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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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 简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专家咨询费的定义专家咨询费是指拨付给从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研究的专家和学者等作为研究过程中咨询、评审、指导等服务所支付的报酬。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场行情、专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特长、服务时长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通过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进行拨付。

4 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范围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专家和学者提供咨询、评审、指导、培训和论证等服务的人力成本和相关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证书费等。

5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程序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拨付标准进行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并制定科学、公正、透明的管理程序,包括进项验收、发票核对、资金摸底、科研成果评估、使用情况统计等环节。

6 专家咨询费的申报要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专家咨询费时,应该充分考虑经费使用效益,提供具体的咨询或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名单、服务标准和费用等有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进行支付和使用。

7 专家咨询费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审核、验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责任,加强经费监管和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8 结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着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专家咨询费的规范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果,还能够激励专家学者投身到科研项目中,推动中国科研事业的加速发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应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科技领域的科研项目中,对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二、咨询费结算方式
(一)按天或按件给予咨询费,按自然月结算。

(二)咨询费的支付以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为前提。

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

三、费用标准
(一)咨询费标准为专家日薪标准,一般控制在1800元至5000元之间。

(二)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咨询费用,但需在正式开展前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并征求同意。

四、费用管理
(一)咨询费采取预算管理、控制支出总量和限额两种措施。

(二)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费用使用合规、规范。

(三)对咨询费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咨询活动后,专家应当如实填写咨询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组织单位、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结清咨询费。

五、其他
本办法所称“自然月”,为公历月,起止时间自该月的第一日零时零分零秒至该月的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二十四分五十九秒。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修改和
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及时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针对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促进项目,明确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管理、使用规范以及发放对象等内容。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有效组织、管理、执行和评估工作所需要支付给专家的报酬。

二、专家咨询费的计量和支付原则:计量依据包括专家应完成的工作性质、任务强度以及安排在工作过程中的时间、精力等。

具体的支出标准由组织负责人按照预算计算,经过批准后支付给专家。

三、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原则: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专家应当作为科研成果信息形式加以登记,并建立咨询费管理档案;科研成果实施行动者不得以“便利”等理由规避咨询费问题;科研项目组织者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专家咨询费的分配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三票制”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科研成果管理要求,做好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规范及发放对象。

申请人在组织协调研究开展过程中,应当剔除与本研究无关或具有垄断行为的外部劳务费,确保专家咨询费支付给真正参与本项目科研工作的专家。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是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部门,其工作涉及广泛的财政事务。

为了优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XXXX年制定了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咨询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专家咨询费包括对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和内部专家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单位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给财政部。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咨询费用预算和使用需要的详细说明,同时需要提供拟咨询专家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定的咨询费用标准等。

2. 权责分明财政部将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评估,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由财政部书面告知单位,并将纳入相关行政管理系统。

三、费用标准与支付1. 费用标准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费用标准的制定。

费用标准将根据专家的不同级别、工作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等因素进行核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2. 费用支付单位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将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专家。

财政部将加强对咨询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四、绩效考核与追责为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有效使用和合规管理,财政部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将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和咨询费使用单位对专家咨询费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同时,财政部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深度。

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方式和手续,减少单位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改进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鉴于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专家咨询费发放的代理银行。

未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可以通过邮局办理专家咨询费的代发业务。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单位在办理银行转账发放业务时,除向代理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外,还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见附件1)和电汇单据等。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提供纸质明细表2份,纸质明细表应加盖单位印章。

同时,提供汇款明细表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相一致。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所提供的内容,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为了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专家的权益,制定了以下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一、咨询费的确定。

1. 专家咨询费的确定应当根据专家的资历、经验、知识水平以及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资深专家的咨询费会相对较高,而新手专家的咨询费则相对较低。

2. 咨询费的确定还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行业标准以及专家的个人意愿,确保咨询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咨询费的支付方式。

1. 一次性支付,专家提供一次性咨询服务的,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咨询费的方式。

2. 阶段性支付,对于长期咨询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咨询费,确保专家在不同阶段都能得到相应的报酬。

三、咨询费的发放标准。

1. 咨询费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合法权益。

2.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包括发放时间、方式、账户等相关事项。

3. 发放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确保专家的收入不受影响。

四、咨询费的税务处理。

1. 对于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遵循税法规定,按照相关税率进行税款的扣缴和申报。

2. 在发放咨询费时,应当向专家说明税款扣除情况,确保专家对税务处理有清晰的了解。

五、咨询费的管理与监督。

1. 咨询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符合规定。

2. 对于咨询费的发放,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咨询费的发放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六、结语。

以上就是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合理、公平、公正,为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同时,也希望专家们能够积极参与咨询活动,为各行各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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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财〔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方式和手续,减少单位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改进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鉴于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专家咨询费发放的代理银行。

未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可以通过邮局办理专家咨询费的代发业务。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
单位在办理银行转账发放业务时,除向代理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外,还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见附件1)和电汇单据等。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提供纸质明细表2份,纸质明细表应加盖单位印章。


时,提供汇款明细表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相一致。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所提供的内容,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于人员名单信息不全、财务手续不规范、专家信息不真实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三、专家咨询费支付工作安排
专家咨询费支付工作由条件财务司具体组织实施。

2008年1月至3月为试运行过渡期。

在试运行过渡期内,单位遇到特殊情况,确需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须报条件财务司批准。

试运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条件财务司反映。

除专家咨询费外,单位发生的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在读研究生补助、翻译费、稿费等也应参照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采用银行卡转账形式支付。

为减轻经办人员的工作量,保证单位支付信息规范、准确,提高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我们研究开发了专家咨询费支付操作软件。

软件发放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
2.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
单位名称:单位:元
凭证号码汇款人账
号汇款人名

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汇款金额汇款用途
备注:凭证号码一栏按顺序填写,收款人名称一栏要与专家咨询费发放对象一致
附件2: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单位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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