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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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以下是一则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时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盈利万元,被广西证监局罚没万元。

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广西证监局表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处以.99元
罚款。

大成基金表示,已获悉相关事项,属蒋卫强个人行为,其年初已从公司离职。

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正常。

大成基金一贯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大成基金表示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同时注意,投资有风险,如果投资需谨慎。

基金监管案例

基金监管案例
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监管案例
以下是一些基金监管案例的示例:
1. 马达加斯加基金案:201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一家名为马达加斯加基 金的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该公司被指控欺诈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和未经证实的业绩承诺吸 引投资者。SEC最终裁定该公司支付巨额罚款,并禁止其从事证券业务。
2. 中概股基金案: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多家中概股基金提起诉讼。这些基金 被指控未向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与中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潜在利益冲突。SEC最终 要求这些基金支付罚款,并改进其披露和合规程序。
基金监管案例
3. 基金内幕交易案: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对多名基金经理和基金 公司高管提起诉讼,指控他们涉嫌内幕交易。这些人被指控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从中获取非法利益。CSRC最终对涉案人员处以罚款,并禁止他们从事证券市场活动。
这些案例只是基金监管领域的一小部分示例,旨在说明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维护 市场秩序的努力。基金监管机构会对违反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 相应的法律行动,以确保基金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安全运作。

基金销售违规案例

基金销售违规案例

基金销售违规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行业也迅速崛起。

然而,与此同时,基金销售中的一些违规行为也频频浮出水面,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基金销售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假冒销售资格案例某证券公司的员工王某,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基金销售活动。

他未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也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却以自己是正规销售人员的身份,向客户销售基金产品。

这种假冒销售资格的行为使得客户无法得到合法的投资咨询和风险提示,给客户的利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解决方案:加强公司内部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销售资格。

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定期抽查销售资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2. 隐瞒信息案例某基金经理朱某,在某款基金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反而继续向投资者推销该基金产品。

这种隐瞒信息的行为违背了基金销售的诚信原则,使得投资者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解决方案: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基金产品的相关风险和各类信息,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开,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非法搭售产品案例某银行的某基金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与基金无关的其他金融产品搭售给客户。

这些金融产品往往存在较高的风险,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然而,该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无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强行推销这些产品,给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解决方案: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强调诚信销售的重要性。

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对于基金销售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要进行明确的辨别,确保销售的产品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4. 缺乏投资者教育案例某基金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教育和风险提示,导致不具备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冲动购买了高风险的基金产品,最终亏损惨重。

2023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

2023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

2023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探讨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概述1.1 案例一:某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贪污案在某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负责人利用职权之便,频繁进行违规投资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

此案例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安全,还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1.2 案例二:某企业违规拖欠社会保险费某企业长期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导致了员工的应有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虽然企业和相关部门已被责令补缴和处罚,但这样的案例依然屡见不鲜。

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的影响2.1 对社会的影响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例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现象。

这也影响了社会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度,降低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2.2 对个人的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尤其是在退休、医疗等重大事件时,这种影响更加显著,造成了参保人的负担和困扰。

三、解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问题的建议3.1 提高监管力度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犯罪分子无所遁形,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2 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广大参保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培养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意识。

4、个人的观点和理解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违法违纪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也损害了每一个参保人的个人利益。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监督和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基金资管 违规案例

基金资管 违规案例

基金资管违规案例
基金资管违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
1. 某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作案例:该基金管理公司违反规定,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上限,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受到行政处罚。

2. 某基金经理违规操作案例:该基金经理违反规定,在未经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投资者委托的基金投资于高风险产品,导致投资者亏损。

3. 某基金公司违规操作案例:该基金公司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披露基金净值等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基金的实际情况。

4. 某基金销售公司违规操作案例:该基金销售公司违反规定,在未经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投资者的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都提醒我们,作为基金资管行业的一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经营机构廉洁从业处罚案例

基金经营机构廉洁从业处罚案例

基金经营机构廉洁从业处罚案例今天就来跟你唠唠基金经营机构廉洁从业处罚的那些事儿。

一、老鼠仓案例。

就有这么一个事儿,某基金经理啊,那可是掌管着好多投资者的钱呢。

他呢,偷偷地利用自己提前知道的基金买卖信息,让自己的亲戚朋友在低价的时候买入股票,然后等基金大量买入把股价抬上去之后,再让亲戚朋友偷偷卖掉。

这就像在粮仓里偷粮食的老鼠一样,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钱往自己口袋里装。

最后被发现了呀,那处罚可真是一点都不轻。

不但被吊销了从业资格,还被罚款了好多钱,而且名声也臭了,以前那些信任他的投资者都觉得自己被骗了,他以后在这个行业里基本也就混不下去了。

二、利益输送案例。

还有一种情况呢,某个基金经营机构和一家上市公司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基金公司为了帮这个上市公司抬股价,就拼命地用基金的钱去买这家公司的股票,哪怕这个公司的业绩啥的其实并不咋地。

