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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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潮府[2011]2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潮府[2011]2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潮府〔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落实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详见附表),并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府〔200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力度,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完成本年度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

二、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以实物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形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或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等方式解决。

三、潮安县、饶平县人民政府,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在每月30日之前,将本区域住房保障工作完成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潮州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潮州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小计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计367736852011001689市城区2257168300850939潮安县71010011050450饶平县710100110200300 ——结束——。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潮府[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潮府〔200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指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供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市城区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0%以内(含本数,下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

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建设、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七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潮府办〔2015〕24 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办〔2015〕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市、县(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潮府[2004]29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潮府[2004]29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潮府〔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要求,我市在原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潮府[2003]51号)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核,决定保留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40个,行政许可事项245项。

现将《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附件: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 4项:1、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4、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市发展计划局行政许可事项 2项:1、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2、粮食收购资格市经济贸易局行政许可事项 5项:1、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4、酒类经营许可证5、煤炭经营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7项: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2、露天矿场的矿长安全资格证3、初级安全主任考核发证4、劳动安全许可证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矿山安全准采证7、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 2项:1、教师资格认定2、民办学校的设置(除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外)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和举办技术交易会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 45项:1、民用枪支配购证件2、枪支运输许可证3、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4、暂住证5、刻章许可证6、印章刻制业许可证7、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8、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9、爆炸物品购买证10、爆炸物品运输证11、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开业及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12、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13、组建内部保安组织14、我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旅游证件签发(注)15、公民因私出境护照16、前往港澳单程通行证17、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1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1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监督20、设立或撤销专职消防队21、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22、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年审)2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24、设立保安服务公司25、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职业培训机构26、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2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29、特种印刷品准印证明30、剧毒化学物品准购证31、爆破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32、爆破员作业证33、特殊需要明火作业许可34、外国人签注申请35、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36、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38、保安员资格证39、犬类准养证4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41、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42、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43、机动车驾驶证44、特种行业许可证45、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6项:1、兴建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2、生产销售丧葬用品3、社会团体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5、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6、建设公墓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 3项:1、代理记帐机构资格2、会计从业人员资格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市人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2项:1、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2、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1项: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4项:1、设立民办职业技能教育机构2、设立职业介绍机构3、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广告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13项:1、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2、采矿权3、采矿权出租4、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销毁5、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用地6、改变土地用途7、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8、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9、开发未利用的土地10、测绘资格证书11、土地使用权交易12、建设用地申请13、市区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 15项:1、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2、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3、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4、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6、市属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一级资质7、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11、燃气企业资质证书12、燃气经营许可证13、燃气使用许可证14、房屋拆迁许可证15、三级以下(含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市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11项:1、外省经营者在本市境内设立客、货运输业务代办点2、设立水路运输企业3、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4、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5、收费公路站址确定、变更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7、不收费县道公路改线8、专用公路规划9、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备10、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验11、按规定权限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开工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许可事项3项:1、对所管辖公路范围内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2、对所管辖公路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行驶3、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市交通管理总站行政许可事项2项: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3项:1、取水许可2、采矿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3、在河道、滩地、堤防、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设计方案、验收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2项:1、建立禽畜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2、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3、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4、作为农用商品的工业废弃物及其制成品的农用许可证5、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许可证6、兽药经营许可证7、动物诊疗许可证8、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9、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10、农药经营许可证11、动物防疫合格证12、植物检疫证书(农业部分)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行政许可事项 5项: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许可3、直出或直进直出航行港澳船舶4、二类口岸(起运点、装卸点)开设5、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5项: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4、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6项:1、医疗机构设置2、食品卫生许可证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市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5、医师执业注册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市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9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3、危险废物转移4、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6、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9、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 3项:1、体育经营许可证发证、年审2、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3、体育经营活动广告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 15项:1、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2、临时占用林地3、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4、林木采伐许可证5、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6、木材经营许可证7、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8、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9、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动物特许猎捕捕捉证10、建立固定狩猎场11、建立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12、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3、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部分)1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1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事项为13项:1、减免海域使用金2、水产苗种生产3、渔业捕捞许可证4、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5、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变更6、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7、占用渔港岸线或渔业水域8、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9、水域、滩涂养殖证10、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1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12、渔业种苗专项收购准运许可证13、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市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1、海滨(内河、内湖)游泳场安全鉴定市外事侨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8项:1、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5、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包括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圹、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6、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及建筑面貌7、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8、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为14项:1、单位自建供水管道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2、申请挖掘城市道路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4、城市市区树木砍伐、迁移(20株以下)5、城市公共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6、临时占用城市绿地7、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8、占用城市绿地9、在城市干道绿化地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10、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易地绿化11、在城市绿地设点经营12、西湖风景名胜区林木更新、抚育性采伐13、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14、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4项:1、宗教组织和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徒的捐赠2、宗教团体举办短期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3、设立宗教团体4、宗教活动场所拆建、扩建市政府台湾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1项:1、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4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2、拆除人防工程、通信和警报设施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4、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1、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市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1、妨害地震监测及观测环境保护的活动市公路局行政许可事项2项:1、对所管辖公路超过公路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跨县行驶2、对所管辖公路范围内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潮州港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5项:1、从事港口采掘、爆破2、港口经营许可3、建设港口使用非深水岸线4、港口危险货物场所、实施卫生除害的专用场所的建设5、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泊作业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2项: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行政许可事项3项:1、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砍伐2、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林木副产品3、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结束——。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潮府〔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9日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视察潮州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一)稳定社会保险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原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市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三)适度减免残疾人保障金。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潮府[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称劳动保障部门)为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征收、核算、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建立征收台账、管理参保人资料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潮府[2009]3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潮府[2009]3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的通知(潮府〔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潮州市县区现场会纪要2009年8月10-13日,市委书记骆文智和市长汤锡坤等市领导带领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部分中央和省驻潮单位负责同志,分赴各县区召开现场会,检查各县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三促进一保持”、“双转移”工作的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会议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听取汇报等形式,全面了解各县区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对今后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大家一致认为,这次县区现场会,是在全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阶段性成果,省粤东工作会议对潮州提出“五年大变化”新要求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开得及时,针对性强,导向明确。

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促进各县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

通过这次会议,市委、市政府最大限度地掌握了第一手情况,最近距离听取了基层心声,最快速度交换了意见观点,有效答复解决了一批制约县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打破了影响发展的瓶颈,解开了阻碍发展的束缚,真正做到以会议推动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大家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现场会精神特别是骆文智书记和汤锡坤市长的讲话精神,按照“五年大变化”的要求,进一步查找差距、完善思路、落实措施,推动各县区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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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潮府[2008]37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潮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指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供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市城区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0%以内(含本数,下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家庭。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

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建设、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七条住房保障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新建廉租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户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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