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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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程序及时间规定

诉中保全程序及时间规定

诉中保全程序及时间规定诉中保全又叫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一、诉中保全的程序1、方式: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

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提出: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

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是⼤家所不了解的,在运⽤上⾯也没有较多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在产⽣纠纷的案件时,运⽤法律⼿段进⾏财产保全使得损失降到最低。

在进⾏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切记不要做欺瞒的事情给⾃⼰和他⼈带来⿇烦。

店铺⼩编进⾏解答:《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1、⼈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以及⼈民法院都不得使⽤该项财产。

4、⼈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财产保全,可以采⽤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审⼈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审⼈民法院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审⼈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审⼈民法院。

7、⼈民法院对债务⼈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

8、债务⼈的财产不能满⾜保全请求,但对第三⼈有到期债权的,⼈民法院可以依债权⼈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不得对本案债务⼈清偿。

该第三⼈要求偿付的,由⼈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我们处理案件的时候是以法律为基准,为⼈民服务为⽬的进⾏的。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并将被诉人的财产暂时冻结或保全。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避免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从而导致诉讼受阻或判决难以执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种类、程序以及执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诉讼请求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在起诉之前批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诉人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二、适用条件为了获得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性:原告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2.可担保性: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诉财产可以用作担保,以确保被诉人在最终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3.被诉财产确权:原告需要明确指明被诉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归属,以方便法院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才会考虑批准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扣押:法院可以批准将被诉人的财产扣押,以确保其在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2.查封:法院可以批准查封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得转移或损坏财产。

3.冻结:法院可以批准冻结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能进行财产转移或处置。

4.监管:法院可以指定第三人对被诉财产进行监管和保全,确保其不受到损坏或转移等情况。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证据选择适当的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原告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交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所要求的保全措施种类、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2.审查申请: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将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指定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抗辩意见。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执行判决困难,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相关证据和合理的申请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2.提供财产、证据保全所需的担保,确保若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利益,即在该案件中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产保全:根据被申请人可能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以防止其财产被损害或转移;2.证据保全:当申请人意识到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篡改或隐匿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3.禁止令保全:对于被申请人可能进行侵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某些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申请民事诉前保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申请,清楚陈述案件的事实、理据,说明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保全措施的合理性;2.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进行评估;3.颁发保全决定:法院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紧急性,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中具体说明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4.执行保全措施:一旦法院颁发保全决定,申请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指定执法人员对保全措施进行执行;5.保全结果审查: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决定进行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诉讼财产保全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藏、损毁、灭失财产,造成执行难度,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司法行为。

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定。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被申请人的欠款金额等。

为了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藏、损毁、灭失财产的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账单、借款合同、收据等。

这些证据将被用于法院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判断是否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存在财产专属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存在转移、隐藏、损毁、灭失财产的可能性;财产保全措施能够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才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车辆等动产。

此外,法院还可以限制被申请人的异议权,即不得以异议为由拒绝接受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一旦生效,就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限制或冻结,确保被申请人不能转移、隐藏、损毁、灭失财产。

最后,一旦财产保全措施生效,法院会通知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通常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等值的担保或者接受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执行完毕。

总的来说,诉讼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防止被告转移、隐藏、损毁、灭失财产而采取的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并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院可以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_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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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诉讼中,有时被告会瞒着原告偷偷地转移财产,此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常有必要的,可以有效的保障申请⼈的权益,有助于法院⽣效判决书的执⾏,那么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不得超过六个⽉。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或难以执⾏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对情况紧急的,⼈民法院可在48⼩时内作出裁定,并⽴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当事⼈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解除保全吗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其中查封,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都不能进⾏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任何单位和个⼈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融单位,不准被申请⼈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准动⽤。

同时,⼈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法院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

法院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

法院异地诉讼保全的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地区、跨境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

当当事人在异地提起诉讼时,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该问题,我国法院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异地诉讼的保全规定。

二、保全方式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确保案件胜诉一方的法律权益。

在异地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保全。

这可以防止被申请人借财产转移规避执行,为申请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法院采取措施,以确保相关证据不被销毁或篡改,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异地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冻结涉案证据的相关行为,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某种特定行为采取措施,以限制其行为权利,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异地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比如禁止其转移财产、限制经营活动等,以确保申请人的案件顺利进行。

三、申请程序1.提出保全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诉讼请求、保全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且应当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会及时受理并开展相关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到庭进行陈述。

3.裁决作出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事实,作出保全裁决。

裁决书应当明确保全的具体事项和期限,并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在收到保全裁决书后,可以依法要求执行。

四、异地诉讼问题在异地诉讼中,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异地诉讼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以及执行问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法院加强了异地协作机制,加强了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了异地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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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

如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六、江干区人民法院
现金:5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七、滨江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八、萧山区人民法院
现金:20%--100%,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九、余杭区人民法院
现金:20%;知识产权案件,全额。

信用:1.杭州地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赤字,最好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现金:适用于公司。

起诉阶段20%,审理阶段50%。

信用:适用于个人。

1.杭州地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赤字,最好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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