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协议书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四川省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指导、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维护等;(五)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六)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托管业务等社会化服务;(七)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doc-四川省合.doc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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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 合同计价 指导意见

四川省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签订日期共同签订,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的工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内容乙方承包的工程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该金额包括所有材料、人工、设备等费用。
第三条工期本工程工期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_天。
第四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进度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完工验收后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1.《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2.《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起草说明附件1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及规范,对配套设计、施工、安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负责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电梯,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安全监管、发展和改革、工商、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协议方信息雇主(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员(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顺利进行,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岗位1.1 乙方在甲方处担任职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与该职位相关的所有工作任务。
工作职责2.1.1 ________________2.1.2 ________________2.1.3 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
薪酬及福利薪酬1.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税前),每月__________日支付。
1.2 乙方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具体金额及发放标准依据甲方的相关政策和乙方的工作表现确定。
1.3 甲方将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2.1 甲方提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2.1.1 健康体检2.1.2 带薪年假2.1.3 节假日福利2.2 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福利内容依据甲方的员工手册或公司政策执行。
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综述1.1 合同背景与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主体2. 合同管理与执行2.1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2.2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2.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 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3.1 风险识别与评估3.2 风险防范措施3.3 风险应对策略4. 合同归档与查询4.1 归档要求与流程4.2 归档文件的保存与维护4.3 合同查询与借阅5.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5.1 双方沟通渠道的建立与维护5.2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与协调6. 合同法律纠纷的处理6.1 纠纷的预防与处理6.2 法律诉讼与仲裁6.3 纠纷解决的费用承担7. 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7.2 保密义务与期限7.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赔偿8. 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8.2 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处理8.3 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承担9. 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的界定与处理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10.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0.3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1. 一般条款11.1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1.2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3 通知与送达12. 合同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的签订与生效12.3 附件的修改与解除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补充条款的签订与生效13.3 补充条款的修改与解除14. 签署页14.1 甲方签署页14.2 乙方签署页14.3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1.1 本合同系双方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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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同协议书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四川省合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按照合法、规范和适用的原则,对合同文本的种类、形式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在本部门、本行业内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当事人不得假冒、伪造、变造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合同示范文本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订、印刷、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格式条款监督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说明、须知、凭证、单据以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以口头、书面、数据电文或者音、视频媒体的内容符合合同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格式条款的制订、使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监督格式条款的使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免除提供方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法定举证责任;(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选择交易和服务的对象、数量、范围和内容的权利;(二)要求提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三)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五)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六)解释合同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二十二条提供方拟订的格式条款应当在使用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格式条款除外。
提供方变更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提供方不得假冒、伪造、变造经备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修改。
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提供方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在此期间,该格式条款暂停使用。
经陈述或者听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
第五章合同备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下列重大合同应当备案:(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公路、桥梁等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工程合同;(三)大宗水、油、气、煤买卖合同;(四)大宗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买卖合同;(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办理合同备案,跟踪合同履约情况,收集合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应当备案的合同未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备案。
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合同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经备案的合同,并跟踪当事人的合同履约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事人合同备案情况和合同履约信用进行记录,并纳入合同信用征信系统。
第六章合同争议调解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遵循自愿、合法和有限的原则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三十一条合同争议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交易习惯,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同争议调解成立的,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将有关情况纳入合同信用征信系统。
第七章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利用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二)串通侵占国家财产;(三)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四)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五)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他人使用和经营,私分所得收益;(六)控制市场,排挤对手,限制公平竞争;(七)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订货合同;(八)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项目、工程;(九)在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十)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十一)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变造合同;(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人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五)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七)无履约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八)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骗取价款、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九)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和履行合同;(十)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十一)擅自藏匿、处分自己、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财物和权利,不履行合同义务;(十二)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十三)收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的财物后逃匿;(十四)以合伙、联营为名订立合同骗取对方投资;(十五)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十六)其他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要求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二)调查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对相关场所实施检查;(三)查阅、复制、提取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信函、数据电文和其他有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让有关证据和财物。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当事人有权了解违法行为查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