好的表现,特别是在普通民事纠纷中有着活跃的表现。

TOP12: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在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先业界,善于处理各类纠纷TOP13: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汇业在诉讼和仲裁领域有良好的声誉,企业间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普通公益诉讼是汇业的传统重点业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07)京都法意字第02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 公司南美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国有资产境外股权转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

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一、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二、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四、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五、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六、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1、本所: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2、A公司:是指A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3、B公司:B公司集团总公司4、C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一、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B公司是北京市属国有大型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B公司为从海外取得矿产资源,用于国内发展,以1.18亿美元的价格加之三年内投入1.5亿美元的投资承诺从南美政府手中买入了南美铁矿98.48%和阿斯纳科船务公司100%的股权(下称“阿斯纳科”)。

1997年5月,为享受免收燃油税和低价从国家电网购电的优惠,南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铁”)将其发电部分资产进行了分离,成立了独立的B公司南美电力股份公司(下称“南电”),B公司持股98.48%。

至此,形成B公司在南美经营南铁、南电、阿斯纳科的三家公司股权(下称“B公司南美股权”)的格局。

南铁在近十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劳资冲突、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严峻问题。

B公司希望通过摊薄南铁股份的方式分散国有资产在南美地区投资的风险。

2001年初,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获悉B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部分股权。

2002年初,A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

2003年3月,A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动收购谈判。

截至2004年3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及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与B公司专门工作小组及B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式会谈。

A公司的诚意获得了B公司的认可,B公司曾两次承认A公司在B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优先权。

历经多次妥协和重大让步,最终,A公司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回复了B公司。

但随后,B公司突然变卦。

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C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A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

2004年3月2日,B公司在未向A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让B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函》,3月10日,A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次报价的时候C公司并没有按照B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及备用信用证开立到B公司指定帐号,但A公司当日向B公司提交了56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金融机构的资信担保函,随后又应B公司要求于3月22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总金额为5376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B公司以无法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对A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04年4月9日B公司再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但4月26日C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价文件,B公司却以A公司晚送达文件(15分钟)为理由,将A公司报价文件退回。

2004年4月26日,B公司第三次向A 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5月12日A 公司送达报价文件,C公司再次没有按照B 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B公司5月20日以A公司未满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A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

在B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情况下,A公司于5月26日致信B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公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1.3亿美元,但是B公司6月3日回复称,虽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但此后,C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购买B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备用信用证,B公司随后向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无法考虑A公司的任何提议或要约性文件。

随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原则性协议书。

据了解,A公司在对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和随后的要约中,总体报价高于C公司有限公司的报价。

B公司属于北京市属企业,B公司转让其在海外股权原则需报北京市政府部门审核,必要时需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看,B公司并未得到有关合法审核文件,此外,B公司也没有对B公司南美股权进行内外部评估。

二、本所法律意见1、B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意而多次向A公司有限公司发出缔约邀请并且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拒绝A公司的要约的行为,导致A公司缔约落空,贵司可以其存在缔约过失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可以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信赖所生之损害。

就整个收购谈判过程来看,其一,A公司对B公司已经存在明显的信赖,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财务顾问等专业人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进行了回函确认;其二,A公司的出局很不合理,B公司拒绝A公司要约的理由不够充分,尤其是第2次以要约文件迟到15分钟为由拒绝A公司的要约,15分钟的迟延根本不对要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其三,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价格远远低于A公司的最终报价。

综上,在未见到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B公司舍弃了一个已经谈判了1年多的A 公司,选取了一个实力和经验上上远远低于A公司的C公司,表明B公司可能并没有诚意与A公司缔约,而只是恶意与A公司磋商,为与C公司缔约制造某种条件。

由于B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为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司可以考虑以B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但由于从B公司与A公司的最后一次书面联络到现在已逾两年,目前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实效问题。

目前需要设计能够使实效延伸到当下或从当下起算的某种方式,进而足以引发一个诉讼。

2、B公司在竞价缔约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舍高取低,导致国有资产收益减少,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于二00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其第十一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从整个竞价过程来看,C公司最多报价1.2 亿美元,成交价格是1.02 亿美元(据A 公司陈述),而A公司曾多次报价超过C公司,第二次要约价格是1.3 亿美元,最后一次报价是1.4 亿美元。

B公司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客观结果上看,这已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违反了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未能使国有资产有效增值,从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依法向有权力的机关进行举报。

如果A 公司有限公司发现或掌握此类线索,可向国家国资管理机关或纪检、司法部门进行举报。

3、如B公司和C公司明知上述缔约行为将有损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仍签署合同,则涉嫌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属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同本意见书第一、二点所述,如果B公司与C公司涉嫌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由于A公司是直接利害相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A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如B公司总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规章,没有在境外国有资产股权进行重大变更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2002 年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

”这里的重大事项就包括“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