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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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习题

主管与管辖习题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顾后的括号内)1.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有()。

A.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C.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S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S市西区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S市南区人民法院。

在此种情况下,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管辖。

A.铁路运输法院 B.侵权行为地法院C.铁路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人民法院D.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4.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后,移送B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

A.再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服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C.将该案退给A县人民法院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住所地法院 B.原告住所地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D.原被告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6.甲市化肥厂与乙市农资公司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后因质量问题,乙市农资公司先向乙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市法院受理后,向甲市化肥厂发出应诉通知。

甲市化肥厂对乙市法院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提出。

A.法庭辩论结束前B.庭审准备阶段C.提交答辩状期间D.随时7.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有管辖权。

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B.各该人民法院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各该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8.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A.重大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9.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第七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65题)一、判断题(共150题)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3.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4.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6.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7.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8.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9.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电子邮件应归属于书证。

(×)10.聋哑人提供的书面证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书证”。

(×)1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13.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15.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16.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时,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1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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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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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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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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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共同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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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结果与被告、管辖关系
案件
经复 议的 行政 案件
复议结果
维持原行 政行为
改变原行 政行为
被告认定
管辖法院
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机关 与复议机关
地域管辖: 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 同管辖,原告选择

11.行政协议及行为
· · · · · · · · ·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否定范围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行为
•· · ·
4.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章需把握的知识要点
如何解读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和第13条?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普通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 般

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地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 高级法院管辖 域

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告认定 该第三人是原告 提出该要求的被害人 有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是原告 该投诉人是原告
该债权人是原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二)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四)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五)项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学 笔记 串讲 整理 全

民事诉讼法学 笔记 串讲 整理 全

以下内容是我在网上搜集的,对于准确率不知道的,今年2012,10月准备参加自考,所以收集一下,还没来得及看,整理一下先发上来分享给有需要的人吧~自认为比较全哦,找了好久的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1)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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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 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适用集中管辖法人涉外民商事案件情 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 P125)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涉港 澳台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级以上的经济 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的民事纠纷案件、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
1、民法调解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纠纷;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纠纷;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纠纷; 5、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
决的其他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 辖恒定
四、管辖的分类
1、以是否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 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以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为标准,可 分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合并管辖和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 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 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 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而确立第一 审法院的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P128,详细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 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院辖区的 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就被告”的适用原则:
被告为公民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 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当共同 管辖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 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法院主管的确立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立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 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 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 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 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 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大小 4、诉讼标的金额大小
例如: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 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必 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 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 辖制度。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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