为啥这么干呢?原来啊,上市公司答应给基金公司的一些高管或者相关人员一些好处,比如给他们一些未公开的项目的股份之类的。

结果呢,监管部门一查,发现这里面的猫腻。

基金经营机构被警告,相关的责任人也被罚款了,而且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他们的业务开展。

这就好比是两个小伙伴偷偷勾结起来作弊,被老师发现了,肯定得挨罚呀。

三、收受回扣案例。

你知道吗?有些基金销售人员也不安分。

比如说,他们在推销基金产品的时候,本来应该按照基金的真实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去推荐的。

但是呢,有一些销售人员就被一些外部的金融产品销售公司给收买了。

这些外部公司给销售人员回扣,让他们把一些不怎么样的基金产品大力推销给投资者。

最后投资者发现买的基金亏得一塌糊涂,就开始投诉了。

监管部门一查,把这个事儿查得一清二楚。

那些收受回扣的销售人员呢,被开除了不说,还被行业拉入了黑名单,以后想在金融行业里找工作都难了。

这就像一个商店的销售员,收了别人的钱就乱推荐商品,最后被老板发现,肯定得卷铺盖走人啊。

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

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

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基金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一环,其运作方式影响到公众财产安全及市场稳定,因此需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高度的重视和打击。

以下为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

一、违法集资
案例:2015年,太原一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亿元,以假基金名义向大众发行“高收益金融产品”,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内幕交易
案例:2012年,国泰君安证券前副总裁刘畅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罚款3.3亿元,并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操纵市场
案例:2015年,长沙两家公司被证监会处罚,涉嫌利用假资金操纵股票市场,其中一家公司被罚款2亿元,另一家公司则被罚款1.4亿元。

四、虚假宣传
案例:2017年,易方达基金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旗下
基金在互联网上虚假宣传,宣传内容涉嫌误导投资者。

五、违规披露
案例:2016年,鹏华基金被证监会处罚,涉嫌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未按要求披露完整的重要信息,被罚款50万元。

六、基金经理违规行为
案例:2015年,广发证券旗下广发基金的基金经理周福明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原因是其违规卖空科大讯飞股票,并非法获利。

以上是基金行业典型违法行为及案例介绍。

虽然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基金行业仍会出现违法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要加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机会,以保护自身投资安全。

非法基金支付犯法律案例(3篇)

非法基金支付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本科学历,原在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王某因个人创业需要,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案发,王某共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涉及投资人200余人。

经调查,王某将所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非法用途,未按照承诺向投资人支付回报。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2019年5月,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投资人举报,称王某涉嫌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认定王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王某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利用其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的身份,虚构了多个虚假项目,包括“环保项目”、“新能源项目”等,承诺高额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3. 侦查取证专案组对王某的通讯记录、银行流水、财务账目等进行详细审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同时,专案组对涉案投资人进行走访,了解投资过程、资金流向等情况。

4. 抓捕归案2019年6月,专案组在王某的住所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王某对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起诉2019年7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集资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3. 判决结果2020年3月,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1)虚构项目:非法集资者通常虚构项目,以吸引投资人。

(2)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

(3)非法占有:非法集资者将所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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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违规案例【篇一:基金违规案例】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

但现实中,边界模糊。

今天起我们将介绍一些私募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谨防非法投资!案例投资者200人上限1、法律规定“200人上限”规则,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2016年5月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者人数问题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该新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穿透核查上述“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要求,即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将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视为一个单一主体,而将其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主体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典型案例【案例一】某基金子公司a先后设立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等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有107名和121名投资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权。

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投资者228人。

按每个投资者认购100万元计算,200名投资者合计2亿元,这对于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而言远远不够。

因此,实践中存在单个管理人发行多个结构相同或相似、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私募产品的情形,从而扩大募集资金规模。

但根据新版《细则》规定,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将被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超出200人上限,构成违规。

【案例二】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设立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等四个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分别有152名、112名、97名、135名投资者;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各有80%的资金投向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其余20%不同;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b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投资者232人。

该案例中,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只是部分投资组合相同,投资标的仍存在一定差异,不应合并计算。

但是,如果故意以绝大多数(如99%)资金投向相同组合,仅极少量(如1%)资金购买不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此规避“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标准,是否会被基金业协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由认定为违规,有待进一步探讨。

对于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情形,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而且,按照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底的保代培训上提出的要求,锁价发行(即三年期定增)中的投资者若涉及资产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名。

此外,结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发行对象的解释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其管理的多个私募基金参与认购,可将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案例启示: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即是否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应以投资标的是否完全相同作为首要标准,并兼顾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研判案例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案例1、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案情简介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

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

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

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XXX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

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3、案例分析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案例启示】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

符合《私募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2)要摸清底细。

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工商注册情况,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

(4)要持续关注。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资金池业务分类特征及处罚案例1、监管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2、资金池的类型和特征根据监管法规并结合实践经验,资金池业务有以下几种情形:▍(1)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2)混同运作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4)例外情形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根据基金业协会拟对《八条底线细则》修改的讨论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

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3、违规案例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5%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

8月19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800万元。

9月3日,稳健收益3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8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第1期投资本金3060万元,同日,稳健收益3号清退了第1期资金3103万余元,并将43640.19元结转至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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